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滿出監後,己到退休年齡,原單位不管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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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作的人,犯了罪,只要公安機關宣佈逮捕,法院宣佈判刑,就從那天起單位就把你開除了,既使你刑滿釋放與原單位就沒有關係了,根本不存在你退不退休的事了,至於後半生怎麼生活那可能就是你自己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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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年前,我的第一份工作,是進國企工廠上班。有位老師傅,我看著有點氣度不凡,但卻是名普通員工。過了兩個月,他到了退休年齡,車間搞了個歡送儀式,他說了很多感謝的話,再後來,有同事告訴我,那位老師傅,年輕時曾是北京警衛部隊的連長,給我們敬愛的高級別首長站過崗;復原回來後,擔任過這家三千人國企的副書記。再後來,他有了婚外戀,被老婆子女知道後,他不願意放棄婚外的那位紅顏,老婆子女就不斷上告,擴大影響。他被判以“重婚罪”一年,並且受到黨紀處分,開除、取消職務。刑滿後,廠裡領導還算念舊情,又把他招進了廠,成了一名普通機修工人,雖然待遇一落千丈,但好歹退休了,還有份勞保可以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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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不知所措的人。因本人從事過相關工作,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按題主的說法,刑滿出監意味著此人被判了實刑,並非判處有期徒刑並同時宣告緩刑。

一、被判處實刑的法律後果

1、本人如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2、本人如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3、本人如為企業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刑滿出監的人,如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早己被開除公職;如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會因判刑被開除公職,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如為企業人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論哪一種形式,工作肯定是沒有了,只是一個有城市戶籍的無業人員而己

這裡要著重強調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同時宣告緩刑的,只是刑罰的執行方式有所不同,實際上的刑罰依然是有期徒刑,是實刑,並不影響本人的黨紀、政務處理。

二、服完刑到退休年齡的人能幹些什麼呢?

按題主的問題,服完刑到退休年齡,參加工作時應該是在1980年前後,這就有社會保險視同繳費的問題了。按政策規定,所有視同繳費年限一律作廢;只有繳入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依然為本人所有,國家補貼部分不再補貼;扣除視同繳費年限,正常退休肯定大概是不可能的,只能到相關部門(社保局和醫保局)領取個人所有部分,自己謀生了。

至於說原單位不管,那是很正常的。你在開始服刑時,就被開除公職或者解聘了,與原單位已無正式人事關係,人家也無義務管你。所以,去原單位辦理有關事項還是陪小心為妙,防止惹毛了人家再不理你。

最後說一句多餘的話:象你這種情況,涉及的政策很多很多,時間延續也非常長,還有不同政策如何銜接的問題,非常複雜,不是很專業的人說不清楚。就算說清楚了,地方上一個小政策也會給推翻了。所以,建議你早日去當地社保局聯繫辦理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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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出監後,已到退休年齡,原單位不管該怎麼辦?你這種遭遇令人同情,但是既然自己做錯了事,就要付出代價。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第一,判處有期徒刑實型的人員都會被用人單位除名。

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自從你判處有期徒刑開始,實際就已經和用人單位沒有了關係。如果你是國家公務員或是群團幹部,凡是判了有期徒刑實型的,都要開除公職,已經退休的取消退休待遇;如果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是判處有期徒刑實型的,也必要要開除公職,解除聘任關係;作為企業工作職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都要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刑滿出獄後,你已經不屬於用人單位的幹部或職工,用人單位是沒有辦法管你的。

第二,原單位不管你,可找街道社區協調解決相關困難。

刑滿釋放人員出獄後,已經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這種情況下,找原單位是沒有什麼用的,因為已經開除了公職或是解除了勞動關係,作為單位本身沒有責任和義務來幫你解決任何問題,但是作為你戶籍所在地的街道和社區,你作為本轄區的居民,有什麼困難和問題,是可以找社區黨組織幫助解決的。比如退休手續的辦理問題、社保繳費問題、生活困難問題,低保問題等,只要在政策範圍允許的,社區都有責任來對你進行幫助,社區的幫助和關愛,是幫助刑滿釋放人員繼續進行改造,真誠悔過迴歸社會,重新建立生活信心的後續措施。

第三,服刑前養老保險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辦理退休。

服刑人員,在服刑前,如果在單位繳納了養老保險的,而且養老保險達到15年,出獄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可以按照職工養老保險的規定辦理退休。對於沒有達到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直到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為止,並辦理退休手續;對延長繳費滿5年後還沒有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的,餘下年限可一次性補繳後辦理退休,但續交費用都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標準來繳納的,和原來的用人單位沒有什麼關係。繳費有困難的,可申請社保補貼和低保等。

總之,刑滿出獄後,達到退休年齡的,只要養老保險繳費到了15年,是可以正常辦理退休的。由於判處有期徒刑時,用人單位已經按照相關的規定,辦理了開除或是解除勞動合同等相關手續,所以出獄後用人單位沒有責任為你解決退休問題,但是有困難的,可以找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幫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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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刑滿出監後,已到退休年齡,原單位不管怎麼辦?



