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特根斯坦與新指稱理論

本文轉自:哲學園

維特根斯坦與新指稱理論

——兼答欣提卡問題

作者簡介:任遠,中山大學哲學系、邏輯與認知研究所

原發信息:《哲學研究》(京)2018年第20184期 第77-84頁

內容提要:欣提卡主張,前期維特根斯坦的指稱觀與新指稱理論高度相似,進而暗示新指稱理論存在著重要理論缺陷。通過批判性地考察維特根斯坦前後期的指稱觀和分析《邏輯哲學論》中的名稱和對象之關係,本文指出前期維特根斯坦與新指稱理論迥然有別,從而對欣提卡的哲學問題給出了答覆。通過對《哲學研究》中關於直接指稱表達式討論的分析,本文指出,後期維特根斯坦對指示詞和專名的性質作出了區分,其指稱關係主張具有消去論特徵。本文還進一步批評了那種認為後期維特根斯坦是指稱的描述主義者的流行觀點,並指出語境原則是貫穿前後期維特根斯坦指稱論述的基本思路。

關鍵詞:維特根斯坦/新指稱理論/名稱/描述主義/語境

在《綜合》(Synthese)雜誌提出的編號為36的哲學問題中,欣提卡(J.Hintikka)追問:維特根斯坦是否能算作新指稱理論者?欣提卡認為,《邏輯哲學論》時期的維特根斯坦持有的邏輯—語義理論與1970年代後興起的以克里普克為主要代表的“新指稱理論”之間具有顯著的相似性。他指出,這種相似性體現在《邏輯哲學論》的下述幾個論斷中:1.每個簡單名稱(在所有可能事態中)必然地指向其命名的對象;2.簡單對象之間的等同陳述要麼是空的,要麼是必然為假的;3.所有簡單(對象的)名稱都是通過實指方式引入的;4.名稱並不是通過它們的描述性內容來被運用的。上述論題無疑與新指稱理論的基本觀點在表面上高度接近,那麼這是否意味著維特根斯坦在《邏輯哲學論》中的觀點本質上與克里普克的理論相類同?欣提卡追問,如果兩者觀點類同的話,他們各自的理由是否相同?如果不同的話,差別在什麼地方?(cf.Hintikka,p.445)

簡而言之,前期維特根斯坦在《邏輯哲學論》裡追隨羅素意義上的指謂觀,認為名稱的意義在於其指稱;特別是邏輯專名指稱著簡單對象。這一論題與直接指稱理論的下述基本立場高度相似:直接指稱表達式不通過任何中介指稱著對象。而後期維特根斯在《哲學研究》中的工作正是始於對意義的指謂觀的批評,其中關於指稱的主題常被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1.從實指的不確定性引入語言遊戲的觀念;2.通過批評“名稱命名簡單物”而攻擊意義的指謂觀;3.對指示詞的直接指稱理論的批評;4.名稱意義的簇描述理論。包括克里普克在內的很多哲學家認為,後期維特根斯坦對於指稱理論的看法與斯特勞森和塞爾一道都屬於描述理論的傳統。

如果欣提卡所言不虛,《邏輯哲學論》時期和《哲學研究》時期的維特根斯坦的指稱觀似乎逆向對應著分析哲學中指稱理論的發展:前期維特根斯坦持有名稱的直接指稱理論觀,而後期維特根斯坦卻持有名稱的描述理論。就維特根斯坦本人而言,他的後期哲學對前期哲學構成了明顯的批判。但就分析哲學史而言,作為新指稱理論運動核心的直接指稱理論則是建立在對指稱的描述理論的批判之上。欣提卡顯然注意到了這裡面的獨特張力。因此,欣提卡的問題實際上暗含著對新指稱理論的批評:從維特根斯坦的思想發展角度,直接指稱理論本身並非什麼新穎洞見,而是被後來的維特根斯坦所批判和拋棄的哲學立場。當然,這裡的前提是維特根斯坦版本的直接指稱理論與克里普克引發晚期分析哲學運動革命的新指稱理論如出一轍,這正是本文要仔細考察的地方。後文中我們將對維特根斯坦的前後期指稱觀分別展開解讀,嘗試糾正一些流行的誤解,並對欣提卡的問題給出回覆,在此基礎上說明維特根斯坦與新指稱理論的關係。

