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女职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起30日通知可以解聘吗

问:哺乳期女职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或提起30日通知可以解聘吗?

答:一般不可以。但若哺乳期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则用人单位可以解聘,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也无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或提前30日通知。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如果因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据此不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无需提前30日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39、42条

操作提示:

用人单位解聘哺乳期女职工时,应注意严格的特殊的解聘条件,不具备条件的不能解聘。并不是用人单位只要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一定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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