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時候,姦夫被捉姦在場會有什麼後果?

奇葩歷史大觀


在古代,“私通”是一種重罪,而且是十分丟人的事情。拋開官府不說,古代都是家族式管理,一般都會把女性沉塘等,因為這是家族的恥辱,自然會比較重。那麼清朝時期,姦夫被捉姦會有什麼後果呢?

民間

《大清律》有明確規定,凡是通姦的,男女都要受到仗刑,沒丈夫的仗八十,有丈夫的仗九十。

如果丈夫捉姦在床,姦夫反抗拒捕的,都是絞監候;丈夫在捉姦過程中不小心殺死姦夫的,無罪。

面對強姦的,直接判處絞刑,誘姦的會杖責一百。強姦未遂的,要被杖責一百,流放三千里。

當然了,古代女子面對通姦受刑,都是脫衣服的,要被扒的一絲不掛,接受刑罰,這既是生理的刑罰,也是心理的刑罰,在古代這樣的禮教下,這種情況無異於在誅心,被這麼多人圍觀受刑,即使一種恥辱,還有何面目見人。

官府

除了民間,清朝官員內部也會發生通姦的事,這些刑罰與民間是不一樣的。

這其中,與官員的奴婢或者妾室通姦只會杖責一百,與軍官的妻子通姦就是絞監候,如果官員與下屬的妻子通姦則會被撤職和杖責一百。

其實,無論是在清朝還是其他朝代,通姦都是重罪,面臨刑罰是小,丟人才是大事,而且一不小心還會白白丟了性命。更為重要的是,古代禮教很嚴,一般家族都會用私刑,官府的人雖然會過問,可是法不責眾,而且也是重罪,所以就會不了了之。

所以,在清通姦,姦夫被捉姦在場的後果除了面對刑罰,別無他法,否則很容易就會丟掉性命。


歷史還有哪些事


被捉姦在場,姦夫一定沒有好下場,當時的《大清律例》規定相當明確了,殺死姦夫無罪的四個必備條件:一、“本夫”,既丈夫本人,二,在“奸所”,既通姦地點,三,“親獲姦夫姦婦” ,丈夫親自抓住了姦夫姦婦,四,“登時”,當場立刻殺死。

接下來帶大傢俱體分析下細節。

1 抓了現行,直接就把姦夫殺了的,大清律法中是這麼規定的:“凡妻妾與人通姦,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說白了就是抓姦殺死不犯法。 可見大清律法鼓勵殺奸抓姦,可以不用承擔責任。

2 第二種,抓了現行但是讓姦夫跑了,後來抓到姦夫給殺了。 大清律法這麼規定: “姦夫以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這種情況下,殺人者要承擔一定責任,打八十大板子,不要求償命,也算很輕了。

3 大清律法通姦證據確鑿,姦夫離開了現場,本夫在抓捕過程中姦夫暴力反抗,殺死姦夫也無罪。

4 《大清律例》規定,還有一種情況,抓姦證據確鑿,,姦夫離開奸所,這時候也沒有上前殺死姦夫,那麼在後來抓捕姦夫時,沒有暴力反抗,主動配合。親夫如果這時候將其殺死,就犯了法,要被判處絞監候。

5 如果抓姦過程中,遭到姦夫姦婦暴力反抗,親夫被殺怎麼辦。姦夫會被判處斬或者斬監候。 姦婦會被判凌遲處死。

清朝律法算是鼓勵抓姦在場將其殺之,可見得清朝對男女通姦這件事是多麼憤怒,是多麼為人所不恥。








帶你走進中國歷史長河


我們先假設一下。如果你發現你的妻子與另一個男人通姦,你的氣血就會立刻湧上來。匆忙中,你發現手裡還有一把剪刀。你甚至都沒想過。你拿起剪刀把他們刺下來。你面前只剩下兩具屍體。

今天,你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如果同樣的事情發生在清朝,恭喜你,你沒有任何法律責任。

《大清律例》記載:

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

這話的意思是說,如果丈夫能夠在妻子與人通姦的過程中當場捉姦,並且立刻當場將二人殺死,則丈夫無罪。

但這裡還有個問題,即如果姦夫姦婦沒有被立刻當場殺死,那麼事情就要細說了。

還是在《大清律例》中記載道:

