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淺談貪汙賄賂犯罪,這類案件能適用緩刑嗎

我國目前貪汙賄賂犯罪案件的主要特點:


1、職位高,涉案金額大,查處困難。近年來貪汙賄賂犯罪分子的職位有增高的趨勢,且涉案金額越來越大。貪汙賄賂犯罪分子往往智商較高,經濟實力雄厚,社會關係面廣
2、作案的方式手段日益多樣化、複雜化,趨於隱蔽。貪汙賄賂犯罪分子善於鑽國家法律和政策的空子,行動詭秘,與犯罪相關的書證、物證和贓款等都受到隱匿,不容易發覺和蒐集,公開赤裸地直接進行貪汙賄賂犯罪的比較少,大多數採取間接迂迴方式進行。
3、性質趨於頑固。在思想蛻變和利益驅動的雙重作用下,貪汙賄賂犯罪表現出很強的頑固性和再生性。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陷阱”現象明顯,即在同一個職位上,前任剛因貪汙受賄犯罪被法辦,後任“前腐後繼”接著幹。
4、案情複雜,定性困難。貪汙賄賂犯罪案件案情複雜,合法與違法並存,不正之風與違法犯罪交織在一起,違法與犯罪混雜,造成行為定性困難。
5、長期潛伏,伺機作案。部分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違反財經制度,私設“小金庫”,單位領導直接經手“小金庫”的錢與帳,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對外財務不公開,遇有財務檢查或辦案部門調查,“小金庫”也儘量不暴露,能瞞則瞞,實在沒辦法交出錢和帳,證明個人沒有非法佔有國有資產。

6、提供保護,從中漁利。

淺談貪汙賄賂犯罪,這類案件能適用緩刑嗎

貪汙賄賂罪並不是一個具體的罪名,而這可以統指一類罪,其中最常見的自然也就是貪汙罪和受賄罪了。那除此之外,貪汙賄賂罪包括了哪些罪名呢?這是很多人都不瞭解的。現實中,對於貪汙賄賂案件,是否可以對犯罪分子判處緩刑呢?

一、貪汙賄賂罪包括了哪些罪名

貪汙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的貪汙、受賄等侵犯國家廉政建設制度,以及與貪汙、受賄犯罪密切相關的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刑法規定了貪汙賄賂犯罪的各種具體罪名和處罰規定,具體可以分為三類:

(一)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非法佔有、使用、私分國有財物或公共財物的犯罪。包括: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款物罪。

(二)就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事項,實施的提供、介紹、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財物的犯罪。包括:個人受賄罪、斡旋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個人行賄罪、個人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單位行賄罪、單位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介紹賄賂罪。

(三)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不明和隱瞞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不申報罪。

二、貪汙賄賂案件能適用緩刑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辯護律師應從哪些幾個角度正確適用法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貪汙罪的既遂與未遂的認定

貪汙罪是一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性職務犯罪,與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一樣,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分貪汙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對於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虛假平帳等貪汙行為,但公共財物尚未實際轉移,或者尚未被行為人控制就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貪汙未遂。行為人控制公共財物後,是否將財物據為己有,不影響貪汙既遂的認定。

二、共同貪汙犯罪中“個人貪汙數額”的認定

“個人貪汙數額”,在共同貪汙犯罪案件中應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貪汙的數額,不能只按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數額來認定。對共同貪汙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汙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貪汙所生利息應否計入犯罪數額的認定

貪汙(包括銀行庫存款後至案發前,被貪汙的公款所生利息,不應作為貪汙的犯罪數額計算。但該利息是貪汙行為給被害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一部分,應作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連同其貪汙的公款一併依法追繳。

四、對贓款贓物追繳等情形的處理

貪汙案件中贓款贓物全部或者大部分追繳的,一般應當考慮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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