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疫情期间婚宴取消,定金、损失如何处理?

四川新闻网遂宁3月24日讯(叶枝 文国江)家住蓬南镇三台村的陈某将于2020年正月初三为其子举行结婚典礼,2019年12月,陈某找到群利镇专业做农村坝坝宴的厨师王某为其操办婚礼喜宴,双方商定了喜宴桌数、酬金等,陈某还支付了定金500元。后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导致婚宴不能按期举行,陈某遂通知王某原定婚宴取消并要求其返还定金500元,王某以购买了1000余元桌椅和支付了人工费、车费为由拒绝返还。

3月18日,蓬南法庭文庭长与蓬南市场监督管理所杨所长一同在该所消费纠纷调解室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文庭长向双方释明:因疫情防控需要,各级政府均依法采取限制和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动,包括婚庆和聚餐行为,这是导致本案餐饮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该因素形成时间是在陈某支付了定金500元之后,举行婚礼日之前,即合同成立之后和履行完毕之前,且王某还未实际履行餐饮服务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因不可预见而不可归责于本案原被告,陈某缴纳的500元不论是成约定金还是违约定金,王某均应返还。购买桌椅以及为此支付的人工费、车费等是否属于合同解除后王某的损失?首先购买桌椅、雇请工人和车辆不是双方商议的本次餐饮服务合同的标的条款;其次购买桌椅和雇请工人和车辆的行为是王某为达到合同目的所做的准备,但不是必要的准备,因王某作为专门做坝坝宴的厨师,桌椅的添置并不是只为本次合同履行而专门购置,而是为今后业务发展所准备的交易成本,故不构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不能要求折抵或赔偿;最后若该准备行为是必要的,如购买的消耗物肉类、酒水等,原告则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该准备行为若发生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后,王某亦应当依据减损规则采取暂停采买等措施,而实际未采取,其损失也应自担。

经文庭长详细的解释,最终双方达成返还200元婚宴定金的一致意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