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委託做的司法鑑定能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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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在刑事訴訟中,作為刑事訴訟證據種類之一的司法鑑定意見,往往會成為法官查明案件事實、認定案件性質的關鍵證據。

基於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但是,《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指明誰才是指派或聘請的主體。

那麼,究竟哪些主體有權啟動司法鑑定程序?

一、刑事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具有鑑定資格的人進行鑑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製作《聘請書》。

通過上述規定,在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中,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需要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顯然,鑑定的委託單位是公安機關。

二、檢察機關辦理案件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的問題,可以進行鑑定。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鑑定由檢察長批准,由人民檢察院技術部門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聘請其他有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但是應當徵得鑑定人所在單位的同意。

也很明確,檢察機關為了解決某些專門性問題,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由檢察長批准。

三、法院審理階段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鑑定和查詢、凍結。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上述法律規定的是法院可以進行委託鑑定,而當事人享有的是申請重新鑑定的權利。


可見,就現行刑事訴訟體制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法院才是有權啟動司法鑑定的訴訟主體,當事人對於司法鑑定的啟動只有申請權。

在這樣的體制下,當事人自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做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是不能被法院採納作為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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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涉及刑事的司法鑑定是刑事偵查程序中的證據部分,將在其後的審查起訴、審理定罪判決程序中起決定性的證據作用。因此,公民自行委託做的司法鑑定無效。交通事故及其他民商事案件自己委託做的司法鑑定,只能被法庭作為參考性資料收入案卷,而不能對案件的最終判決起決定性的作用。


菩提新客


這個問題?我認為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個,司法鑑定的機構是否合法公平公正,為什麼自己去司法鑑定沒有法律效力也不能做為證據?

第二個是,司法鑑定的程序,自己去司法鑑定和法院去司法鑑定的程序和材料要求是否一致。

第三個是,司法鑑定到底有多大的法律效力,是否能作為證據?司法鑑定是程序?還是定案證據?司法鑑定是否負責法律責任?是否有法律規定沒有司法鑑定的證明證據不足以定罪?


俞鎖法


自行委託做的司法鑑定能作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據嗎?只要是你做鑑定的機構有資質,就可以作為有效證據,司法機關採取不採取那可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再提出在鑑定之前,儘量和對方溝通,選取雙方都一致認可的或者司法部門指認鑑定機構,這樣會減少不必要的麻煩。(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王萬東法律服務


公訴案件是不可以的,一般情況下鑑定由偵查機關或監察機關委託鑑定;自訴案件,如果該鑑定被告人有異議就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法庭會根據被告人申請重新鑑定,重新鑑定結果如不違返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定案依據


冰紅茶鄧衍璐


不能直接作為證據使用,首先必須接受對方質證,給對方訴訟權利,其次對方認可,法院認為合法證據才能採信。否則只能作為申訴再審的依據之一。是否採信,得綜合考量。


宜山散人z


公安機關委託的傷害鑑定在刑事案件採納,而民事訴訟不採納?公安委託傷殘機構是勞動能力鑑定機構合法嗎?如今不被民事訴訟採納認可怎麼辦?公安是否要負責任的?有哪位法律人士可提供指教。


陳開新


不能


627808350


分情況,如果是公訴案件,你無權偵查,屬於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權力,如果是自訴案件,可以向法院提供證明對方有罪的證據。自訴案件的範圍:(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佔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遺棄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7)侵犯知識產權案;(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凡人鮮談


個人所作司法鑑定需得到法庭認可方能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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