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会有什么后果?

奇葩历史大观


在古代,“私通”是一种重罪,而且是十分丢人的事情。抛开官府不说,古代都是家族式管理,一般都会把女性沉塘等,因为这是家族的耻辱,自然会比较重。那么清朝时期,奸夫被捉奸会有什么后果呢?

民间

《大清律》有明确规定,凡是通奸的,男女都要受到仗刑,没丈夫的仗八十,有丈夫的仗九十。

如果丈夫捉奸在床,奸夫反抗拒捕的,都是绞监候;丈夫在捉奸过程中不小心杀死奸夫的,无罪。

面对强奸的,直接判处绞刑,诱奸的会杖责一百。强奸未遂的,要被杖责一百,流放三千里。

当然了,古代女子面对通奸受刑,都是脱衣服的,要被扒的一丝不挂,接受刑罚,这既是生理的刑罚,也是心理的刑罚,在古代这样的礼教下,这种情况无异于在诛心,被这么多人围观受刑,即使一种耻辱,还有何面目见人。

官府

除了民间,清朝官员内部也会发生通奸的事,这些刑罚与民间是不一样的。

这其中,与官员的奴婢或者妾室通奸只会杖责一百,与军官的妻子通奸就是绞监候,如果官员与下属的妻子通奸则会被撤职和杖责一百。

其实,无论是在清朝还是其他朝代,通奸都是重罪,面临刑罚是小,丢人才是大事,而且一不小心还会白白丢了性命。更为重要的是,古代礼教很严,一般家族都会用私刑,官府的人虽然会过问,可是法不责众,而且也是重罪,所以就会不了了之。

所以,在清通奸,奸夫被捉奸在场的后果除了面对刑罚,别无他法,否则很容易就会丢掉性命。


历史还有哪些事


被捉奸在场,奸夫一定没有好下场,当时的《大清律例》规定相当明确了,杀死奸夫无罪的四个必备条件:一、“本夫”,既丈夫本人,二,在“奸所”,既通奸地点,三,“亲获奸夫奸妇” ,丈夫亲自抓住了奸夫奸妇,四,“登时”,当场立刻杀死。

接下来带大家具体分析下细节。

1 抓了现行,直接就把奸夫杀了的,大清律法中是这么规定的:“凡妻妾与人通奸,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说白了就是抓奸杀死不犯法。 可见大清律法鼓励杀奸抓奸,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2 第二种,抓了现行但是让奸夫跑了,后来抓到奸夫给杀了。 大清律法这么规定: “奸夫以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这种情况下,杀人者要承担一定责任,打八十大板子,不要求偿命,也算很轻了。

3 大清律法通奸证据确凿,奸夫离开了现场,本夫在抓捕过程中奸夫暴力反抗,杀死奸夫也无罪。

4 《大清律例》规定,还有一种情况,抓奸证据确凿,,奸夫离开奸所,这时候也没有上前杀死奸夫,那么在后来抓捕奸夫时,没有暴力反抗,主动配合。亲夫如果这时候将其杀死,就犯了法,要被判处绞监候。

5 如果抓奸过程中,遭到奸夫奸妇暴力反抗,亲夫被杀怎么办。奸夫会被判处斩或者斩监候。 奸妇会被判凌迟处死。

清朝律法算是鼓励抓奸在场将其杀之,可见得清朝对男女通奸这件事是多么愤怒,是多么为人所不耻。








带你走进中国历史长河


我们先假设一下。如果你发现你的妻子与另一个男人通奸,你的气血就会立刻涌上来。匆忙中,你发现手里还有一把剪刀。你甚至都没想过。你拿起剪刀把他们刺下来。你面前只剩下两具尸体。

今天,你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同样的事情发生在清朝,恭喜你,你没有任何法律责任。

