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给客户“送礼”一招教你合理又合法的避税

年终岁尾,许多企业会选择订制一批礼品来答谢和回馈客户。在开展业务宣传与业务招待时,要准确的把握企业“礼品”的赠送形式与方式以及费用归纳时口径的确认。财务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对税收政策把控的尺度不全面,会直接影响到我们企业所得税前的税前扣除金额,从而增加企业税收负担。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讲讲这“礼”应该怎么送。

年末给客户“送礼”一招教你合理又合法的避税

提示一:商标或LOGO

同样是礼品,没有带有宣传标志的礼品属于业务招待费,带有宣传标志的礼品属于业务宣传费!!!如果企业将没印有本单位商标或LOGO的礼品赠送给业务对象,财务人员在核算处理时应列入业务招待费,那么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比例就只有收入的0.5%或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中孰小。如果财务人员把赠送给客户的印有本单位商标或LOGO的礼品等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则在所得税前的扣除比例就是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无年数限制)。

由此可见,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必然面临纳税调增,而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不超限额是不会被纳税调增的。

提示二:进项税额抵扣

具有业务招待费性质的礼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具有业务宣传费性质的礼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提示三:临界点

企业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的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

假设企业2019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16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19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或X×5‰中较小者,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扣除限额不能完全使用,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即每支付1元业务招待费,需要付出125%的代价;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即每支付1元业务招待费,需要付出110%的代价。

提示四:清楚税务稽查重点,防范风险

1.混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用。(固定宾馆招待客人)

2.将出差途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记入差旅费用。

3.将业务招待费记入市场费用或其他支出。

4.用餐费发票冲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以外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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