03.02 買二手房先簽合同,過一年後再過戶,風險大嗎?

天將明843


風險很大!風險很大!風險很大!

重要的事情說三遍。我親眼見過幾個想避稅的客戶,之前也跟買方協商好的半年之後過戶。但後來都是沒能完成交易。具體存在的風險有幾種情況。

房價上漲,賣方違約。

有些賣方的房子因為不滿2年出售,所以在交易過程中會產生營業稅,影響房子價格,所以買方和賣方協商過幾個月後,滿兩年過戶。但大家都知道,2016年以來房價一直在漲,有些為了避稅的在該過戶時,房子比著籤合同時貴了十幾萬甚至幾十萬,那這種情況下,賣方肯定不同意按原價交易,要是當時合同沒有註明違約需要的賠償,那到時候買方哭都沒地哭。

合同規定過戶期限時,政策變動,買方不具備購房資格。

這種情況麻煩就大了。稍微關注房產市場的朋友都知道,政策這個東西是不斷變化的,尤其去年2017年,每個月政策都不一樣。如果合同規定的一年期限到了,但買方沒購房資格不能過戶。一般賣方不會善罷甘休,因為房價是一直在漲的,這一年他的損失可不小。可如果想在簽訂合同時,將這一項寫進合同,如因政策變動導致買方無法購買該房產,買方不負任何責任,那賣方肯定不會同意的。更有甚者,因為這一年的虧損,賣方會把買方告上法庭。雖然打官司結果不一定會賠償,但最好別背上官司。


如果真的要這樣做,怎樣才能規避風險呢?

首先找大型大型中介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將各種可能出現的問題都寫進合同,特別是違約方需要出的違約金,一定要寫的多一點。還有就是支付的定金一定要在中介留一部分,不要全部都給業主,在中介留一部分可以起到牽制作用,讓業主守約的同時,也讓中介公司把這個事重視起來。然後,最靠譜的方法就是但公證處公正一下,而且要強制公正,一般為期一年,時間上也夠用,這樣就將風險降到最低了。

還是那句話,沒有最好的房子。只有最合適自己的房子。關注“房小王”,你身邊的房產諮詢專家。我會持續回答關於房產方面的問題。


綜合金融經理王偉浩


煮熟的鴨子還能飛了呢,您說是不是,一分鐘不過戶,一分鐘就不踏實,風險非常大,不建議這麼操作。

1. 就現在這市場行情,是漲是跌,誰能說得準,一年後,是什麼變化,誰也說不清楚,假如大漲了,對方不賣了,賠你違約金又怎樣,當然您可以去訴訟賣方,但法院是否主張強制過戶誰也不知道,咱們也跟著著急上火不是,所以風險大。

2. 一年的時間裡,房子又和其他人簽約了,一房二賣或是三賣,到時您怎麼辦?這個房子誰住誰不住?一年內給抵押了,討債公司上門了,您不得跟著受牽連嘛。

3.政策問題,等待過戶過程中,出新政策了,限購了,房子徹底過不了戶了,錢怎麼退,退多少,房子市值漲了或跌了,退少了您不樂意,退多了賣方不樂意。

如果房子特別好,真是特別想要,那就請您找個大的中介公司,操作過此類案例的,籤一個相對齊全的協議,違約金儘量高,該公證的公證,儘量避免後續的麻煩,但同樣,其實這樣對自己也是一種限制,像第三條說的,政策問題,到時真的買不了了,您同樣也得付出巨大的代價。

所以,房子那麼多,花那麼多的錢,就別冒那麼大的風險了。歡迎關注、轉發點贊哦~


小崔聊房


主要風險分為三種:(1)合同違約糾紛,(2)房屋產權人債務糾紛,(3)房屋產權糾紛。

1、合同違約糾紛。

在過去的案例中,由於房子漲價不賣了的房東數不勝數,畢竟在金錢的誘惑下,還是有人選擇放棄誠信的,例如:最為典型的2016年房屋交易違約糾紛,買賣雙方在面對著一天一個價的房產,誰心裡都會有個小九九,例如:一年前售價100萬的房子,現在可以賣200萬,等了一年的時間,換來的是房東“不賣了”或者“要加價”。