一、《邏輯哲學論》中的指稱觀

指稱關係是指稱表達式和外部世界中的對象之間的語義關係。在通常的指稱理論中,指稱表達式是指日常語言中的單稱詞項如專名和索引詞等,或一般詞項如通名或理論詞項等;對象則包括日常物理對象,以及自然類或理論實體等。新指稱理論要解釋的指稱關係無疑屬於這種語義關係。根據新指稱理論的語義學論題,名稱對於所在語句的語義貢獻就是該名稱所指涉的對象;根據新指稱理論的認識論論題,名稱直接指向所指涉的對象而無需通過任何描述性的或非描述性的中介。但《邏輯哲學論》中論及的指稱關係是否體現了上述名稱和對象之間的語義關係和認知基礎呢?

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下文簡稱TLP)中關於對象的論述集中見於TLP第二部分,其中關鍵之處在於世界中的對象的簡單性。按照維特根斯坦的說法,“具有相同邏輯形式的兩個對象,其彼此間的差別僅在於它們是不同的(其外在性質除外)”(2.0233)。前期維特根斯坦在世界和語言之間進行同構式對應時,簡單對象對應著簡單名稱,對象的簡單性正如名稱的初始性,兩者都是不可分析的,分別是世界和語言的原子單位。對象是簡單的,不能看作是(外在)性質的集合,在此意義上甚至對象是沒有顏色的(2.0232)。另一方面,有色性是對象的形式(2.0251),與時間和空間一道構成了對象的內在性質(或邏輯形式),是穩定的,而對象的配置即對象之間的關聯方式則是變動的(2.0271)。因此作為簡單名稱之指稱的簡單對象,並非現實世界中的具體對象,而是有待通過配置而生成基本事態的對象,因而是邏輯空間中的對象,它們僅具有邏輯形式而不具有別的可被描述的外在性質。所謂外在性質,包括“一物具有而其他物都不具有的性質,這時人們能夠通過一個描述而將其與其他的物區別開來”(2.02331)。對於簡單對象而言,它們之間的唯一差別就在於它們是不同的。這可相應於形式語言中用變元所代表的對象;不同變元指稱論域中的不同對象,但所指稱的對象在使用變元指稱這個層次上並無任何特定性質上的差異。簡單對象的這個特徵,使得它具有實體的地位,而實體是獨立於實際情況而存在的東西(2.024);諸對象是構成世界的實體,因此它們是簡單的而不是複合的(2.021)。

關於TLP中對象的範疇地位,欣提卡曾給出大膽解釋,認為維特根斯坦在TLP中談論的對象,可以理解成直接經驗到的親知對象。證據之一是前期維特根斯坦的思想深受同期羅素的影響,而且TLP及其他早期文本中也有若干片段似可解讀為TLP中的世界與感覺材料的世界有著密切的關係。(cf.M.Hintikka & J.Hintikka,pp.51-63)然而我們也很容易看到,親知對象的現象學特徵與對象的簡單性要求構成了明顯的衝突。正如欣提卡所承認的,對象的簡單性意味著:對象沒有結構;對象是原初的;對象之間是彼此邏輯獨立的。另一方面,在TLP文本中維特根斯坦從未承諾或提及親知對象,即使他考慮的對象能夠追溯到現象學的世界,最終得到的對象仍是邏輯重構的結果。維特根斯坦在TLP接近尾聲的地方說到,“物理學的規律,通過其整個的邏輯手段,談論的仍然是世界中的對象”(6.3431),並且“力學對世界的描述總是非常一般性的。比如它從不談論世界中特定的物質點,而總是隻談論任意的物質點。”(6.3432)因此,正如TLP中的世界是生活世界的邏輯還原那樣,TLP中的對象也應當被視為親知對象的邏輯抽象,二者之間的關係類似於力學中的物體與質點的關係。