答案是: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入獄,依據相關規定,同時會被解除勞動關係;

但社會保險關係依然存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以辦理退休。

解除勞動關係,就不再是原單位工作人員,刑滿出監後,一般原單位當然不會管了。

一、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入獄後的勞動關係

(一)國家公務員

既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企業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刑滿出監與原單位已無勞動關係

被判處有期徒刑入獄服刑時,既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國家公務員、既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實體刑罰,開除公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實體刑罰,開除公職,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企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實體刑罰,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刑滿出監後,原單位不管,那是很正常的。你在開始服刑時,就被解除勞動關係,已經不再是原單位工作人員,所以,刑滿出監後,原單位一般不會管你。



三、刑滿出監社會保險關係依然存在

參加社會保險的刑滿釋放人員,按政策規定,所有視同繳費年限一律作廢;只有個人帳戶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額為本人所有。

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入獄服刑前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刑滿釋放後再就業的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以連續合併計算。

達到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時,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以上,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從社會保險機構領取養老金。

法定退休年齡:

男60歲;

女幹部55歲;

女工人50歲。

女性國家公務員,企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員工,退休年齡按照女幹部退休年齡執行。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女性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員工,副處級以上女幹部,延遲至60歲退休;本人自願申請,仍然可以55歲退休。

四、附養老金計發公式:

看上圖養老金計發公式,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養老保險繳費額度在計發養老金時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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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有點腦筋急轉彎。

一般情況下,如果是政府機關,國營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規定,是要開除的,並且應該通知到本人。既然開除,就已經不是原單位的員工,不存在退休之後管不管的問題。

如果是民企,法律規定是可以解除合同。既然是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比如某企業的大老闆入獄,刑滿釋放後回來,他還是企業的老闆。

所以假如題主是類似的情況,企業沒有解除合同,那就應該去找企業,讓他管你的生活。

現在第1步就是先找回原單位,問一下自己的勞動關係存續情況。

如果沒有除名,那就可以碰瓷一下,讓他們解決你的生活問題。

如果已經除名,那就沒辦法了,自己要為自己的罪行承擔後果,想辦法自食其力吧。手停口停,生存的壓力,總會逼人想出辦法的。

至於社保情況,要根據自己的繳費情況,去聯繫一下社保部門,看看需要怎麼辦理或補交費用,才能領取到一定的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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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和事業人員服實刑後,其公職就會被開除,和原單位就沒有任何關係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條例》中,都明確規定了公務員或者事業人員違法犯罪後,如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事業人員在被開除後,其人事聘用合同隨之解除。因而,如果職工服了實刑,不管時間長短,其公職肯定是保不住了。公職被開除,和單位也就沒有了關係,無論刑滿後是否到了退休年齡,單位都不會管。

公務員和事業人員違法犯罪被判處實刑的,先由紀律檢查部門做出相應的紀律處分,再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正式發文解除其職務,做出開除決定,解除勞務聘用合同。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文件要求,取消其編制使用;人事部門工資管理機構根據文件要求,註銷其工資管理系統;財政部門根據文件要求,停發工資。開除處理文件會送達職工原單位,由單位通知本人或者家屬。即使因某種原因未通知到,因為文件是公開發布的,這也只是程序上的瑕疵,不影響文件執行。

被開除後,由於沒有了單位,其原來繳納的社保賬戶由其工作所在地社保部門保留。服刑期滿後,如果已經到了退休年齡,社保也繳滿15年,可以正常退休,在社保部門領取養老金。如果未繳滿15年,可以選擇繼續找工作單位繳納,也可以選擇一次性退回所繳納的社保賬戶中的個人部分。如果是在職期間因為單位的原因,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費用,可以向社保部門舉報要求查處,補繳在職期間的社保費用,以及因此而產生的利息、滯納金。

