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清華」兩字被索賠100萬

據報道,清華大學訴稱,其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准,取得了“清華”商標註冊證。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41類服務上,具體服務項目包括學校(教育)、函授課程、培訓、教育信息等,註冊有限期自199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

原告發現,匯譯達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所有並運營的網站“清華北大家教中心”的顯著位置使用“清華”字樣,並號稱其由“清華……學生幹部聯合創辦”及為“清華……校內勤工儉學機構”,對其主營的教育培訓業務進行不實宣傳,且違法獲利巨大。

因此,清華大學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匯譯達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把“清華”二字用在熱水器的品牌上,對清華大學構成侵權嗎?

據廣州日報大洋網報道,聚陽公司因在其生產銷售的熱水機產品上標註了“清華王牌”“清華企業”等標識或字樣,被清華大學告上法庭。

清華大學認為,聚陽公司未經許可利用清華大學馳名商標知名度,擅自將“清華”名稱、“清華”商標在標識的最顯著部分使用,侵犯了清華大學的商標專用權。

使用“清華”兩字被索賠100萬

據廣東法院網,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清華大學主張本案“清華”商標為馳名商標,僅提供了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清華大學並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該商標近幾年的市場份額、地域、宣傳情況等事實。故判決:駁回清華大學的全部訴訟請求。

宣判後,清華大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本案中清華大學已提供其第1225974號“清華”商標馳名的基本證據,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三條關於當事人無須對眾所周知的事實舉證證明的規定,清華大學在中國境內已擁有眾所周知的知名度,故對第1225974號“清華”商標馳名的事實予以認定。

故改判認定侵權,並判令聚陽公司賠償清華大學50萬元。

據新華社報道,此前,因上海廈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簡稱是“廈大”,廈門大學以其侵犯其名稱權為由,將廈大公司告上法庭並索賠500萬元。

廈門大學成立於1921年。2000年9月,該校申請註冊了“廈門大學”名稱的註冊商標,內容包括“廈門大學”的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商標和簡稱“廈大”的中英文文字。

對於被訴侵權,廈大公司稱並非主觀故意,只是因為兩個發起人名稱中均有“廈門大洋”字號而抽出“廈大”兩字作為公司名稱,兩個“廈大”撞車純屬巧合。

法院審理認為: 

廈門大學在其所屬的地域範圍和行業領域內,社會公眾確實會將“廈大”視為其簡稱,但在教育領域和廈門大學所屬的地域範圍之外,“廈大”未必會引發普通社會公眾對廈門大學的聯想。

在此案中,上海廈大房地產公司與廈門大學分屬不同地域和不同行業領域;房產公司在廈門大學將“廈大”註冊為商標之前即以“廈大”之名存在,且其在經營活動中並未使用廈門大學的名義作宣傳,在其經營的地域範圍之內也並無廈門大學的機構、設施或場所。

因此,在房地產領域和上海地域範圍之內的普通社會公眾不會產生公司與大學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係的聯想。 因而,廈大房產公司使用“廈大”名稱之行為並未侵害廈門大學的名稱權。

據此,法院判決對廈門大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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