若奸所獲奸,非登時將姦婦殺死,姦夫到官供認不諱確有實據者,將姦夫擬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

在這裡,丈夫因為沒有立刻當場將姦夫姦婦殺死,遂承擔了“杖一百”的懲罰。

當然,《大清律例》對之還是做出了一些細化,比如:

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姦夫離開了,丈夫追出門外殺掉,要杖責八十。這個處罰也不算嚴重。

再比如:

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

這個就比較嚴重了,因為丈夫已經將姦夫抓住並拘押起來了,而沒有當場立刻動手殺人,這就說明你是有理智的。在這種情況下,丈夫如果最終仍是殺死了姦夫,那就是故意殺人了,但是判決不嚴重。僅僅是三年而已,可見在清朝當姦夫的風險很高,代價很多,大概率會被戴綠帽子的丈夫給激情殺人了。

一般來說,在能當場抓到姦夫的前提下,丈夫殺了姦夫是不是有罪,主要是看是否“及時”。如果當場下手,那將是完全無罪的。如果不是當場下手,而是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罰。

但清朝法律對戴綠帽子的丈夫基本上持法外寬嚴相濟的態度。即使在期限屆滿後,他也只受監禁的懲罰,沒有嚴厲的懲罰,如死刑和流放。畢竟,三從四德是中國古代婚姻家庭領域道德的主旋律,法律是以道德知識為基礎的,道德知識自然體現在人情之中。


愛好歷史的人


說一個乾隆年間發生的未婚夫現場捉姦未婚妻的案件,此案件當時引起了乾隆極大的關注,具有極大的爭議性。

乾隆三十四年的一天,廣西商人梁亞受來到了其生意合作對象黃勝登的家裡。其實兩人一直因為生意,而頻繁聯繫,梁亞受也多次來到黃勝登家裡面做客,談買賣。只是這一次,梁亞受見到了黃勝登如花似玉的女兒黃凝嫜。梁亞受是一個極為好色之徒,此人知道黃凝嫜已有婚約,其對象是同村盧將,還是調戲了她。黃凝嫜起初對梁亞受的行為非常反感,並不理會,因此梁亞受第一次的調戲失敗了。

後來賊心不死的梁亞受便乘著黃勝登夫婦都不在家的時候,獨自一人來到黃家,找到了黃凝嫜,要求與其發生關係,並且會給予她一個銀手鐲子作為回報,下次見面的時候就會給她。黃凝嫜是一個財迷,聽到這話竟然同意了他的要求,二人便發生了關係。

沒過幾天,這梁亞受找了個理由又一次來到了黃家,這一次是專門來黃家借宿的,一是為了兌現當初的承諾,將手鐲給黃凝嫜,二是再一次想與其發生關係。黃凝嫜便偷偷給梁亞受留門,當黃勝登夫婦睡著的時候,將其放入自己的房間。這兩人以為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這一切被黃凝嫜的未婚夫盧將給發現了。

當初梁亞受糾纏黃凝嫜的時候,盧將就感到疑惑,這次回家經過黃家的時候,發現梁亞受這小子又在黃家,內心感覺非常疑惑,於是便偷偷觀察。等到深夜的時候,發現梁亞受竟然進了黃凝嫜的房間,盧將認定這兩人定然是在偷情了。他覺得現在自己衝進去捉姦的話,把握不大,可能會將梁亞受給逃脫了,於是便去找自己的舅舅陸文生來幫忙。

盧將又叫了幾個鄰居,幾人都帶著木棍來到黃勝登家裡,先是質問黃勝登,然後衝進黃凝嫜屋內,舉起木棍就往梁亞受身上砸去,砸到了他的左額角,梁亞受求生慾望強烈,接著往外衝,盧將打到其脖子,梁亞受從曬臺滾下。幾人將其拿住,後又和黃凝嫜栓在一起。

