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以法治思維和方式妥善處理民族問題

以法治思維和方式妥善處理民族問題

範景鵬

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問題。

我國已進入各民族跨區域大流動的活躍期,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呈現易發、高發態勢,涉及民族因素的衝突事件不限於民族省區。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善於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規範和調整民族關係是順應群眾期待、實現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是落實“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法治保障,對解決發展中面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國家長治久安具有重大意義。

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妥善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問題,能夠把事態侷限於涉事個體而不連帶群體,更好地促進民族互信,進而更好地促進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為推動建立各民族共居、共學、共事、共樂的相互嵌入式的社會結構和社區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以法治方式妥善處理民族問題,要嚴格按照“定性準、介入早、處理快、善後全”的程序處理。首先,要準確判定什麼是民族問題,什麼不是民族問題。只有涉及全體民族成員感情和利益的事情才是民族問題,為了一己私利,綁架成民族問題的,不是民族問題。其次,要掌握處理問題的最佳時機,涉及民族因素的問題都是由一個個具體的民事、治安、刑事等案件引發的,要在事情發生的第一時間介入;再次,嚴格遵循“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的基本準則,防止跑偏跑題跑樣,各部門應各司其責、各司其職,把依法處理的結果及時發佈,穩定輿論。

(作者:省委黨校民族宗教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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