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定金,不能想定多少就定多少

2016年10月24日,张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共计100万元,定金条款约定张先生给付王女士定金20万元。第二天,张先生向王女士的银行账户转款25万元,王女士向张先生出具了25万元定金的《定金收据》。之后,因种种原因,王女士并没有履行该购销合同。对此,张先生要求王女士按照其实际支付的定金25万元的双倍50万元返还,但王女士却只同意按照购销合同中约定的20万元定金的双倍40万元返还。经多次协商谁都不肯让步,2017年6月,张先生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50万元,并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二人的购销合同,被告王女士退还原告张先生双倍定金40万元,并返还原告张先生5万元及其利息。

《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本案中,虽然购销合同中约定定金为20万元,但张先生向王女士转账25万元后,王女士进行了接收,没有提出异议,并向张先生出具了25万元定金的《定金收据》,表明定金合同已经变更,并已经生效。

尽管如此,但《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案中,虽然定金已由20万元变更为25万元,但其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应该按20万元计算。那多出的5万元怎么办?依据民法原理,超出的5万元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王女士应当返还张先生,并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当然,如果王女士和张先生达成合意,超出的5万元也可当作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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