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四年四個月沒交罰款能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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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四年四個月沒交罰款能減刑嗎?

如果表現較好,多數情況能減刑,但是減刑會受到限制。

現在辦理減刑假釋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這個規定,關於罰金履行的規定摘錄如下:

第二條 對於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對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罪犯,

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的申訴權利應當依法保護,對其正當申訴不能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

第七條 對符合減刑條件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 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

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款罪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數罪併罰且其中兩罪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九條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併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減刑幅度應當比照本規定第八條從嚴掌握,減刑後的刑期最低不得少於二十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十一條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職務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動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罪犯,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一般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比照本規定第十條減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六條從嚴掌握,一次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在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將罪犯交付執行刑罰時,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財產性判項,人民法院應當將反映財產性判項執行、履行情況的有關材料一併隨案移送刑罰執行機關。罪犯在服刑期間本人履行或者其親屬代為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應當及時向刑罰執行機關報告。刑罰執行機關報請減刑時應隨案移送以上材料。

人民法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時,可以向原一審人民法院核實罪犯履行財產性判項的情況。原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出具相關證明。

刑罰執行期間,負責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協助原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所稱“財產性判項”是指判決罪犯承擔的附帶民事賠償義務判項,以及追繳、責令退賠、罰金、沒收財產等判項。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第一條有這樣的規定: (貪汙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對拒不認罪悔罪的,或者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

可以看出,現行法律對於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是非常重視的,不履行財產性判項,一般不能認定為“確有悔改表現”減刑假釋會受到嚴格限制。具體地說,就是首次減刑會推遲,兩次減刑之間間隔期會拉長,每次減刑的幅度會壓縮,假釋原則上不辦理。

因此,如果自己有能力,罰金又不是很多,儘量還是交清了為好,以免影響自己的減刑假釋。

以上回答供參考。


淮北日月升


看具體案件的性質,可以瞭解一下最近的減刑方面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

(2019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3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9〕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補充規定》已於2019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4日

  為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後,依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汙賄賂罪判處刑罰的原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罪犯的減刑、假釋補充規定如下:

  第一條對拒不認罪悔罪的,或者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不予假釋,一般不予減刑。

  第二條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第三條被判處無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四條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後,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四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減為有期徒刑後再減刑時,減刑幅度比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執行。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第五條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減刑時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第六條對本規定所指貪汙賄賂罪犯適用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第七條本規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劉秀章律師說法


可以減刑但是會被《現制減刑》如果在改造期間表現好的話大概一年半的時間可以拿一個表揚,和一個記功的獎勵,一個記功可以減五個月,一個表揚可以減三個月“但是”沒交罰金會被法院現制減刑,正常來說第一次法院會判不予減刑,被法院不矛減刑發回監獄的會過六個月以後才可申報減刑,第2次被服刑人大概是三個以上的刑政獎勵了,在報減刑的話法院有可能只給減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如果正常的情況下是可以減一年的但是被現制了減刑所以只能減半年


迷聲陽光


能減。

如果初犯,拿滿二個表揚可減8個月。

如果累犯,拿滿三個表揚可減7個月。

每個表揚600分。

每次減刑不得超過9個月。

累犯要扣1個月,不交罰金要扣1個月。

注:三類犯不交罰金不得申報減刑。

涉黑,金融詐騙,貪汙受賄。

以上是2018年新的減刑法規定。



用戶105529785647


能減,但是不交罰款會抵去你減去的部分刑期。這就是最權威的解答[酷拽][酷拽][酷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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