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一輕傷!男子持械故意傷人被判十二年

近日,由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張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一死一輕傷!男子持械故意傷人被判十二年

檢察機關指控:2015年12月26日23時許,被害人華某、華某樣與華某璽等人在來賓市興賓區某酒吧喝酒時與鄰桌發生爭執,被酒吧保安勸出酒吧至外面停車場。次日凌晨2時許,華某、華某樣認為其被勸出酒吧一事,被在酒吧外面煙攤處聊天的江某、黃某等人取笑,便上前毆打他們,後被他人勸開,黃某被打傷頭部。之後,江某將其被打一事告訴了喬某(另案處理),喬某立即約上好友被告人張某與崔某(已判刑)等人持刀、木棍乘車趕到酒吧門前停車場,與江某、彭某(已判刑)一起圍毆華某、華某樣。事後,群眾打電話報警,華某、華某樣兩人受傷被送到來賓市人民醫院搶救,華某樣受輕傷,華某因搶救無效死亡。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結夥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華是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一死一輕傷!男子持械故意傷人被判十二年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溫馨提示

俗話說“酒後無德”,酒精能麻痺人的大腦,讓人無法控制自己,做出種種失常的行為,不僅傷害身體,還容易情緒失控,希望大家在飲酒時一定要注意適度,不要飲酒過量,做出觸犯法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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