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失主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责任怎么判定?

铁血小宝贝



小偷对大家来说都很熟悉,在以前就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现在呢?这里只针对成年人和惯犯,小偷偷东西,想必大家第一反应就是保护自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要追小偷拿回自己的财务,这是本能反应。那么问题来了小偷死了,这下小偷家属不愿意了,就出现了一些处罚失主的事情,然后才知道法律对此的判决。我们都不是律师对法律的每个条文都不清楚,只知道自己没有侵犯别人,怎么还受处罚,很多网友都感觉没有律师证没法出门,那些懂法律的长长用法律的漏洞来侵犯别人还没办法自保,很憋屈。那么怎办呢?在这和大家一起来学学。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就本案而言,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小偷)、客观要件(三个因素)以及主体要件(失主),都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求,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就要看主观要件是否符合了。



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要件分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而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因此,只要公安侦查机关能够有证据表明,失主在追小偷时主观上存在过错,就有可能以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失主的刑事责任。


一般闯红灯要负主要责任。当然,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先由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到法院诉讼维权。

  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综合来看失主追小偷没有直接导致小偷死亡,小偷闯红灯而大巴车正常行驶没有违规,小偷是否属于故意闯红灯呢?这要看交警如何判定,就过程看责任方更大的是小偷。(那么偷了也有不报案的,比如贪污腐败)偷错了是一错,闯红灯是二错,死了更错,真能折腾人,码的晕了,出门带本法律书吧,或者雇个律师。最好的行业要改为律师了,我最想问的是究竟是现在的人退步了,法盲太多了,还是法律太繁琐了,以往的三观尽毁啊!处处都是坑,买房,上学,银行,医院,现在连抢劫强奸也不能随便反对呢?


静默花开202691520


失主为什么要承担这10%的责任呢?

小偷偷东西,想必大家第一反应就是保护自己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要追小偷拿回自己的财务,这是人的本能反应。

发现财物被盗,失主追小偷本身没有错,但在人员和车辆复杂的红绿灯路口追小偷,应该预想到会导致发生严重车祸的可能后果,但是失主并没有放弃追捕。那么失主就有防卫过当的嫌疑,因此失主是有一定过错责任的。法院判决失主承担小偷死亡10%的责任也就合情合理合法了。


大巴车司机为什么要承担这20%得责任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这个法条是什么意思呢?总结一下就是驾驶员就算没有过错,什么都按照操作规程做,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本案中,驾驶员疏于观察周边情况,是存在一定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20%的责任也就合理了。



小偷有过错在先,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导致自己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剩余的责任全部由小偷承担,这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以上是我的回答,我是法律咨询乔也,擅长领域物业纠纷,交通肇事,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


法律咨询乔也


依法按理:小偷应该承担所有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个是不争的事实,甭管小偷是死是活,法院最终都会如此判定!一直以来,小偷都是一种被人唾弃的违法犯罪行为,他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偷盗他人财物,给失主在精神和物质方面造成一定损失,一切涉案金额巨大的小偷,甚至能给失主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损失。因此《新刑法》修订中对盗窃罪的量刑上限改为“无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300000元)的判处无期徒刑”!

违法犯罪行为原本就是过着“刀尖舔血”的日子,毕竟“出来混迟早要还的”,谁曾想结局竟如此惨烈,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站在道德层面来评论,此案的小偷纯属“咎由自取”,即便是被大巴车“夺命”,也理应由他自己承担全部责任,而失主追赶小偷属于天经地义的事情,毕竟这是一种维权的行为和过程。有人说:是因为失主的追逐才最终导致小偷被撞身亡的,其实这是一种误导,众所周知,任何事件的发生都离不开“前因”和“后果”,整件事情从始至终都是因为小偷的偷盗行为引起,古人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看来小偷确实没有悔改之意,如果在失主发现后丢下赃物跑路,也许就不会命丧黄泉了。

