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的内容有对劳动者不利,员工能要求单位重新开具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都会涉及到离职证明开具的问题。尤其是那些与单位存在矛盾纠纷的劳动者,他们都非常担心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中添加一些对自己不利的内容。

如何来消除这样的隐忧呢?

通过检索法规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对《离职证明》内容有明确细致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不应当包含在内。试想一下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在《离职证明》填写中包含不利于劳动者的相关事项,肯定不利劳动者寻求新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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