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击疫情,依法及时追究“逾矩者”法律之责

阻击疫情,依法及时追究“逾矩者”法律之责

目前,全国范围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的防控工作是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的。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有关防疫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依法追究隐瞒、谎报疫情的法律责任,未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造成疫情蔓延等违法行为,有助于确保法律实施效果,为疫情的最终胜利提供法律力量。

及时、客观、真实地报送和报告疫情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在防疫工作中,客观、真实、及时地报送、报告和公开疫情信息,对于科学决策防疫措施,保障社会信息权,有效调动公众的积极参,对提高疫情防控效果至关重要。《应急法》、《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采血供应机构、监测网点、信息报告员等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和报告传染病应急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客观、真实地报送和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延误、谎报、瞒报、漏报传染病疫情。违反本法规定的,分别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 行政责任。(1)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规定,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机构的行政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和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3) 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疫情报送、报告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隐瞒、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传染病疫情的行为负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机构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4)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及时向就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 刑事责任。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法律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公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拖延报告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依法采取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防治规划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必要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一级决定,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文艺演出或者其他聚众活动;关闭、停业、停课;封存或者查封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和有关物品;控制、扑杀流行性野生动物、畜禽;关闭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场所和其他应急措施,并予以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也有许多法律义务。不依法履行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 行政责任。(1)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责任。各级地方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应急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按照规定采取预防措施的,导致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导致次生或者衍生事件的发生;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例如发现有蔓延的可能或者传染病流行时,应当采取措施,不采取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应当隔离治疗而不采取措施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2) 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机构的行政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不按照规定严格管理传染病病原体样品的,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照规定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依法处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3)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的公务员,传染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有关防疫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未依法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分。

(4)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紧急情况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政府的决定和命令,配合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严重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突发事件的隐患未及时消除,造成严重突发事件;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不到位,造成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 刑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拒绝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导致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卫生罪包括:(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严重传播危险的,如供水单位提供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拒不符合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等进行消毒的;(2)构成犯罪的传播传染病菌种和病毒种的,从事传染病菌种和病毒种实验、保存、携带、运输的人员未按照规定严格管理传染病病原体样品,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菌传播的微生物,后果严重。(3)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重大风险行为等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三) 民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对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阻击疫情,依法及时追究“逾矩者”法律之责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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