《邏輯哲學論》中對名稱的談論集中體現在第三部分,總體而言我們可以將其概括成下面幾點:1.必須通過語境原則來理解名稱;2.名稱具有表徵性,即名稱的功能是指謂對象;3.名稱具有簡單性或非複合性;4.名稱可以看成是變元。依據文本可對這幾個論題做出如下說明。

首先,在TLP中,名稱是作為命題的一部分被談論的,而且根據維特根斯坦此處設定的語境原則,離開命題談論名稱的指稱是沒有意義的(3.3)。名稱與對象的指稱關係具有兩個基本特徵:名稱在命題中出現,名稱代表對象。合在一起即“名稱在命題中代表對象”,這就是名稱的指謂觀。換言之,名稱的意義就是其指謂,即名稱對命題的語義貢獻就是其指謂的對象。這一點與直接指稱理論的語義學論題如出一轍。如果維特根斯坦所談論的名稱就是直接指稱理論所討論的名稱,那麼維特根斯坦的確就表達了某種直接指稱論題。其次,維特根斯坦談論名稱的特徵時特別強調了名稱的簡單性,名稱作為初始符號是不可進一步分析的(3.26),這種不可分析的簡單性也可以通過非複合性來說明(3.3411)。如果名稱是不可分析的,那麼羅素關於日常專名的描述理論和摹狀詞理論似乎都不能在此應用。“我只能命名對象。符號表徵它們。我只能談論它們,我不能斷定它們。命題只能說一個物是怎樣的,而不能說它是什麼”(3.221)。欣提卡將這一點稱為“對象存在的不可表達性”,由此得出“語義學的不可表達性”。(M.Hintikka & J.Hintikka,p.47)名稱的簡單性對應著對象的簡單性,正如名稱與其他名稱的結合(得到基本命題)對應著對象之間的配置(得到基本事態)。在TLP的第四部分,維特根斯坦解釋了基本命題與名稱的關係,名稱與其所在的語境的關係被更清楚地揭示:“基本命題是由名稱構成的。它是諸名稱的一種關聯、鏈接”(4.22)。

值得注意的是,為了說明名稱的簡單性,維特根斯坦用了變元的說法來代替名稱。這與我們前面的分析一致:簡單對象是可以用變元指稱的對象。這裡最關鍵的問題是名稱之間如何結合成基本命題(相應的,對象之間如何配置成基本事態)。但維特根斯坦雖然指出了這個問題,在TLP中卻並沒有給予明確的回答。在接下來的段落中,維特根斯坦主要談論基本事態與基本命題之間的對應關係,以及一般命題作為基本命題的函項。在談論完命題形式後,維特根斯坦又回到基本命題的構成這個問題上,並且指出:“基本命題是由諸名稱構成。由於我們不能給出具有不同指稱的名稱的數目,我們也就不能給出基本命題的構成形式”(5.55)。因此,雖然基本命題是名稱的鏈接,這種鏈接是如何進行結合的,維特根斯坦並未指明,基本命題的構成形式從而也無法給出。這裡基本命題的結構能否像弗雷格那樣分析成用主目填充不飽和的函項那樣的關係?維特根斯坦確實在4.24中寫過“我將基本命題寫作如下形式的諸名稱的函項:‘fx’,‘(x,y)’等等”。也就是說諸名稱之間被以某種方式結合在一起,但這種結合方式具有不可還原的多樣性。名稱雖然構成了基本命題,但並無明確的途徑把基本命題進一步刻畫成名稱和名稱之間的組合或鏈接方式。

