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派出所的太牛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為了支援湖北,全國各地都進行了愛心捐贈,在這樣的時刻,卻有人私分這些捐贈的物資。近日,湖北鄂州某派出私分捐贈慰問物事件引發大家關注。

“我老公派出所的太牛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事情經過

一名網友在網上炫耀:“我老公派出所的幾嗦彪(厲害、牛的意見)啊,這水果4箱子,今天又發了這麼多有……”,還曬出了一段蔬菜的視頻,這些菜都是某出所派發的。隨著網友們的深挖,發現不僅是菜,口罩、油、米等物資,這名網友都在微信群裡面炫耀過。

這個不是簡單的炫耀問題,這是在赤裸裸的炫耀犯罪行為,因為這名網友的老公,很有可能是公職人員,筆者在此分析一下,這裡面可能存在的些犯罪問題。

“我老公派出所的太牛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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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是否會構成犯罪?

《刑法》第382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最高處3年。

此次新聞中,某派出所將他人捐贈的物資多次私分,已經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

問題是,這些物資的價值較低,這些金額是否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呢?在2016年,最高法、最高檢出了一個司法解釋(《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就規定了,貪汙數額在3萬至20萬的,屬於數額較大,那麼,這次某派出所的相關人員,是不是就可以放心了呢?這些物資,怎麼都沒有3萬吧?答案是否定。

《刑法》規定,有其他較重情節的也要處罰,貪汙賄賂司法解釋規定了1萬元以上,具有以下情節之一的,就要處罰:

1、貪汙……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

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筆者認為,某派出所私分物資,價值應該不止1萬元以上,並且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第1項與第6項,屬於存在較重情節,應當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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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臨時工能否脫罪呢?

貪汙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該網友的老公,並不是在編的警察,而是臨時工或者輔警,那麼這樣的身份,是否會構成貪汙罪呢?答案是肯定的。

《刑法》第93條規定,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委託管理國有財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我們可以看到,即使是臨時工或者輔警,一樣可以構成貪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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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的人是否有機會脫罪呢?

這些私分物資的人,還是有機會脫罪的:

第一、金額問題。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他們私的物資金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的,一般不以貪汙罪論處。筆者認為,據該網友的炫耀,應該不止分了一次,並且有可能分了給很多人,因此,很有可能達到1萬元以上。

第二、主觀故意問題。如果有證據證明,這些物資是上級分配的,是單位發的福利,那麼就不會構成貪汙罪。因為主觀上沒有破壞職務廉潔性的故意。

總結

如果該派出所的人一旦被認定存在貪汙行為的話,那麼這個炫耀的網友又立了一大功。筆者認為,在這個疫情的關鍵期,到處都物資緊缺,而該網友卻在炫耀,實在不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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