第二天的時候,沒想到這梁亞受因為被打了幾下,就死了。這起案件的最終結果為,盧將被三年徒刑,並且杖責一百下。而梁亞受的代價則是獻出了自己的生命。

在《大清律例》中對於姦夫的處罰,還是挺詳細的。男女偷情者,一般來說都是杖刑,有丈夫的處罰的會更嚴重。與年齡低於十二歲的女子發生關係,不論女子是否願意,都是被處以絞刑這種刑法,未遂的也要被杖責一百,流放千里。

如果再捉姦的過程中,姦夫頑強抵抗,並且導致捉姦人受傷,那就是罪加一等,極有可能也被判處絞刑。同時,丈夫在捉姦的時候,如果殺死了姦夫,那是沒有罪的。注意上面的梁亞受案件,盧將為未婚夫,而不是真正的丈夫,所以他殺死了梁亞受還是受到了處罰。


徐聊


姦夫一詞最早出現在《漢書·貨殖傳序》中,書中是這樣記載的:

“偽民背實而要名,姦夫犯害而求利。”

這是史書中關於“姦夫”最早的記載,那麼到了清朝時,針對姦夫都有哪些刑罰呢?

史書中關於姦夫刑罰,有這樣一句話:“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女人幽閉,次死之刑”。

意思是當時對於通姦男女要處以“淫刑”,所謂“淫刑”,對於男子而言就叫“割勢”,即同時切割男子陰莖和睪丸。

清朝時,有姦夫不一定就有淫婦。

說到“姦夫”,很多人就會想到“淫婦”,但古代並非如此。這還要從律法說起。

在古代也有“強姦”這一說法,但是由於當時女性地位比較低,人們過於看重女子貞潔,所以有些被強姦的女子,最終非但不能得到保護,反而被說成是通姦。

所以說,在清朝時,姦夫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女性也是自願,第二種則是隱性的強姦。

清朝時丈夫可以殺了妻子的情人,但是這幾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就是犯法。

《大清律例》中關於姦夫,和明朝的律法很像,都明言可以殺死姦夫,不過這是有條件的。殺死姦夫不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缺一不可。

第一,殺人的必須是丈夫,且丈夫要當場抓獲妻子與別人通姦,不能道聽途說就認為別人是姦夫。

第二,丈夫必須是當場殺死姦夫,而不能發現後先不處理,事後報復,殺死姦夫。

做到這兩點,那麼丈夫在發現妻子出軌後,可以殺了姦夫,律法也不會制裁。不過由於這些條件有時很模糊,所以很多男子即使捉到了姦夫,也不敢殺了,害怕律法懲罰。

那麼對於那些沒有被當場殺了的姦夫,清朝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清朝出軌又分為“犯奸”和“刁姦”

《大清律例》關於“犯奸”,記載“仗九十”,也就是說如果是普通的男女通姦,被抓到後,無論男女,都要被杖責九十,這也算是很重的懲罰了。有些體質比較弱的,哪能受得了九十大板,最終被打死。

在《清律小注》中,記載:

''刁姦者,不論有夫無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棄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

就是說“刁姦”的罪行更重,要罪加一等。那麼什麼是“刁姦”呢?

所謂“刁姦”其實就是指男女一方主動勾引對方,最終才兩人都出軌。這樣的話,那麼主動勾引別人的一方,就會罪加一等,受到一百大板的懲罰,如果勾引的是已婚男女,那麼還要再加二十大板,總共是一百一十大板。

歷朝歷代關於姦夫的懲罰都是很重的,俗話說“萬惡淫為首”,可見古人對姦夫淫婦的痛恨,到了清朝更是明確了姦夫的刑罰。


斯幽說歷史


清朝時,與人通姦,姦夫被捉姦在場,其一,丈夫可以親自動手,將在通姦場所抓住的姦夫當場殺死。

其二,追殺姦夫,將其殺死,打屁股八十下。《大清律例》:“姦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姦夫又不是250,看到丈夫來了,他肯定會跑。而且想盡一切辦法,讓自己腳下生風,跑出了通姦場所,理論上丈夫已經不具備無罪殺人的權利的,但考慮到丈夫此時仍很激動,很可能會追出去。

