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殘疾職工的認定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 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 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且實 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 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 業人數並抵扣相應的殘疾人就業保 障金(以下簡稱殘保金)數額。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 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 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 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季節性用工折算為年平均用工 人數,折算公式為:季節性用工折算 年平均用工人數=季節性用工人數× 季節性用工月數/12。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 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 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保留兩位小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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