二、對欣提卡問題的回覆

從前面論及的TLP中關於名稱和對象的關係可見,就新指稱理論所涉及的指稱關係的認識論問題而言,維特根斯坦並未討論日常的名稱和對象是如何進行認知關聯的。從維特根斯坦的表述的確可以推出名稱直接指稱對象,但是這裡的名稱和對象顯然都是邏輯空間中的元素,與日常語言中名稱的使用大異其趣。邏輯空間中的對象是簡單的,其外在性質都是被忽略的,因此並不可能存在任何相關的對象的識別性質能夠進入討論中。就前述欣提卡論及的TLP和新指稱理論的第一點相似性(每個簡單名稱必然地指向其命名對象)和第四點相似性(名稱並不是通過它們的描述性內容來被運用的)而言,對於維特根斯坦和直接指稱論者有著全然不同的意義。維特根斯坦在名稱和對象之間建立的“直接”指稱關係只是建立同構映射的一種規定,這種“直接性”毋寧說是先天地被確立的,從而可以推出在每種情況下都成立。而克里普克等直接指稱論者需要藉助模態論證和認知錯誤論證來反駁描述理論,這樣的方法在維特根斯坦這裡毫無用武之地,因為邏輯空間裡的情況既無需參照反事實世界中的情形來討論,又與日常生活中的認知情境毫無關聯。

類似地,就新指稱理論所涉及的指稱關係的語義學而言,維特根斯坦自然也不可能討論日常語言語句所表達的命題中名稱對句子的語義貢獻如何。如前,邏輯空間中的名稱不具有複合性及任何描述性性質。一方面,在TLP中儘管名稱對應著對象,名稱的結合形成命題,命題指稱著事態,由此不難推出名稱對於命題的語義貢獻只能是對象,這相當於得出直接指稱理論的結論。但另一方面,在維特根斯坦那裡基本命題的構成形式並不清楚,也即名稱如何構成於命題之中並未被指明,在基本命題的結構並不清楚的情況下名稱對於命題的語義貢獻其實無法落實。

欣提卡指出,TLP和新指稱理論的第二點類似之處在於簡單對象的等同陳述。但兩者的依據並不相同。對於直接指稱論者而言,該結論是由等同陳述中等詞兩邊的名稱的嚴格性造成的。名稱之所以是嚴格的,按照克里普克的觀點,是對日常語言進行經驗測試的結果。相反,對於前期維特根斯坦而言,所考慮的語言是邏輯整編後的無歧義語言,該語言要求不同對象之間應該有不同的名稱,且每個對象只能有一個名稱,也即“我用符號的同一性而不是同一性的符號來表達對象的同一性。用符號的不同來表達對象的不同”(5.53)。由於名稱和對象的嚴格的一一對應,因此任何對象不可能具有兩個不同的名稱。維特根斯坦對於等同符號或等詞的理解與弗雷格及羅素的傳統有著很大的差別,維特根斯坦認為,“羅素關於‘=’的定義是不適當的”(5.5302),“同一性符號不是《概念文字》中具有本質意義的部分”。(5.533)對維特根斯坦而言,“‘a=b’形式的表達式不過是表現的權宜之計,並未就符號‘a’和‘b’的所指有所斷言。”(4.242)

因此,欣提卡問題雖然指出了前期維特根斯坦對指稱問題的表述與新指稱理論的結論表面上高度類似,但我們不能就此認為半個世紀以後興起的新指稱理論不過是重複了TLP中的觀點。新指稱理論對指稱關係的分析,承接的主要是日常語言學派的方法,更多地基於語用維度,著力於分析日常語言在大量生活情境中的使用。作為新指稱理論發端的唐納蘭對於摹狀詞的指稱性使用和克里普克對說話者指稱的分析可作為典型的例子。也就是說,TLP與新指稱理論對於名稱與對象之關係的論述,無論從理論動機、論證過程還是一般方法論來看,兩者實在是貌合神離。

再考慮欣提卡的前述第三點“簡單名稱都是通過實指方式引入的”。這裡的簡單名稱對應的就是邏輯專名。邏輯專名只有指示詞“這”和“那”,貌似與實指引入相關,但與新指稱理論討論的日常專名習得時的實指引入並無類似之處,後者總是伴隨著知覺活動,這種知覺活動可以通過因果接觸或描述性解釋去刻畫。這裡欣提卡的根據並不是TLP中的論述,而是維特根斯坦的《1914-1916筆記》,“下述概念似乎是先天地被給予我們的:‘這個’——與對象的概念同一”。欣提卡曾經批評過新指稱理論(cf.Hintikka & Sandu,pp.245-283),認為其謬誤的根源在於把實指性等同陳述(所謂“從物陳述”)看作是直接指稱的(所謂“從物指稱”)。欣提卡認為,新指稱理論正確地注意到在內涵語境中不可分析的同一性標準不可還原為任何描述性條件,但是由此並不能得出存在某類特殊詞項具有直接指稱的特徵。欣提卡贊成達米特對克里普克的批評,“從物”和“從言”陳述之間的差別與直接指稱無關,而僅僅是模態詞與量詞的轄域差別。暫且不論欣提卡對於直接指稱理論的批評是否合理,僅就TLP來看維特根斯坦沒有直接討論實指定義,而是通過“說明”(Erlauterungen)來解釋初始符號的所指(3.263),這裡“說明”的要點在於初始名稱與對象之間的先行聯繫。

