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8 《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评析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作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评析:

——这几条是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

  1. 对于多数企业和劳动者来说,“双休”并不是必须的;

  2. 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一天;

  3. 计件工资制下,同样应遵守标准时制的规定;

  4. 不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前述第36条中虽然规定了“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但因《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了“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企业还按照这个44小时上限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超出40小时的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需要支付加班费等。

前几天,本人还看到了有人反映他们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周6天、每天7小时20分钟。企业这样做规定显然是按照44小时制定的,忽视了这个44小时的上限已经不再适用,而应适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的40小时的上限。

劳动法疑惑,就找“劳动法顾问”!

咨询问题请私信!谢谢!

劳动法顾问团队成员简介:

李律师,北京大学硕士,在诉讼和非诉业务方面均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曾担任法务总监多年,近20年法律工作从业经历,因认真、严谨、务实广受委托人好评。

贾律师,中国科学院硕士,资深人事法务管理专家,为上百家企业提供过人事法务管理咨询服务,曾担任人力资源总监、管理咨询项目总监多年,近20年人力资源管理及人事法务管理工作从业经历,尤其擅长将劳动法与企业管理进行融合、贯通,以给企业提供的建议和方案专业、高效著称。

曲律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硕士,从事过多年企业法务和人事法务出版编辑,在非诉业务方面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尤律师,从事过新闻和法律编辑工作多年,对劳动法及人事法务管理有深入的研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