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0 債權人放棄質權,保證人在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內是否免責?

在同一債權既有質權擔保又有其他擔保的情況下,當質權人放棄質權時會直接影響其他擔保人的利益.因此,質權人放棄質權的

保證人免除質權人放棄質權範圍所承擔的擔保責任

【法信·典型案例】

黑龍江北大荒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與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七星糧油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宏達糧油工貿有限公司等擔保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

同一債權上既有人的擔保,又有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共同過錯致使本應依法設立的質權未設立,保證人對此並無過錯的,債權人應對質權未設立承擔不利後果。物權法第176條對債務人提供的物保與第三人提供的人保並存時的債權實現順序有明文規定,保證人對先以債務人的質物清償債務存在合理信賴,債權人放棄質權損害了保證人的順位信賴利益,保證人應依物權法第218條的規定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案號:(2017)最高法民申925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1期(總第255期)

裁判理由:

保證合同中雖未明確約定債務人提供水稻質押是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條件,但物權法對債務人提供的物保與第三人提供的人保並存時的債權實現順序有明確規定,保證人對先以債務人的質物清償債務存在合理信賴利益,北大荒擔保公司怠於行使質物交付請求權損害了保證人的順位信賴利益,保證人應在質物優先受償價值範圍內免責。

本案中,借款債務人三江緣公司與四保證人均系稻米經營企業,互相之間存在五戶聯保關係,聯保形式相同,即任何一戶的銀行貸款均由北大荒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再由借款債務人以各自所有的機器設備、房產和水稻向北大荒擔保公司提供抵押和質押擔保,其他四戶向北大荒擔保公司提供保證擔保。案涉質押合同與保證合同系同一天簽訂。以上事實表明,案涉各方當事人均知曉北大荒擔保公司的反擔保債權上應同時設立了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和第三人提供的人的擔保。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依據上述規定,因本案當事人沒有約定債權實現順序,若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權正常設立,保證人只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故四保證人對自己享有法定的順位利益存在一種合理信賴,從保證人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喜本、保證人宏達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雪峰在得知三江緣公司處分質物後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的情況來看,也能證明保證人存在此種信賴,由此產生的信賴利益受法律保護。若令保證人在債務人提供的擔保物權未設立時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則惡意違約的債務人與怠於行使權利的債權人利益不受損,保證人的信賴利益卻遭受侵害,這無疑違反民法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法信·裁判規則】

1.債權人放棄質權,各擔保人應在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銅陵精選線材有限責任公司與銅陵金力銅材有限公司、安徽特力電纜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同一債權上既有人的擔保,又有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當債權到期時,債權人僅對債務人及各擔保人主張償還債務,未主張對質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應視為對質權的放棄。擔保人在債權人因放棄質權而喪失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案號:(2017)皖民終552號

審理法院: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2.債權人放棄質權,保證人應在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李樹剛與戴友明、李後龍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要旨:

當事人在債務人借條上簽字,應認定為作出為借款提供保證的意思表示,在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情況下,應認定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將債務人提供的質押物退還給債務人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質權並喪失對質物的優先受償權。保證人在債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案號:(2017)湘07民終85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信·司法觀點】

質權的放棄及其對其他擔保人的影響

質權人放棄質權,不得有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這是民法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質權所擔保的債權有保證人時,質權人有關質權的任何處分行為,將直接影響保證人的利益。為確保保證人的利益不致因質權人放棄質權而受損,我國現行《擔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本條(《物權法》第二百一十八條,下同)即是沿承《擔保法》該條規定之精神。但考慮到保證人如願意承受不利影響而同意質權人放棄質權,法律自沒有橫加干涉之必要。本條具體涵義闡釋如下:

第一,質權放棄及其方式。質權人放棄質權,是質權人對私人利益的處分形態之一。質權人既有優先於普通債權人就質物優先受償的權利,也有放棄質權而放棄優先受償的自由。本條關於“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之規定,就是對質權人對質權處分行為的肯定,充分體現了法律對質權人的自由之尊重。通常認為,質權人放棄質權,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質權人不行使質權或怠於行使質權的,不能推定質權人放棄質權。質權人放棄質權,是質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不需取得出質人的同意。質權因質權人放棄質權的行為而喪失。

第二,質權放棄的效力。在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的質押擔保又有其他擔保人(包括人保和物保)的場合,由於債務人是本位上的債務承擔者,其他物的擔保人及保證人僅是代替其承擔責任,在他們承擔責任後仍然對債務人享有求償權,因此,在債務人自己出質的情況下,若先處理該質押財產清償債務,就可以避免日後的求償權訴訟。同時,在質權人放棄質權時,其通常會喪失優先受償權,因此,在質權人放棄質權的情形中,無疑會加大其他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這顯然不甚公平。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本條中明確規定,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如果其他擔保人自願承受質權人放棄抵押權所產生的不利影響而承諾願意繼續提供擔保的,意味著其同意質權人放棄質權的處分行為,法律自無加以干涉之必要。

(摘自《條文理解與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44頁)

【法信·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二百一十八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範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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