2、房屋產權人債務糾紛。

針對這一點,誰都不能保障1年的時間內房東不會有其他的債務糾紛,既然已經是淪落到要房子了,那麼想想產權人的債務情況,可能我們瞭解的沒那麼簡單,而當房屋產權人還是原房東的時候,它可以把房產多次抵押,例如:銀行貸款後再想民營金融機構進行二次抵押,再民間借貸等等,導致房屋被查封,凍結,司法拍賣等。

3、房屋產權糾紛。

在沒有過戶到買家名下的時候,房屋產權人依舊還是原房東的,但是在簽定買賣合同時,房東是否對房屋產權共有情況進行隱瞞,若是還有產權共有人,那麼是會有那麼一點糾紛的,例如:原房主不信身亡,夫妻雙方產權轉移,一房二賣,等等一系列的不確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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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房知道


從業十多年,這種件我們一般都不做!

風險不小!風險不小!風險不小!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一年之內政策要是變了呢?到時候您還是不符合政策呢?這是最大的風險,因為政策無法把控!



我說一下政策不變的情況下一般怎麼做才能儘量的避免風險:

1、辦理委託公正!

2、給房主一大部分資金,即使出全款也要留在中介一部分!

3、辦理實際的房屋交接,買房入住,成為實際居住擁有者!

4、實際收儲賣方房產證,在房管部門做預約登記或者抵押登記一下,防止賣方補辦房產證一房二賣或者抵押貸款等情況!

以上應該是通常這種情況下中介或者買賣過程中最全面的保障措施了。

但事無絕對,即使我們這樣做風險依舊很大,而且好多情況是無法把控的:

1、在此透漏個不算秘密的秘密:一般的房產公證書賣方可以單方面撤銷的,即使您做的是強制公正(也就是公證書上註明不能撤銷的)也是有年限的,有效期一般也就一年,到時候您這個時間夠不夠還不知道!



2、上面的幾條確保房主不變卦的措施房主能不能同意!即使同意萬一房價變化過大人家到時候拒不配合或者找不到房主了呢?



3、所有的一切都按計劃進行,但是一年之中誰能保證房主和您這邊都安全無事!不論那方發生意外,還能不能互相相認呢?(這條話說的不好聽,但是無法預料,請勿見怪),比如說在一年之內房主去世,房子沒有過戶,又涉及遺產怎麼辦?

話說了不少,有些還不好聽,歸為一點,這樣買房會有許多無法把控的風險,個人觀點,請勿這樣操作!

以上均是個人經驗之談,不喜勿噴,歡迎關注探討!


二手房精小英


合同籤後,等一年過戶,安全與風險的由來

1-假如你們的買賣合同,是大中介提供的,那麼只要合同內容完善,備註項寫清楚多長時間後過戶,確定好日期,雙方按手印,留下身份證複印件,註明房屋買賣用!一般來說雙方誠心買賣,沒有事的。



萬一碰到,比較坑人的房東,風險來自於一年之後,房東感覺賣虧了,有可能的!這時候假如房價又飆升好多,房東還真有可能違約,尤其注意合同上面,違約金必須寫高,我們這裡違約金都是成交價的20%,這樣,基本上沒人會違約了!

再者,一般有房產證的,假如當地沒有特別要求,是可以公證的,委託公證給你,或者你家人,公證書的效力最多三年,當然,我們這裡由於遏制炒房,把時間縮短為一年!公證費用1000多左右即可!

注意,不要一次性付清,儘量多壓幾萬,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關注小編,我文章裡有詳解!


崔一笑vlog



一漂木南


買二手房,先簽合同,付款之後就得立刻過戶了。你說過一年再說,那誰能給你保證過一年還找得到房東這個人?與其先付款後過戶,還不如不要冒這個險,老老實實等到明年再說。

現在的行情可不是以前了,以前人或許還會遵守信用,但是現在的人你還能指望他能寫得出信用這兩個字嗎?