如果服刑後,並沒有被開除公職,則有兩種可能:一種是程序上的問題,紀檢、組織、人事等部門違反相關規定,沒有及時做出處理,或者處理過程中出現延誤、遺漏等,這並不影響最終被開除的結果,只是需要做程序上的完善,可以要求其補充相關手續,並依此給予相應的賠償。二是依據法規不同,或者處理方式不同,雖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紀檢、組織、人事部門也做了處理,但並沒有做出開除決定。這種情況下,職工在刑滿之後,單位還需要根據職工實際情況做出安置,給予相應的崗位和工資待遇,直至退休。如果刑滿後退休的,正常移交社保部門保障,服刑期間的社保也要正常繳納。刑滿未被開除是違規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有程序上的問題,也不影響最終結果。牽涉的部門很多,不只是原單位一家,想通過打官司獲得賠償,甚至推翻結果延續工作經歷,都是不可能的,所能獲得的賠償也是微乎其微,不建議走這條路。


職言管語


法院判刑後,判決書應當送達所在單位。單位根據判決書予以開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從此與單位脫離關係。同時,單位會通知社保處,停止繳納本人社保基金。社保處根據相關規定,取消視同繳費年限的待遇,從實際繳費時計算繳費年限。服刑期間,社保停止收取養老保險基金,社保中斷。期滿釋放後,不到退休年齡的,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連同入獄前的實際繳費基數和年限斷續合併計入個人賬戶,待到退休年齡計算養老金標準。出獄時已到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在入獄前已經滿十五年的,持釋放證明,個人身份證,單位開除或者解除合同文件(如果沒有相關文件單位應當出具證明)向社保處申請辦理退休養老手續,核定養老金標準。實際繳費年限不滿十五年的,諮詢社保處補交足十五年後辦理退休手續核定養老金或者退保。退保只返還個人賬戶的基金,不返還單位繳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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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死,活該,誰讓你犯罪了,再告訴你一個秘密,判1年徒刑,本質上就是判死刑,因為你出獄後,沒人要你,你也沒有養老金。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所以千萬不要犯罪,哪怕去做乞丐,都不能犯罪,最可憐的是他們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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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滿出獄後已到退休年齡,原單位不管並且也沒有通知開除,該怎麼?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一、從您提出的問題來看,在服刑的階段原單位沒有通知開除

換句話說就是保留了職工的身份,那麼當這位員工刑滿釋放時,原單位應當對他(她)進行安置。其工齡按現行規定辦理;其工資待遇,原則上應根據本人的實際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經錄用單位考核後重新評定。

一定要注意,必須確定是服刑期間保留了職工身份才可以適用這一條,如果只是因為服刑期間員工不瞭解原單位已經做過開除決定,或者僅僅是因為身在獄中沒有接到通知的,這能適用這一條。

依據是《商業部、教育部、公安部、農牧漁業部關於犯人刑滿釋放後落戶和安置的聯合通知》(1983年5月5日(83)公發勞47號)現行有效。

這個文件已經公佈很久了,大家不是經常用的不會知道,而且目前的用人單位一旦員工被追究刑事責任了,都在第一時間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將麻煩留著等員工刑滿再來解決,所以不瞭解的人非常多。

二、符合第一條,並在刑滿後已符合退休年齡,原單位應當配合為員工辦理退休手續

由於勞動者的退休手續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辦理。勞動社會保障部門對辦理退休手續的具體程序及所需提交的資料有相關的規定。勞動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能否辦理退休手續由勞動社會保障部門依法予以審核、批准、辦理,原單位不能決定並辦理退休手續,但有義務配合員工向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提供需要的材料。

上述第一、二條的來源出處是中國裁判文書網,吉林省某法院【2019吉0202民初34號】民事判決書,您可以參考一下。

三、存在著單位做出開除決定,因員工服刑無法通知的情況。

這個需要看員工個人檔案裡有沒有這一個決定,由於本人的檔案是無法查閱的,只有進入訴訟後請求法院調查或由原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上有相似案例,用人單位將除名決定放入了檔案中,但是除名決定是在員工被判刑之後不久就做出的,而不是刑滿釋放後才做出。【(2013)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354號民事判決書】

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可以因為員工犯罪而合法單方面解除合同,但這個解除行為不是無限期的,在一定時間內用人單位不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那麼等員工刑滿釋放時,用人單位就失去了單方解除的權力。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您還可以在法律文書網站上搜索更多的案例。祝維權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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