後期維特根斯坦以攻擊奧古斯丁圖景作為整個《哲學研究》(下文簡稱PI)的開端。前期維特根斯坦的語言—世界圖景實際上就是奧古斯丁圖景的邏輯重構。根據奧古斯丁圖景的語言觀,指稱關係是我們理解語言的出發點,實指定義是典型的引入名稱和確立指稱關係的活動,實指教學活動提供了語言習得的基本模型。維特根斯坦在PI第28節討論了實指定義中的不確定性。事實上理解實指定義離不開語境和整個說話背景,語言系統和共同體的語言實踐先於個體對語詞的使用。實指活動的不確定性意味著,不能把意義生成的活動還原成以指稱的發生作為出發點,指稱關係不是建構意義的原子性因素。實指關係並不能引入不可分解的簡單名稱。

三、後期維特根斯坦論指示詞和名稱

羅素曾經認為“這”“那”等指示詞是真正的專名或邏輯專名,也就是真正的指稱關係的支點,普通專名是縮寫的摹狀詞,最終要還原到真正專名上。真正的專名的一個特點就是,它只能通過實指定義來給出指稱。PI時期的維特根斯坦在指出實指定義本身的不確定性後,又在第37節和38節中否認了在語詞和對象之間存在著我們傳統上稱為指稱關係的東西。維特根斯坦在37節中發問“名稱與被命名的事物之間的關係是什麼?”他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提醒我們去考察各種語言遊戲,因為這種關係就發生在語言遊戲中。一旦我們去考察不同的語言遊戲,就會發現名稱和事物之間的聯繫不存在唯一的刻畫,正如語言遊戲本身背後沒有本質性的定義。認為命名或指稱關係內有某種深刻的本質有待揭示,這是維特根斯坦不能接受的。指稱和其他語言哲學的概念一樣,雖然有待澄清,但並不能作為理解意義的基礎。從此角度而言維特根斯坦可被看作是指稱關係的消去論者。

維特根斯坦進一步批評了邏輯專名是真正的名稱的觀點。“如果你不想產生混淆,那麼最好不要說這兩個詞(‘這’和‘那’)命名了什麼東西。”(第38節)維特根斯坦認為,把指示詞“這個”當成邏輯專名,把日常語言中的專名看成是邏輯專名的近似,是哲學家將語言抽離其自然歷史而邏輯化造成的理論後果:命名成了一種神秘的命名儀式,用以把名稱和對象建立一種獨一無二的聯繫。維特根斯坦的這種說法,與克里普克後來的因果指稱理論表面上背道而馳。但要注意到的是,維特根斯坦批評的是把指示詞“這個”和對象之間的關係(通過實指活動建立)抽象成指稱關係的本質,而克里普克刻畫的則是一般日常名稱的指稱的社會學圖景。

