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者繼續上班,法院這樣判!!!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者繼續上班,法院這樣判!!!

【案例】

王某大學畢業後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月工資為5000元。合同到期後,雙方均沒有提出續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王某繼續在該公司上班。

公司發現王某的勞動合同到期並沒有續簽,就書面通知雙方的勞動關係終止。

王某不服,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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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結果】

經仲裁委審理認為,公司在與王某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的勞動關係,不應認定為舊的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公司應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故裁決公司支付王某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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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意見】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最高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失效。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對於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不再認定為舊勞動合同的自動延續。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後1個月內未續簽書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本案中,仲裁委據此要求公司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是正確的。但公司已經在未續簽勞動合同期間向王某正常支付了工資了,因此,公司只需要再支付一倍工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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