如果丈夫怒火中燒,也跑的飛快追上姦夫,並將其殺死,那就是從輕發落,打屁股八十下。

其三,發現通姦場所並相隔一段時間後殺死姦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飯

《大清律例》:“若於奸所獲姦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

這條可能的使用情形大概是:丈夫把姦夫捆了起來,想慢慢折磨,平復自己而沒有立刻殺死,也沒有送到官府,過段時間後實在無法平負感覺憋屈,怒火之下,把姦夫殺了。

這種情況就跟通姦沒多大關係了,因為丈夫有了冷靜的時間,律法制定者將此等同為大半夜有人跑到你家,你把他抓了起來,然後擅自處死,這是特殊殺人,刑罰也不重,打屁股一百下,坐三年牢。



陳小二do


清朝時候姦夫被捉姦在場,首先是一頓暴打,然後脖子上掛個破鞋遊街示眾。接受廣大群眾的扔爛菜葉吐口水,然後吊在房樑上。用掃把沾油抹在作案工具上,點燃掃把,對作案工具進行全方位的燻烤。烤至焦黃色,趕來餓狗一群,該怎麼處理,就讓他和他的表兄弟們商量著辦。


靴子哨


自古以來,“私通”都是一種為人深惡痛絕的行為,不僅官府會對此進行懲處,就連民間也多有私刑。由於古代男女地位相差甚大,因而在通姦罪中,男人與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高下之分,通常女子下場較慘。那麼,清朝時期被捉姦在床,會產生什麼後果呢?

《大清律例》對此有著詳細的規定

在《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有著一系列關於此類現象的刑律,而且根據不同情況,進行了極為細緻的劃分,我們分別來看。


1、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杖一百。其和姦者男女同罪。這條意思是說,凡是通姦的,沒有丈夫便要施以杖刑八十,有婦之夫則要杖刑九十,而刁姦(指誘姦)者則要杖一百。而且男女雙方同罪。與此同時,這裡的杖刑沿用了元朝對女人的“去衣受杖”規定,即對於女子要扒掉衣服用刑。

2、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這條意思是說,凡是與十二歲以下幼女有姦情的,不論女方是否同意,全部以“強姦”論處。而關於“強姦”,《大清律例》規定:強姦者絞刑,未成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3、奸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於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這條意思是說,如果因通姦生下孩子,則交由姦夫收養。而女方則交由丈夫發落,如果丈夫願意繼續回家過日子,那麼官府也不干預;如果丈夫選擇將女子賣掉,那麼也隨他,但是不得賣於姦夫,否則姦夫和丈夫都要受杖刑八十;如果丈夫選擇離婚,女子返回孃家,但是家財則要被官府沒收。

當然,這是指捉姦之後交由官府判決,那麼官服便會依據以上條例進行審判。而且以上只是普通情況,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又該怎麼辦呢?這便涉及到具體的條例了,我們接著往下看。

《大清律例》對各種特殊情況同樣進行了詳細規定

1、凡職官及軍民奸職官妻者,姦夫、姦婦並絞監候;若職官奸軍民妻者革職,杖一百,姦婦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軍民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枷號一個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姦,不分一主各主,及軍民與官員軍民之妾婢相姦者,姦夫、姦婦各杖一百。這條便體現出了身份的特殊性,這條主要涉及的是軍隊方面的姦情,如果與軍官的妻子通姦,那麼直接判處絞監候。但如果是軍官與士兵的妻子通姦,那麼只是撤職和杖一百,而姦婦則要帶枷示眾一個月和杖一百。而如果是與奴婢或者與他人的妾室通姦,那麼只需要杖一百。


2、凡姦夫拒捕,刃傷應捉姦之人……擬絞監候。這條意思是說,凡是姦夫拒捕,且持兇器打傷捉姦者的,直接判處絞監候。

3、凡妻妾與人姦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姦夫姦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只殺死姦夫者, 姦婦依(和姦)律斷罪, 當官嫁賣, 身價入官。這條意思是說,凡是妻妾與他人通姦,而丈夫於捉姦當場殺死姦夫、姦婦的無罪。如果只是殺死了姦夫,那麼姦婦依舊交由丈夫處置。