《大清律例》记载: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

这话的意思是说,如果丈夫能够在妻子与人通奸的过程中当场捉奸,并且立刻当场将二人杀死,则丈夫无罪。

但这里还有个问题,即如果奸夫奸妇没有被立刻当场杀死,那么事情就要细说了。

还是在《大清律例》中记载道:

若奸所获奸,非登时将奸妇杀死,奸夫到官供认不讳确有实据者,将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夫杖一百。

在这里,丈夫因为没有立刻当场将奸夫奸妇杀死,遂承担了“杖一百”的惩罚。

当然,《大清律例》对之还是做出了一些细化,比如:

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离开了,丈夫追出门外杀掉,要杖责八十。这个处罚也不算严重。

再比如:

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这个就比较严重了,因为丈夫已经将奸夫抓住并拘押起来了,而没有当场立刻动手杀人,这就说明你是有理智的。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如果最终仍是杀死了奸夫,那就是故意杀人了,但是判决不严重。仅仅是三年而已,可见在清朝当奸夫的风险很高,代价很多,大概率会被戴绿帽子的丈夫给激情杀人了。

一般来说,在能当场抓到奸夫的前提下,丈夫杀了奸夫是不是有罪,主要是看是否“及时”。如果当场下手,那将是完全无罪的。如果不是当场下手,而是经过一段时间后,才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但清朝法律对戴绿帽子的丈夫基本上持法外宽严相济的态度。即使在期限届满后,他也只受监禁的惩罚,没有严厉的惩罚,如死刑和流放。毕竟,三从四德是中国古代婚姻家庭领域道德的主旋律,法律是以道德知识为基础的,道德知识自然体现在人情之中。


爱好历史的人


说一个乾隆年间发生的未婚夫现场捉奸未婚妻的案件,此案件当时引起了乾隆极大的关注,具有极大的争议性。

乾隆三十四年的一天,广西商人梁亚受来到了其生意合作对象黄胜登的家里。其实两人一直因为生意,而频繁联系,梁亚受也多次来到黄胜登家里面做客,谈买卖。只是这一次,梁亚受见到了黄胜登如花似玉的女儿黄凝嫜。梁亚受是一个极为好色之徒,此人知道黄凝嫜已有婚约,其对象是同村卢将,还是调戏了她。黄凝嫜起初对梁亚受的行为非常反感,并不理会,因此梁亚受第一次的调戏失败了。

后来贼心不死的梁亚受便乘着黄胜登夫妇都不在家的时候,独自一人来到黄家,找到了黄凝嫜,要求与其发生关系,并且会给予她一个银手镯子作为回报,下次见面的时候就会给她。黄凝嫜是一个财迷,听到这话竟然同意了他的要求,二人便发生了关系。

没过几天,这梁亚受找了个理由又一次来到了黄家,这一次是专门来黄家借宿的,一是为了兑现当初的承诺,将手镯给黄凝嫜,二是再一次想与其发生关系。黄凝嫜便偷偷给梁亚受留门,当黄胜登夫妇睡着的时候,将其放入自己的房间。这两人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这一切被黄凝嫜的未婚夫卢将给发现了。

当初梁亚受纠缠黄凝嫜的时候,卢将就感到疑惑,这次回家经过黄家的时候,发现梁亚受这小子又在黄家,内心感觉非常疑惑,于是便偷偷观察。等到深夜的时候,发现梁亚受竟然进了黄凝嫜的房间,卢将认定这两人定然是在偷情了。他觉得现在自己冲进去捉奸的话,把握不大,可能会将梁亚受给逃脱了,于是便去找自己的舅舅陆文生来帮忙。

卢将又叫了几个邻居,几人都带着木棍来到黄胜登家里,先是质问黄胜登,然后冲进黄凝嫜屋内,举起木棍就往梁亚受身上砸去,砸到了他的左额角,梁亚受求生欲望强烈,接着往外冲,卢将打到其脖子,梁亚受从晒台滚下。几人将其拿住,后又和黄凝嫜栓在一起。

