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文》五百四十部首講解(四)

卷二上

15.小 xiǎo

《說文》五百四十部首講解(四)


字源解說:“小”是“沙”和“少”的本字。小,甲骨文像眾多(三)微粒。

造字本義:細微的沙粒。金文承續甲骨文字形。古匋文將三點微粒形象寫成豎撇捺,將字形抽象化。篆文與古匋文字形相似。當“小”的“沙粒”本義消失後,金文再加“水”另造“沙”代替,表示水邊的細沙。

説文原文:小,物之微也。從八,丨見而分之。凡小之屬皆從小。私兆切。

釋文:小,物體細微的特徵。字形採用“八”作邊旁,“丨”現而加細分。所有與小相關的字,都採用“小”作邊旁。

例如:小往大來。——《易·泰》。疏:“陰生消耗,故稱小。”

需要了解的內容:考甲骨文是用三小點來表示微小之意。西周金文仍以三小點會意。後來在下的兩點拉長並且上移,才寫作小形,遂為小篆所本。故“小”字構形並非以“丨見而人分之”會意。

16. 八 b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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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源解說:“八”是特殊指事字,甲骨文用相背的兩條弧線指事符號,表示物體被分離為兩部分。

造字本義:切分。金文、篆文承續甲骨文字形。當“八”的“切分”本義消失後,篆文再加“刀”另造“分”代替。---古人認為“八”是極限數。

説文原文:八,別也。象分別相背之形。凡八之屬皆從八。

釋文:

八,劃分、區別。像一分為二、相別相背的形狀。所有與八相關的字,都採用“八”作邊旁。

需要了解的內容:甲骨文所見作“)(”,金文作“)(”與篆形略同,均以旁分線條示分別相背離之意,本即“分”之初文,借為數目之八,久借而不返,遂又再加“刀”旁為意符,造為“分”字以表其本義,故“分”亦訓別。本部除“分”字外,還有十個字,考這十個字中,從八得義者只有“”、“公”,其餘均不從八得義。

17.釆 b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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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原文 :辨別也。象獸指爪分別也。凡釆之屬皆從釆。讀若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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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文釆。蒲莧切。

需要了解的內容:金文取象於獸掌形。王筠《說文釋例》雲:“字當以獸爪為正義,辨別為引申義,以其象形知之。釆、番蓋一字也,寀之重文作審亦可證。”其說甚是。本部共四字,一為番”,與部首為一字。二為“寀",三為“悉”,此二字本義同一一辨別清楚有關。四為“釋”,訓解,據許說,從釆是“取其分別物也”之意。

18.半 b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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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源解說:八,既是聲旁也是形旁,表示分割。半,金文(八,分)(牛),表示剖牛。

造字本義:將殺好的牛分解成兩部分。篆文承續金文字形。隸書將篆文中的“牛”寫成,失去牛的一對尖角形象。當“半”的本義消失後,再加“刀”另造“判”代替。

説文原文:半,物中分也。從八,從牛。牛為大物,可以分也。凡半之屬皆從半。博幔切。

釋文:半,物體平分所得的部分。字形採用“八、牛”會義。牛是大物,因此可以分割。所有與關相關的字,都採用“半”作邊旁。

需要了解的內容:“八”表剖分,“牛”表被分之物,二旁相合而會物中分意,物中分各得一半,故引申為一半、二分之一義。本部二字,一為“胖”,訓“半體肉”(即祭牲由其脊平分之一半),一為“叛”,訓“半”,謂“分離”,均從“半”得義。

19.牛 ni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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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源解說:牛,甲骨文像動物頭部的線描,突出了鼻孔在鼻尖上形成“V”字形狀,以及向兩側弧形伸出的一對尖角。

造字本義:哺乳動物,體型粗壯,角中空,力大,能耕田、拉車。有的甲骨文淡化了牛鼻的形象。金文承續甲骨文字形。篆文加強了中間的豎筆,徹底抹去牛鼻的形象,同時也淡化了牛角的形象。隸書將篆文的一對尖角寫成,使整體字形完全失去動物形象。

說文原文:大牲也。牛,件也;件,事理也。象角頭三、封尾之形。凡牛之屬皆從牛。語求切。

釋文:牛,大型牲口。牛,也有“件”的意思;件,表示事理分析。像角頭三、封尾的形狀。所有與牛相關的字,都採用“牛”作邊旁。

例如:風吹草低見牛羊。——《樂府詩集 • 敕勒歌》

需要了解的內容:甲骨文,是牛的條化寫法,並無封、尾之象,許說不盡確,凡是從牛的字,本義與牛有關。

20.犛 l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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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文原文:西南夷長髦牛也。從牛聲。凡犛之屬皆從犛。莫交切。

需要了解的內容:段玉裁《說文解字注》雲:此牛名犛牛,音如貍。以其長髦也,故《史記·西南夷傳》謂之髦牛。以其尾名氂也,故《周禮·樂師》注謂之氂牛。以氂可釋旄也,故《禮》注、《爾雅》注、《北山經》、《上林賦》注、《漢·西南夷傳》皆謂之旄牛。氂、髦、旄三字音同。

21.告 g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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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源解說:“告”是“祰”的本字。口,既是形旁也是聲旁,表示說話。告,甲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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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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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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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祝禱),表示獻牛祝禱。

造字本義:用牛羊犧牲祭祀,祝禱求福。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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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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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續甲骨文字形。隸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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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篆文的“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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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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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告”的“祝禱”本義消失後,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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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加“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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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另造“祰”代替。古籍多以“告”代替“祰”。

説文原文:告,牛觸人,角箸橫木,所以告人也。從口從牛。《易》曰:“僮牛之告。”凡告之屬皆從告。

釋文:告,牛用角撞人,古人在牛角上系橫木,用它來告發罪人,橫木撞到誰,誰就是罪人。字形採用“口、牛”會義。《易經》上說:“僮牛之告。”所有與告相關的字,都採用“告”作邊旁。

例如:

烝烝皇皇,不吳不揚。不告於訩,在泮獻功。——《詩 • 魯頌 • 泮水 》

需要了解的內容:其實告字構形和“牛”全然無關,字見甲骨文。許慎以從牛作解,是因時代侷限,未得見告字初形,只根據後來的訛變形體。實則告字上部分當是舌形之變,其成字當是取舌字作為基,本部只“嚳”字,制“急,告之甚也”《急迫,告得很意),從言告義得義。

資料來源:《說文解字》、《說文部首形義通釋》、象形字典網、漢典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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