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達成但債務未履行完畢,原查封的房產是否可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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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執行和解一般包括債務一次性履行完畢即時結清和分期分批結清。

1.為規避執行風險,債務一次性履行完畢即時結清的,要在法院組織下進行,可以讓被執行人將錢款打到法院賬上再籤執行和解協議,這種情況,原查封財產應當解封。法律依據: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後,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人民法 院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2.債務分期分批結清的解封問題,就是你問的情況。依據執行方面的法律規定,該種情況是否解封,法院一般依據雙方執行和解協議約定處理。

(1)在執行和解協議中,申請執行人出於自身利益的保護,可以不同意解封財產,或者要求被執行人提供擔保到位後或者履行完畢後再同意解封財產;

(2)如果執行和解協議沒有約定是否解封,出於申請執行人利益的保護,雖然已經執行和解但因為尚未執行終結,按規定法院只是中止執行,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可以再申請恢復執行,對於解封問題,因只是中止執行,執行義務並未履行完畢,執行並未終結,已經查封的財產,我認為除非申請執行人同意,法院不得解封。

以上是我對你提問題的回答和理解。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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