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審二審都敗訴,過了兩三年還能申請再審嗎?

我的天空253033448


我國的訴訟程序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再審程序是作為糾錯程序的特殊存在,並不是必須要經過的程序。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確有錯誤時,才能啟動再審程序。我們來看看在民事訴訟法中是怎麼規定申請再審的期限和申請再審的條件的。

申請再審的期限:四種特殊情形

當事人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一般必須在判決、裁定生效後6個月內向作出判決的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有四種情形,當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也就是說,只要滿足這四種情形之一,申請再審的期限就從當事人知道之日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1.當事人發現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中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致使判決出錯的;

3.據以作出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更改的;

4.原審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存在違法亂紀行為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

當事人申請再審必須滿足以下六個條件:

1.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是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2.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生效的判決、調解書,沒有生效的裁判不得申請再審;

3.生效的裁判存在可能的錯誤,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13種可以申請再審的情形,在此不再贅述;

4.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再審;

5.向有管轄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一般是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

6.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結語:如果一審二審都敗訴,過了兩三年,發現原裁判存在上述所說的四種情形,當事人在發現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期限是從發現之日或者應當發現之日起計算的,而不是從裁判生效之日起計算。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審查決定是否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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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法律人


1、申請再審是不可以的。因 為這有規定的期限限制。這期限為:當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2、但可以無限期的申訴。如果有人有時間看了你的材料,覺得有錯,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糾正錯案。

對於錯案的糾正,是沒時間限制的。不是說錯案過了10年、20年就一定是鐵案,不能翻案。中國幾千年歷史,不都同樣有人為歷史的錯案翻案?

3、錯案的糾正,關鍵是否有人看你的材料,並且覺得確實有錯。總書記說要做到案結事了,所以,如果你確實有冤情,你要有信心,要不斷的申訴才可。

4、做到案結事了,是件對誰都有好處的大好事,因為這可以從根本上消除潛伏的社會隱患,避免個人人為的私力救濟。


皇家師爺



題主問題是關於再審程序問題,簡單介紹一下:

當事人申請再審符合這些條件的,才能引起再審程序,否則,則不能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

1、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2、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3、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如果超期,只能嘗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

4、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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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那些事兒


紙上談兵!理論上任何生效的判決都可以提起再審程序,但實際上絕大多數案件都板上釘釘,不可能翻案。申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他如果執著不服判決,可以無限期地申訴下去。我們已經看到,常家父子巳經表演得夠充分了,相當地虛偽無知固執擅變。他們可以不服,但必須接受判決的強制,先老老實實服完一年半刑期,出獄後他已經淡淡出了人們的視線,再也掀不起大浪了。


長征154442478


糾正錯誤應當不計時間,如果當事人家庭或者人身發生變故,沒有時間或精力申請再審,6個月時間很快過去了,當事人卻是有理也不能申清再審,這是法院不讓人民勝訴所定的匡匡。既然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證明法院判錯了,應當隨時申請再審,不劃是時間,給人民留一點說理的空間。


用戶4044055314578


能啊。勝訴敗訴,證據說話。

首先要符合訴訟法規定的申訴時限、及其他提起申訴的條件。要申訴的那個事情是你的,你最清楚它符合不符合訴訟法規定。不懂就學,學不懂問,總有結論。一般莫怪法律規定對你不利,沒有總是有利於自己的道理。

遞交申訴書,申請案件再審是相關申請人的權利。法院立案與否,再不再審,自有一套規矩,那還得就是所謂“法律規定”。你遵守與否、滿意與否,只與你及申訴之事有關;法院法官遵守與否,卻不僅與你有關,更與他的職權職責、司法體系有關。一般莫怪不能滿意,法院不是你家的。

已經立案再審或者發回重審了,則更要心不旁鶩堅定不移,幹啥?用證據說話,爭取合法權益呀!此時此處,申訴成敗,關鍵因素是證據。


宮老師355


不應該設期限、有的當事人已經傾家蕩產了、當時沒有能力去改變、如果當事人能夠得到有效解決問題的時候、對自己的利益進行保護、法院應該給冤假錯案的人提供一個機會、讓這部分人不萌受傷害和損失


用戶堅強的人


可以。只要發現了新的證據,或者找到了審理此案的人員有貪汙受賄、枉法裁判等證據,就可以提出再審申請……


飛蛾灘知識產權


申請再審也要看你的證據與事實的相互認證,證據證明事實符合發展的規律,找出一、二審敗訴的因果。再審才能申請有勝算的把握,法庭打的是證據與事實。而不是個人的推理,讓證據說話。


我是民間一草民1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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