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设下文字陷阱,买主误将 “订金”理解为“定金”

【案例】

2017年6月,岳阳市民高某将当地一家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称2017年2月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订购意愿书,并按照房产公司的要求交纳了2万元作为定全,但4个月后房屋开盘时,他订购的房屋却被别人买走。高某认为房产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房产公司却声称从来没有收过定金,当初从高某那里收取的2万元是订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细一看,才发现合同上面写的是“订金2万元”。高某这才醒悟,房产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设下了一个文字陷,使他丧失了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的权利。

房产公司设下文字陷阱,买主误将 “订金”理解为“定金”

【法律解析】

高某无权要求返还双倍订金。

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实际是一种债的担保,它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订金”却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意义,所以高某无权要求房产商双倍返还订金。

房产公司设下文字陷阱,买主误将 “订金”理解为“定金”

【援引法条】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返还定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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