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误把“订金”当“定金”

为了确保合同能够得到履行,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均确立了“定金罚则”,对违约方适用“不退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惩罚。为此,很多人在订立合同之前都会向对方交付(或收取)一定的钱款,以确保合同目的能够实现。但是,大家真的能够确定所交付(或收取)的这笔钱是法律上的“定金”吗?近日,西固法院就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西固法院案例】误把“订金”当“定金”

袁某为了接年迈的父母来兰州居住,想购买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子,于是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张某夫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夫妻将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以一定的价款出售给袁某,并积极配合袁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房屋过户等手续。为了确保能够如期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袁某当场向张某夫妻并交付2万元现金。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张某曾以没有时间为由向袁某提出过一次延期,袁某也欣然同意并再次和张某约定了办理贷款手续的时间,可到了第二次约定的时间,张某再次以同样的理由要求延期,令袁某难以接受,双方不欢而散,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通知二人庭前调解。调解中,原告认为张某一再拖延交房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被告张某也承认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如期履行,但那2万元现金不是原告所说的“定金”,原告无权要求他双倍返还。

既然双方都同意解除购房合同,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认定那2万元现金的性质。如果真如原告所说,那2万元是“定金”,依照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则应双倍返还。但是,办案法官仔细翻阅二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后发现,合同中明确记载“乙方向甲方支付2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订金”。“订金”与“定金”虽然读音完全相同,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定金是法定的担保形式之一,如果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可以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只是表明买方的购买意愿,性质类似于“预付款”。既然合同中明确记载的是“订金”,原告自然无权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解除此前签订的购房合同,被告向原告退还2万元订金。

法官提醒:

由于“定金”和“订金”的读音相同,很容易被人们混淆,只有“定金”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也只有“定金”才可以适用双倍返还的规定。大家在给付定金(或订金)前务必仔细确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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