以上便是《大清律例》中關於通姦罪的規定,不過這只是官府對於通姦之罪的規定,事實上民間一旦發生這種事情,為了名譽有相當部分是不經過官府而採用私刑的,而官府對此基本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基本持支持態度。

需要指出的一點是,清朝時期對於女子貞潔看的極重,因此一旦發生通姦之事,女方的下場往往無比悽慘,除了官府的懲罰之外,民間更是充斥著各種各樣的私刑,至於古代“婦刑”的殘忍程度,大家可以去查查,在此就不細說了。


香茗史館


我是水煮汗青,我來回答。

清朝時期對於“通姦罪”的處罰基本上延續了明朝,但又對這種行為做了更詳細的劃分,針對不同的案情會有不同的判決。

  • 如果罪行沒有涉及人命或其他嚴重後果,一般是雙方各打八十大板,男女同罪;

如果涉及到嚴重後果的,那就比較複雜了:

  • 事件引起本夫自殺,姦婦要判死刑,交給刑部審核秋後問斬;姦夫打一百大板,徒三年;

  • 如果姦婦想因此謀殺本夫:姦婦斬立決,姦夫死刑,刑部審核後斬;
  • 如果姦夫指使姦婦殺本夫或者誣告子女者:對”造意者“,也就是姦夫,斬!

《大清律》的規定還有很多,但到了晚清時期,官員們審理這些案子更多的是”以例代律“,就是我們常說的”判例法“。

封建社會男權思想比較重,我們從每個朝代關於通姦罪的處罰也可以看出,女方的懲罰都會比男方更重一些。除了這些情況,還會有出現被誣告的現象,比如清朝就有過這樣的案例:

在清朝的時候,天花病嚴重影響著大家的生活,有一對婆媳的丈夫都感染了天花而去世,留下她們成為寡婦。

後來婆媳不和,婆婆就到衙門狀告兒媳婦與村裡混混通姦,因為《大清律》規定長輩誣告晚輩是不用受罰的,但晚輩就不能”以下犯上“,結果兒媳婦吃了啞巴虧,被打了八十大板。

但這兒媳婦不想蒙受不白之冤,她來到上一級衙門去喊冤,上級衙門受理了她的案件。經審查後發現,她是被冤枉的,真相是她婆婆與人通姦!結果就是姦夫被斬首,婆婆打了八十大板。

結束語

清朝在通姦罪的處罰上還是分的比較詳細,基本上把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都做出了規定。如今我們的《刑法》裡並沒有這一罪名,這種行為被歸到道德問題上。


水煮汗青


清朝時中國古代的封建時代,在這個時代由於受到思想的禁錮,人們普遍都接受“夫為妻綱”的這一套,因此認為女子與外人私通這是不可有違女子的綱常禮節,有悖社會,實惠遭人唾棄的。

那麼如果在清朝女子私通被人發現又如何處置呢?


《大清律》中對於此類情況有明確的規定。

在清朝如果當家的男人發現有人與其妻子私通,妻子的丈夫有權當場殺死姦夫而不用受到法律的懲罰。

男女關係在宋以後,一向是男女關係的大忌,朝廷也是一直都是十分重視禮教的,因此如果發現通姦等有違人倫的事,當家人有權當場殺死通姦者。


當然這是指當場抓到的情況,如果在發現後被其逃走,而事後又餓匠人殺死,那麼就要受到一定的懲罰,一般事杖八十。

杖八十這就很有意思了,一般來說真正的打八十大板事會出人命的,也就是說這算是以命換命了,但是如果更行刑的打過交道的話,那麼一般都是可以活下來的。

還有一種就是丈夫當場抓到了姦夫,然後事後卻將人殺死的,那麼丈夫也要受到懲罰。因為在官府看來這就是一種私人的洩憤行為,理應當受到懲罰。


就算沒有抓到姦夫,但是報官以後,官府會受理此類情況,然後根據法律給予懲罰,比如去勢(閹割),有錢人的話也可以選擇賠錢私了的。

對於男人尚且有生路,但是對於銅價的女子來說確是比較慘的。女子無論對與錯,一般都是要被“浸豬籠”基本都是處死的結果,當然這是對於一般女子來說,貴族宗室會有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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