維特根斯坦在TLP時期所持有的指稱觀,認為通常的專名不是真正的名稱,真正的名稱指稱簡單的事物,其意義就是其指稱。通常的專名則可以有意義而無指稱。為了批評早期的自己,維特根斯坦在PI第39節重複了羅素的(名稱意謂著簡單物)論證。這個論證的關鍵在於要注意到,簡單物是不可能不存在的對象,因為不是簡單物的對象可以被粉碎或不再存在,這時它們的名稱就失去了承擔者。真正的名稱從而對應的必須是不可能被毀滅的簡單物。正如拉格分析的:“整個論證的要點是,有意義的句子總是能夠被轉換成包含‘真正名稱’的句子,這種名稱命名那些不能被‘粉碎’的東西”。(Lugg,p.81)這種不能被粉碎的東西就是前期維特根斯坦提出的必然存在於邏輯空間中的簡單對象。為使得句子“N是P”有意義,可以有兩條路線。其一即前期維特根斯坦的方法:由於N不是真正名稱(真正的名稱總是有承擔者)且承擔者不會毀滅。辦法是消去N,替換成真正的名稱。後期維特根斯坦採取的是另一種迥然不同的思路:名稱的意義不是來自於它所指稱的對象,而是來自名稱的使用和它在語言遊戲中的位置,N本身(而不是通過承擔者)就具有意義。在第41節中維特根斯坦提出,名稱憑藉在語言中的位置或者功能,而不是語言外部的相聯繫的承擔者,而具有意義。將意義理解為功能,名稱就成了工具。在第42節裡維特根斯坦進一步說明作為工具的名稱,即使對應的現實中的工具(承擔者)破碎,其功能(在語言遊戲中的位置)也不會隨之消失。

“名稱本來標示簡單對象”,這種思想可以追溯至柏拉圖在《泰阿泰德篇》中的論述,世界最終由不可還原的基本元素或簡單對象構成,這也是作為邏輯原子主義的羅素和前期維特根斯坦的主要論題。維特根斯坦在第47節裡批評了簡單性的概念,關鍵之處在於指出在特定的語言遊戲之外問某個對象是否是複合的是沒有意義的,對象的簡單性和複合性不是抽離於語言遊戲之外並奠基於世界的基本構成中的事情。正如名稱的意義依賴於它在語言遊戲中的位置,用絕對的方式去談論對象的簡單性也是空洞的。不但世界中的對象不應脫離特定視角去分解成簡單與否,把語言理解成名稱的複合根本上也是不合適的。在TLP中維特根斯坦建立了世界—語言、對象—名稱的圖像對應關係,在PI中維特根斯坦瓦解了這種靜止的對應關係。對象和名稱的對應總是在各種語言遊戲中才得以實現,而無論對應(如果將之叫作指稱關係的話)的直接性還是間接性都不是關鍵所在。維特根斯坦提示我們可以用圖表來說明名稱和對象的對應,而這無非是給出了對應關係的遊戲規則說明書。因此,名稱和對象的對應關係或指稱關係就成了一種如何有效使用語言的規範性關係,換言之,原先那種被理解成超越特定語言遊戲的靜止的對應關係應當讓位於在語言遊戲中被構造出來的遊戲規則。

維特根斯坦在PI第38節和第45節中比較了指示詞和名稱的差別。名稱可以沒有承擔者而被使用,但指示詞“這個”則永遠不能沒有承擔者。維特根斯坦對羅素的背離之處在於,前者並不認為指示詞“這個”是真正的專名。固然,根據羅素,真正的專名就是直接指向對象的名稱,也即真正的名稱的想法來自於實指定義,在這種情況下,名稱和對象的聯繫完全是無中介的直接聯繫。但實指定義的不確定性使得名稱和對象之間的聯繫無法脫離語境,因而抽象的指稱關係亦無法建立起來。按照維特根斯坦,指示詞“這個”是跟隨指示的手勢來“使用”的,而名稱是通過手勢來“解釋”的,這正是兩者的差別;解釋意味著可以通過其他語詞來說明。而根據羅素,邏輯專名“這個”是通過實指定義來直接和對象發生聯繫,普通專名是通過描述語為中介來和對象建立聯繫。如果把“解釋”理解成“簇描述語”,就會把後期維特根斯坦當作是名稱的描述理論者,這曾經是對維特根斯坦的一種主流解讀。