第二天的时候,没想到这梁亚受因为被打了几下,就死了。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为,卢将被三年徒刑,并且杖责一百下。而梁亚受的代价则是献出了自己的生命。

在《大清律例》中对于奸夫的处罚,还是挺详细的。男女偷情者,一般来说都是杖刑,有丈夫的处罚的会更严重。与年龄低于十二岁的女子发生关系,不论女子是否愿意,都是被处以绞刑这种刑法,未遂的也要被杖责一百,流放千里。

如果再捉奸的过程中,奸夫顽强抵抗,并且导致捉奸人受伤,那就是罪加一等,极有可能也被判处绞刑。同时,丈夫在捉奸的时候,如果杀死了奸夫,那是没有罪的。注意上面的梁亚受案件,卢将为未婚夫,而不是真正的丈夫,所以他杀死了梁亚受还是受到了处罚。


徐聊


奸夫一词最早出现在《汉书·货殖传序》中,书中是这样记载的:

“伪民背实而要名,奸夫犯害而求利。”

这是史书中关于“奸夫”最早的记载,那么到了清朝时,针对奸夫都有哪些刑罚呢?

史书中关于奸夫刑罚,有这样一句话:“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

意思是当时对于通奸男女要处以“淫刑”,所谓“淫刑”,对于男子而言就叫“割势”,即同时切割男子阴茎和睾丸。

清朝时,有奸夫不一定就有淫妇。

说到“奸夫”,很多人就会想到“淫妇”,但古代并非如此。这还要从律法说起。

在古代也有“强奸”这一说法,但是由于当时女性地位比较低,人们过于看重女子贞洁,所以有些被强奸的女子,最终非但不能得到保护,反而被说成是通奸。

所以说,在清朝时,奸夫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女性也是自愿,第二种则是隐性的强奸。

清朝时丈夫可以杀了妻子的情人,但是这几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就是犯法。

《大清律例》中关于奸夫,和明朝的律法很像,都明言可以杀死奸夫,不过这是有条件的。杀死奸夫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杀人的必须是丈夫,且丈夫要当场抓获妻子与别人通奸,不能道听途说就认为别人是奸夫。

第二,丈夫必须是当场杀死奸夫,而不能发现后先不处理,事后报复,杀死奸夫。

做到这两点,那么丈夫在发现妻子出轨后,可以杀了奸夫,律法也不会制裁。不过由于这些条件有时很模糊,所以很多男子即使捉到了奸夫,也不敢杀了,害怕律法惩罚。

那么对于那些没有被当场杀了的奸夫,清朝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清朝出轨又分为“犯奸”和“刁奸”

《大清律例》关于“犯奸”,记载“仗九十”,也就是说如果是普通的男女通奸,被抓到后,无论男女,都要被杖责九十,这也算是很重的惩罚了。有些体质比较弱的,哪能受得了九十大板,最终被打死。

在《清律小注》中,记载:

''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

就是说“刁奸”的罪行更重,要罪加一等。那么什么是“刁奸”呢?

所谓“刁奸”其实就是指男女一方主动勾引对方,最终才两人都出轨。这样的话,那么主动勾引别人的一方,就会罪加一等,受到一百大板的惩罚,如果勾引的是已婚男女,那么还要再加二十大板,总共是一百一十大板。

历朝历代关于奸夫的惩罚都是很重的,俗话说“万恶淫为首”,可见古人对奸夫淫妇的痛恨,到了清朝更是明确了奸夫的刑罚。


斯幽说历史


清朝时,与人通奸,奸夫被捉奸在场,其一,丈夫可以亲自动手,将在通奸场所抓住的奸夫当场杀死。

其二,追杀奸夫,将其杀死,打屁股八十下。《大清律例》:“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又不是250,看到丈夫来了,他肯定会跑。而且想尽一切办法,让自己脚下生风,跑出了通奸场所,理论上丈夫已经不具备无罪杀人的权利的,但考虑到丈夫此时仍很激动,很可能会追出去。