人家不趁機敲詐你一筆就好了,還指望人家乖乖等你到明年?誰知道他會不會在這期間拿房子去抵押還是怎麼地!

你這沒過戶的房子,人家拿著房產證去抵押貸款,你照樣抓瞎!


顎之巨人馬賽爾


風險不大,如果公證費便宜,最好去公正,即便不公正,把合同寫清楚,各種可能沒發現的可能問題都要寫進去,寫好責任歸屬。

如果這一年對方毀約,就屬於詐騙了,在對方不跑路情況下,問題不大,很多中介都是這麼弄得


天上白玉精


這個存在非常大的潛在風險。

我國房屋產權交易採用的是登記生效主義。這句話怎麼理解呢?通俗一點說,就是買賣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所有房款支付完畢,並且房屋也交付給了買房人。這僅是發生了債權效力,物權行為並沒有生效。那房屋所有權人還是原房東,他照樣可以將房屋出售給任何第三人或者他因為其他債務被任何第三人起訴後,第三人仍然可以主張這套房子的權利,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套房屋,買房人還不能以房屋已經買賣並且交付為由抗辯。


曾梅雄律師


首先對於樓主所提出的問題,其中“籤合同”是自己籤的?還是簽署的中介合同?這裡是有點區別的。

買賣雙方自行簽署的合同,出問題的幾率比較大,從而導致合同的無效化,只能成為“事實”而不是“證據”,例如:定金的總額不能超過合同成交標額的20%,否則合同無效?像這樣的情況,到最後如果出現問題,上告法院,最後法院的裁定也有可能在“違約金”賠付的問題上不會達到雙方“滿意”。

先簽合同後過一年再過戶,風險大嗎?


風險一定是“大”的


房子不是小件商品,任何出現的問題也一定不是100元以內就能解決的。我們舉幾個例子說明下:

1·房市“漲”

房市好時,房子固然是要“漲價”的,小編遇到過,當時同事賣了套一室的房子,70萬成交,定金8萬,約定半年後過戶,因為房子沒過2年,房主同意了。半年後,同小區同戶型的房子漲到了95萬,這時客戶也比較緊張,不過最後客戶還是遇到的好房主,房子安全過戶,但是,不是所有的房主都是“通情達理”的。假如房主違約,按照合同,只需要賠付客戶8萬再加中介費1萬4就OK了,再賣個別人,還能再賺個15萬上下。客戶就算得到了8萬的賠付,再買房子估計也沒有這麼便宜的。

因為當時只是簽署《房屋交易居間合同》並未去房管局打“買賣協議”,即使客戶告到法院,房主基本也不會擔負任何責任的。

2·房市“降”

房市有“好”的時候,就會有“降”的時候,籤的時候100萬,一年以後90萬,那時你說還買不買?關鍵是鬱悶!給完房款了,想違約,房主不同意,指定要打官司的,費時間不說,就算成功了,估計審判結果也不會讓你滿意的。沒給房款,那真是“不幸中的萬幸”,至少賠點定金,中介費什麼的。不至於“全搭進去”,但是這種房市能有幾回?

3·限購政策改變、房主跑了

這類問題不是沒出現過,但都屬於小概率事件,無論哪種情況,解決起來非常麻煩,最後都會讓自己買房的心氣“蕩然無存”,本身高興的事情,反倒成了生活中的“累贅”

小編認為,一般第一種情況出現的次數最多,誰也不會跟錢有仇對吧,即使有人提議說“公證”,但你要明白一點,合同是真實有效的,具有法律效應的,而“公證書”只能證明事實存過,是“證據”,而法院最終的依據還是來源於合同本身,如果合同是平等有效的,那麼多數情況會按合同本身規定來判決,並且樓主沒有購房資格,應該在房管局打不了“買賣協議”,就這種情況能不能申請強制過戶,小編認為可能性會非常低。


歡迎各位朋友下方評論,旨在幫助他人,更多房產問題,請關注@吃貨中的小嶽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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