四、維特根斯坦是否支持簇描述理論

維特根斯坦在PI第79節中以“摩西”為例的一段陳述是其論名稱的有名段落。解釋者普遍認為,這段陳述表明維特根斯坦在名稱的指稱方面持有一種改進的描述主義理論立場。①克里普克在《命名與必然性》(下文記為N&N)一書中也將這段話視為簇描述主義主張的典範,並對其與塞爾在《論專名》一文中的類似主張一道進行了攻擊。比較塞爾對簇描述理論的表述:“名稱的功能不是用作摹狀詞,而是鉤住一族摹狀詞的那個鉤子。……我認為下述情況是必然的,即亞里士多德是所有通常歸之於他的那些性質的相容性析取,或邏輯和。”(Searle,p.171)克里普克在N & N中對描述主義的批評,被直接指稱論者索莫斯(S.Soames)概括為模態論證、認知論證和語義論證。這裡的問題是,維特根斯坦在79節中的表述是否接近於塞爾式的簇描述理論?以及克里普克的批評是否對兩者都適用?

索莫斯認為,對於79節這段話可以做三種解釋性拓展。(cf.Soames,pp.20-22)其一即做塞爾式的處理,把名稱看作是一族不確定摹狀詞的掛鉤。這種處理的困難在於,由於名稱對應的摹狀詞是可變的,若把名稱的涵義視為對應的摹狀詞,就會導致名稱涵義的不確定性,這就使得無論是通過涵義來確定指稱還是通過涵義交換來實現成功交流都會面臨困境。為擺脫上述困境,第二種解讀方式是區分表達式的涵義和說話者的涵義。其中表達式的涵義被理解為表達式在使用過程中任何合格說話者都能把握的公共信息,也即不同說話者涵義的公共部分。第三種解讀方式,屬於索莫斯用自己的立場為維特根斯坦引申,把名稱在公共語言中的意義當作其指稱。

從索莫斯的讀法中,我們發現這段話儘管可以看作是描述主義的專名理論,但也可以理解成名稱在公共語言中的涵義與不同說話者之間的涵義具有差異,後者具有不確定性和解釋的開放性。這種不確定性在79節接下來的文本似乎得到加強。“……假如這種情況下我已經對這個名稱給出了一個解釋,現在我也會準備修正這個解釋。這一點可以表達為:我沒有用‘固定的’意義來使用名稱‘N’。”結合這段話來看,維特根斯坦強調的重點不在於克里普克所批評的描述理論的核心論題:“如果x存在,則x具有φ的大多數特性”表達了必然真理(cf.Kripke,p.71),即簇描述中的大多數描述決定了所指稱的對象。正如有論者指出,第79節文本重心應該置於結尾處,即“使用‘N’這個名稱並沒有‘固定的’意義”。(Boersema)無獨有偶,我們看到在PI第87節維特根斯坦繼續通過討論名稱“摩西”的意義的不確定性來表達這種對名稱涵義的開放性理解。這種開放性是否就是名稱的根本特點?回到PI第38節,可以發現維特根斯坦早已在對名稱和指示詞的區分中闡明瞭這一點:“我們將非常不同的東西稱為‘名稱’;‘名稱’這個詞刻畫了一個詞的許多不同的、以各種方式相關的用法種類……”無疑家族類似觀念才是維特根斯坦談論指稱關係的真正著眼點。因此這裡問題就變成,維特根斯坦在第79節對名稱“摩西”的討論應當作為簇描述理論的標準表達,還是主要用於作為家族類似觀念的表述?一種妥協的理解是兩者都適用。兩者共同之處在於,與名稱相聯繫的描述語或摹狀詞是可錯的,沒有核心的必不可少的單個摹狀詞能決定指稱。塞爾式的簇描述理論從正面強調簇摹狀詞整體構成了名稱的涵義;而維特根斯坦則是從反面強調涵義的不確定性,這好比“遊戲”這個名稱不可用某簇摹狀詞來下定義。但是有論者指出,“即使為論證起見,我們可以假設維特根斯坦的家族類似的概念可以與一般詞項的意義的簇理論相兼容,但對於單稱詞項的意義而言,這兩種觀念也還是無法結合起來。”(Cappio,p.91)這是因為,我們可以假定發現克里普克從未寫過N&N,但卻不能在類似意義上說象棋活動不是遊戲。因此對專名而言,簇描述理論不得不接受克里普克式模態論證的考驗,但是家族類似的觀念卻完全不必對此有所顧忌。就此而言,克里普克把維特根斯坦關於“摩西”的談論當作攻擊專名的簇描述理論的典型似乎是脫離靶心了。