如果丈夫怒火中烧,也跑的飞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那就是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其三,发现通奸场所并相隔一段时间后杀死奸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饭

《大清律例》:“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这条可能的使用情形大概是:丈夫把奸夫捆了起来,想慢慢折磨,平复自己而没有立刻杀死,也没有送到官府,过段时间后实在无法平负感觉憋屈,怒火之下,把奸夫杀了。

这种情况就跟通奸没多大关系了,因为丈夫有了冷静的时间,律法制定者将此等同为大半夜有人跑到你家,你把他抓了起来,然后擅自处死,这是特殊杀人,刑罚也不重,打屁股一百下,坐三年牢。



陈小二do


清朝时候奸夫被捉奸在场,首先是一顿暴打,然后脖子上挂个破鞋游街示众。接受广大群众的扔烂菜叶吐口水,然后吊在房梁上。用扫把沾油抹在作案工具上,点燃扫把,对作案工具进行全方位的熏烤。烤至焦黄色,赶来饿狗一群,该怎么处理,就让他和他的表兄弟们商量着办。


靴子哨


自古以来,“私通”都是一种为人深恶痛绝的行为,不仅官府会对此进行惩处,就连民间也多有私刑。由于古代男女地位相差甚大,因而在通奸罪中,男人与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高下之分,通常女子下场较惨。那么,清朝时期被捉奸在床,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大清律例》对此有着详细的规定

在《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有着一系列关于此类现象的刑律,而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了极为细致的划分,我们分别来看。


1、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杖一百。其和奸者男女同罪。这条意思是说,凡是通奸的,没有丈夫便要施以杖刑八十,有妇之夫则要杖刑九十,而刁奸(指诱奸)者则要杖一百。而且男女双方同罪。与此同时,这里的杖刑沿用了元朝对女人的“去衣受杖”规定,即对于女子要扒掉衣服用刑。

2、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这条意思是说,凡是与十二岁以下幼女有奸情的,不论女方是否同意,全部以“强奸”论处。而关于“强奸”,《大清律例》规定:强奸者绞刑,未成者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3、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这条意思是说,如果因通奸生下孩子,则交由奸夫收养。而女方则交由丈夫发落,如果丈夫愿意继续回家过日子,那么官府也不干预;如果丈夫选择将女子卖掉,那么也随他,但是不得卖于奸夫,否则奸夫和丈夫都要受杖刑八十;如果丈夫选择离婚,女子返回娘家,但是家财则要被官府没收。

当然,这是指捉奸之后交由官府判决,那么官服便会依据以上条例进行审判。而且以上只是普通情况,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又该怎么办呢?这便涉及到具体的条例了,我们接着往下看。

《大清律例》对各种特殊情况同样进行了详细规定

1、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若职官奸军民妻者革职,杖一百,奸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军民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奴婢相奸,不分一主各主,及军民与官员军民之妾婢相奸者,奸夫、奸妇各杖一百。这条便体现出了身份的特殊性,这条主要涉及的是军队方面的奸情,如果与军官的妻子通奸,那么直接判处绞监候。但如果是军官与士兵的妻子通奸,那么只是撤职和杖一百,而奸妇则要带枷示众一个月和杖一百。而如果是与奴婢或者与他人的妾室通奸,那么只需要杖一百。


2、凡奸夫拒捕,刃伤应捉奸之人……拟绞监候。这条意思是说,凡是奸夫拒捕,且持凶器打伤捉奸者的,直接判处绞监候。

3、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 当官嫁卖, 身价入官。这条意思是说,凡是妻妾与他人通奸,而丈夫于捉奸当场杀死奸夫、奸妇的无罪。如果只是杀死了奸夫,那么奸妇依旧交由丈夫处置。

