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职工的认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 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 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实 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 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 业人数并抵扣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 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数额。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 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 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 人数,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 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 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 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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