維特根斯坦並不否認可以通過描述性內容來解釋名稱,但這些解釋對於名稱使用的作用類似於路標,目的只是在於消除誤解。在PI第49節維特根斯坦寫道:“命名是描述的準備。命名甚至不是語言遊戲中的一步,正如把棋子擺到棋盤還不是象棋中的一步。人們可以說,只是命名一個東西還沒有做任何事情”。因此後期維特根斯坦對於指稱關係的談論,要點顯然不在於構建一種更好的描述理論,而是要通過專名涵義的開放性來說明名稱的意義在於使用中體現的家族類似。正如普特南(1992)曾經指出的:“維特根斯坦想要告訴我們的是,指稱性的用法沒有‘本質’。不存在可被稱為指稱的某個東西。在一種指稱和相近的指稱之間存在重疊的相似性,這就是問題的全部。”(Putnam,p.167)克里普克在N&N中批評描述主義的根本問題在於把指稱關係看成是笛卡爾式的個體知識,這也正是後期維特根斯坦要批評的;根據維特根斯坦,意義是在語言的社會性使用中建構出來的。

五、結語:指稱與語境

在TLP時期的維特根斯坦把意義的指謂觀應用於邏輯空間中的指稱關係,得出的結論與直接指稱理論具有表面的相似性,但兩者卻是完全不同的意義上的表述。PI時期的維特根斯坦從實指活動的不確定性出發,通過對名稱和指示詞的對比分析,否認基於名稱及其意義來談論的指稱關係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可以說是指稱關係的消去論者,而並非流行認為的那樣是指稱的簇描述理論的支持者。在名稱與對象的認知關聯上,後期維特根斯坦並不否認名稱可以通過因果鏈條或描述與對象發生關聯,但認為命名沒有本質。另一方面,PI時期的維特根斯坦仍舊大致認為指示詞“這個”具有直接指稱的用法,因此“這個”並不是名稱。後期維特根斯坦對指示詞的討論遵循了羅素的直接指稱理論傳統,這一傳統後來由新指稱理論者做出了推進。

語境原則貫穿於從TLP到PI的論述中。僅就對指稱的談論而言,在TLP中維特根斯坦強調需要在命題的語境中才能理解名稱,離開命題談論名稱的指稱是沒有意義的;在PI中則必須在語言遊戲中才能理解名稱的使用,使用決定意義,名稱涵義的不確定性正是源於語言遊戲的開放性。從TLP到PI,語境由語句的邏輯形式變成了語言遊戲,但對名稱的談論始終不能離開語境。基於這種對語境的重視,我們可以把後期維特根斯坦視為是意義的語境主義者嗎?這部分取決於我們如何刻畫語境主義的觀念。根據意義的語境主義的一種通常表述,語境構成性地嵌入在語句所表達的命題之中,也即不存在獨立於語境的、單純由語詞的語言學意義產生的最小命題。由於維特根斯坦主張名稱的涵義隨著語境變化而變化,這似乎立即可以推出包含名稱的語句的內容也具有語境依賴性。激進語境主義者特拉維斯因此認為後期維特根斯坦是個不折不扣的語境主義者。但近年來一些研究者如布里奇斯(J.Bridges)(2010)等都認為從PI文本里非但不能得出維特根斯坦是語境主義者,還可以發現他對相反論題的辯護。語境主義是晚近語言哲學中受到高度關注的立場,後期維特根斯坦與語境主義的複雜關係因此值得更深入的討論,理解維特根斯坦與新指稱理論的關係無疑也屬於這項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註釋:

①例如,對維特根斯坦的描述主義理論的一種討論可見哈克(cf.Hacker,p.162)。又如特拉維斯(C.Travis)也主張PI第79節體現了描述主義指稱觀,但特拉維斯對於維特根斯坦關於名稱涵義和語義性質的解釋不同於克里普克。(cf.Brid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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