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銷售已使用過的物品如何計征增值稅

不足之處還請指正

一、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否徵稅?

不徵。

根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七)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範圍,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淺談——銷售已使用過的物品如何計徵增值稅

二、小規模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如何徵稅?

看標的物選擇稅率。

稅法原文: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動產除外),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舊貨,減按2%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這裡有三個意思,

1、小規模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僅限固定資產!!)減按2%;

2、舊貨經營單位銷售收購進入二次流通環節的物品減按2%,這裡並不是說所有納稅人銷售自己的一些二手物品就能按2%。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經營舊貨是指經營者從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購已使用過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處理的物品)再對外出售的行為。比如專門從事二手車買賣的企業。

3、不是上面兩種情況的,屬於固定資產以外物品的一律還是按3%。

淺談——銷售已使用過的物品如何計徵增值稅

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如何徵稅?

看標的物選擇稅率,同時還要參考曾經是否抵扣過進項稅。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僅限固定資產!!)是否減按2%要看該固定資產購進時是否抵扣過進項稅,已經抵扣進項稅的,按適用稅率徵收;未抵扣進項稅的,減按2%徵收申報繳納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注:固定資產中的小汽車、摩托車、遊艇從2013年8月1日起,其進項稅額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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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有時間的這段都是我複製的,太長了,看的煩,簡單來說財稅〔2008〕17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抵扣,那麼2009年前取得的固定資產肯定就不存在抵扣過進項。

注:固定資產中的小汽車、摩托車、遊艇從2013年8月1日起,其進項稅額准予抵扣。那麼之前不存在抵扣過進項。

2、舊貨經營單位銷售收購進入二次流通環節的物品減按2%,這裡並不是說所有納稅人銷售自己的一些二手物品就能按2%。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經營舊貨是指經營者從其他單位或個人收購已使用過的物品(包括使用方作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處理的物品)再對外出售的行為。比如專門從事二手車買賣的企業。

3、不不是上面兩種情況的,屬於固定資產以外物品的一律按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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