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男子信用卡額度被下調起訴銀行遭駁回,是什麼原因呢?

案件聚焦:男子信用卡額度被下調起訴銀行遭駁回,是什麼原因呢?


上海一名信用卡持卡人在採用最低還款額方式的情況下,仍多次發生逾期還款情況,於是信用卡髮卡行對其信用額度向下進行了調整。多次交涉無果後,該持卡人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恢復原來的信用額度,並返還收取的相關費用。


相繼發生9次逾期還款 信用卡額度被下調


2012年9月,原告仇先生(化名)填寫申請,並簽署《領用合約》,領用了被告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發行的信用卡,信用額度為2萬元。


案件聚焦:男子信用卡額度被下調起訴銀行遭駁回,是什麼原因呢?


仇先生稱:自己一直按時還款並持卡正常消費,但被告卻於2018年3月29日以短信方式告訴他,該卡信用額度被降低1萬元,並要求他須優先還清已降低的額度的消費金額,才能在其授權許可的額度內消費用卡。仇先生還說,被告未經自己同意,自2012年9月開始,擅自收取用卡無憂費每月4元、信用保障費每月3元,至2018年9月,收取上述費用共計462元。被告還違約收取原告2018年6月的違約金94.12元。


仇先生因此起訴,要求恢復信用額度,退還違約收取的費用。

案件聚焦:男子信用卡額度被下調起訴銀行遭駁回,是什麼原因呢?

被告銀行信用卡中心辯稱:根據《領用合約》第二條第一款以及相關監管規定,被告有權在原告資信狀況惡化時調減原告信用額度。原告在2017年5月、6月、2018年3月出現多次逾期,且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顯示原告持有的其他銀行信用卡存在逾期。為提高客戶滿意度,被告表示,願意退還原告556.12元。


經審理查明,自2012年11月至2018年3月,在採用最低還款額方式下,仇先生持有的涉案信用卡相繼發生9次逾期還款。其中,2018年3月的逾期費用,截至本案訴訟仍未還清。且原告持有的其他四家銀行信用卡2017年也存在多次逾期還款。


銀行做法符合合同約定法律規定 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認為,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是否有權依據《領用合約》單方調減涉案信用卡的信用額度。


在2012年9月6日原告手寫簽名的《領用合約》上,第二條第一款明確約定,

“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資信狀況核定其卡賬戶的信用額度,並通過月結單、卡函或者其他方式告知乙方……該調整一經甲方作出即對乙方具有約束力……”。


法院認為,原告在長達6年的用卡時間內並未就此提出異議,故應視為原告認可被告確定授信額度的方式。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髮卡銀行從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持卡人本人、親屬、交易監測或其他渠道獲悉持卡人出現身份證件被盜用、家庭財務狀況惡化、還款能力下降、預留聯繫方式失效、資信狀況惡化、有非正常用卡行為等風險信息時,應當立即停止上調額度、超授信額度用卡服務授權、分期業務授權等可能擴大信用風險的操作,並視情況採取提高交易監測力度、調減授信額度、止付、凍結或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等風險管理措施。”


法院認為,《領用合約》第二條第一款的約定,符合《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法院據此認為:涉案信用卡在原告採用最低還款額方式下仍發生多次逾期,且原告存在其他銀行信用卡逾期還款情況,被告據此調減原告信用額度並通知原告,符合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原告要求恢復原有信用額度,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返還相關費用的訴訟請求,被告自願返還,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本案已經生效。


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圖片源於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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