大巴车司机和乘客最是无辜,大巴车司机的处理得当,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而乘客受伤则由小偷和公司共担责任

再来说大巴车,和因车子紧急制动导致的乘客受伤事件。作为汽车旅游从业者和社区法律援助义工,个人认为首先大巴车司机处并无违章违规,同时遇到紧急情况处理得当。因此大巴车司机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车祸的直接责任人也就是小偷,因为为受伤的乘客以及公交车的损伤负责。但是,乘客与公交公司又存在《合同义务》,因此民事赔偿的顺序应该是乘客向公交公司索赔医疗费用,而公交公司起诉小偷赔偿相应损失。即便是小偷身亡家人不理,也应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失主从头到尾都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毕竟没有小偷的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切都不会发生

最后来说说失主,尽管这起事件中,失主出于维护自己财产的合法权益,对小偷紧追不舍并无不妥。但毕竟追逐区域距交通状况复杂,极有可能造成交通拥堵和事故的可能,最终小偷在逃避追赶时,不慎撞车身亡,还波及到大巴车和车上乘客。因此,若小偷家属一纸诉状递交法院,相比法院会判定失主为“过失和次要责任”,从而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毕竟法院经不起小偷家属的“一哭二闹三上吊”,这是赤裸裸的实际现象,并不是我本人心中的导向,以及希望发展的方向,所以最终结果还要看法院的最终判定结果,至少我认为,大巴车司机和失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栋哥游新疆


不是这方面专业人事,简单谈谈我的看法和理解,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仅仅代表个人的意见。

其一,失主是受害者。发现小偷在自己家里偷东西,被失主发现欲逃窜,不用想失主肯定去追小偷夺回自己的财物,不仅是想追回财物说不定还能抓住小偷,并交给警察来处理。并未成想伤害的小偷的生命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其二,小偷是整个事件挑起者。如果小偷不偷东西,就不会被失主发现。之后事件将不会存在。但很不幸运的是被失主发现,主动逃窜引起失主追赶,以至于慌不择路未看交通信号灯或者是跑到驾驶人视线的盲区,导致被公交车碾压身亡。

其三,公交车速度较快。有红绿灯的路口就证明这个路段通过的车辆比较多和行人往返流量是比较密集的,一般在这种路口车速不会很快,而且中途踩刹车更是常有的事情。除非你的车速足够的快,中途采取了紧急刹车,才能导致车内人员有前倾摔倒的可能性。

人活在世上不容易,不要因为自己的过错,同时连累了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要弃恶扬善为共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睛选精剪


失主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闯红灯被大巴车撞死,责任怎么判定?

失主不应该承担刑事和民事的赔偿责任,而且这种是属于偷盗的过程,虽然是偷盗过程中意外身亡。

这跟失主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如果要说有责任的话,按摩这个小偷的责任更多。

最近小偷这个行业是人人唾弃的,不喜欢的,令人唾骂的行业。

由此可见,小偷的行为给人们带来了多大的伤害甚至于财产损失。
失主从头到尾都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毕竟没有小偷的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切都不会发生。

若是小偷良心发现,把东西还给失主,并那个承认错误,更不会有后来的一系列事件。

再者说了,小偷闯红绿灯被大巴车撞死。

既然是被大巴车撞死,那个失主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

若是小偷的家属闹到法院上面,失主和大巴车的司机没有任何责任。

以上是小编的看点,大家要有其他的见解,可在下方评论交流,可加我了解更多的奇闻,记得点赞哟!