以上便是《大清律例》中关于通奸罪的规定,不过这只是官府对于通奸之罪的规定,事实上民间一旦发生这种事情,为了名誉有相当部分是不经过官府而采用私刑的,而官府对此基本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基本持支持态度。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清朝时期对于女子贞洁看的极重,因此一旦发生通奸之事,女方的下场往往无比凄惨,除了官府的惩罚之外,民间更是充斥着各种各样的私刑,至于古代“妇刑”的残忍程度,大家可以去查查,在此就不细说了。


香茗史馆


我是水煮汗青,我来回答。

清朝时期对于“通奸罪”的处罚基本上延续了明朝,但又对这种行为做了更详细的划分,针对不同的案情会有不同的判决。

  • 如果罪行没有涉及人命或其他严重后果,一般是双方各打八十大板,男女同罪;

如果涉及到严重后果的,那就比较复杂了:

  • 事件引起本夫自杀,奸妇要判死刑,交给刑部审核秋后问斩;奸夫打一百大板,徒三年;

  • 如果奸妇想因此谋杀本夫:奸妇斩立决,奸夫死刑,刑部审核后斩;
  • 如果奸夫指使奸妇杀本夫或者诬告子女者:对”造意者“,也就是奸夫,斩!

《大清律》的规定还有很多,但到了晚清时期,官员们审理这些案子更多的是”以例代律“,就是我们常说的”判例法“。

封建社会男权思想比较重,我们从每个朝代关于通奸罪的处罚也可以看出,女方的惩罚都会比男方更重一些。除了这些情况,还会有出现被诬告的现象,比如清朝就有过这样的案例:

在清朝的时候,天花病严重影响着大家的生活,有一对婆媳的丈夫都感染了天花而去世,留下她们成为寡妇。

后来婆媳不和,婆婆就到衙门状告儿媳妇与村里混混通奸,因为《大清律》规定长辈诬告晚辈是不用受罚的,但晚辈就不能”以下犯上“,结果儿媳妇吃了哑巴亏,被打了八十大板。

但这儿媳妇不想蒙受不白之冤,她来到上一级衙门去喊冤,上级衙门受理了她的案件。经审查后发现,她是被冤枉的,真相是她婆婆与人通奸!结果就是奸夫被斩首,婆婆打了八十大板。

结束语

清朝在通奸罪的处罚上还是分的比较详细,基本上把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都做出了规定。如今我们的《刑法》里并没有这一罪名,这种行为被归到道德问题上。


水煮汗青


清朝时中国古代的封建时代,在这个时代由于受到思想的禁锢,人们普遍都接受“夫为妻纲”的这一套,因此认为女子与外人私通这是不可有违女子的纲常礼节,有悖社会,实惠遭人唾弃的。

那么如果在清朝女子私通被人发现又如何处置呢?


《大清律》中对于此类情况有明确的规定。

在清朝如果当家的男人发现有人与其妻子私通,妻子的丈夫有权当场杀死奸夫而不用受到法律的惩罚。

男女关系在宋以后,一向是男女关系的大忌,朝廷也是一直都是十分重视礼教的,因此如果发现通奸等有违人伦的事,当家人有权当场杀死通奸者。


当然这是指当场抓到的情况,如果在发现后被其逃走,而事后又饿匠人杀死,那么就要受到一定的惩罚,一般事杖八十。

杖八十这就很有意思了,一般来说真正的打八十大板事会出人命的,也就是说这算是以命换命了,但是如果更行刑的打过交道的话,那么一般都是可以活下来的。

还有一种就是丈夫当场抓到了奸夫,然后事后却将人杀死的,那么丈夫也要受到惩罚。因为在官府看来这就是一种私人的泄愤行为,理应当受到惩罚。


就算没有抓到奸夫,但是报官以后,官府会受理此类情况,然后根据法律给予惩罚,比如去势(阉割),有钱人的话也可以选择赔钱私了的。

对于男人尚且有生路,但是对于铜价的女子来说确是比较惨的。女子无论对与错,一般都是要被“浸猪笼”基本都是处死的结果,当然这是对于一般女子来说,贵族宗室会有特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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