秘语相传


感谢您对北京得众法律的关注,专业的法律维权团队为您提供法律服务。很高兴能为您解答问题:

1.小偷在偷盗过程中被失主追逐,还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失主追回自己的财务没有过错。

2.小偷闯红灯是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被撞是小偷的全责,大巴司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最多承担10%的赔偿责任。

3.大巴因此急刹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两名老人受伤,没有超过不要限度,因此不属于避险过当,应当由造成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应是小偷,大巴司机对小偷的死亡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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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型的问题,类似“失主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慌忙之中跳河,不慎溺亡,失主需要承担责任吗?”,只不过本案中涉及了多方主体,多个责任,下面我来分析一下:

1.失主与小偷

在失主与小偷之间,小偷的行为构成了盗窃,至于是否需要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这就需要看小偷盗窃的具体数额,但是民事侵权是绝对构成的,即使没有达到刑事犯罪要求的数额,小偷的行为也侵犯了失主的财产权。

那失主追小偷的行为导致小偷撞车身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吗?很明显这是不需要的,因为失主财物被窃,其追小偷的行为是完全合理正当的,小偷被撞死,与其没有因果关系,完全是因为小偷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所以失主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小偷与大巴车之间

那大巴车把小偷撞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这个就要具体分析当时的一个环境了,如果当时大巴车正在按照交通规则正常行驶,然后小偷突然闯到路边,大巴车避让不及才导致小偷被撞身亡,那我认为大巴车是没有责任或者很小责任的。

3.大巴车和受伤乘客之间

这个就没有什么争议,虽然大巴车是为了避让小偷而导致乘客受伤,但是乘客与大巴车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大巴车有义务安全把乘客送至目的地,否则就构成违约,在这个过程中,即使由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大巴车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也应当由大巴车所属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乘客以合同违约之诉,则有权要求大巴车所属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李钦宇律师


刚看到的又一个很早以前的提问,看到里面的回答五花八门,激起了想参与讨论一下的兴趣。

提问中问到责任如何认定,在这里,首先要明确一下,到底这个责任指的什么。实际上,有二个责任,一是小偷的死,谁对此担责;二是2位乘客受伤,又该谁担责。

先谈第一个,小偷的被撞死,谁对此担责?

失主追小偷,小偷慌不择路闯红灯,结果被大巴撞死。可以肯定的是,失主追小偷既是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又是对不法行为人进行试图扭送控制的行为,是法律上给予了肯定的行为。而且小偷的被撞和其追赶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失主对其死无责任。

大巴车司机在正常行驶途中,突遇行人闯红灯,造成人被撞死。这是属于交通事故,对于责任的认定取决于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如果有责任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偷家属经济损失。如果认定大巴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也要分担小偷家属10%的经济损失。

再谈第二个,2位乘客受伤谁担责的问题

对于这二位乘客来说,他们的权益怎么维护呢?总不能去找已死的小偷赔吧,实际上,乘客受伤的责任可真不用去赖上小偷。他们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是违约之诉。侵权之诉就是要求大巴车所在的公司赔,困难之处就是要承担大巴车司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但是,如果提起违约之诉就好办多了,不用举证司机有过错,就以大巴车没有尽到将自己安全送达目的地合同违约责任,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就行了。


剑侠凌云志


逆向分析脉络比较清晰:

1、乘客可以先以与公交公司的“运输合同需安全送达”起诉赔偿,公交公司在车辆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需另行补足;

2、小偷家属有权起诉公交公司并追加保险公司,但具体如何判定要根据具体情势。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重要依据;另外也可以同时起诉失主。

具体援引的法律条款我就不去查询了。总之应该是上述链条。


不抄袭,不敷衍。

“略深刻的理工狗”荣誉出品,我的每一个回答都是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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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深刻的理工狗


1、对于小偷的死亡结果,由大巴车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失主构成正当防卫,且失主追赶小偷与小偷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责任;

2.两位老人与大巴公司之间存在客运服务民事法律关系,大巴公司应当提供安全的客运服务,因大巴公司提供安全的客运服务,构成违约,并给两位老人造成了医疗费损失,由大巴公司赔偿。

3.大巴司机不承担责任,大巴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大巴公司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大巴公司有权向大巴司机追偿。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 【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京悦所姚鹏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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