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說走就走,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革斤春風


《勞動合同法》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權,但同時也對單方解除權予以了限制。

比如,勞動者因個人原因離職時,應當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或者提前書面通知,此舉目的在於防止因人員流動造成用人單位經營陷入被動,甚至造成損失,保障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損失。

案例:

王某系深圳某汽車公司的一名員工,於2015年7月15日入職,從事普工工作。2016年6月8日,王某不辭而別,未通知汽車公司。後來,王某於2016年10月23日向汽車公司口頭提出離職申請,汽車公司於2016年10月24日向王某送達《自動離職通知書》,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請求王某賠償為完成王某工作的額外支出19305元。王某不同意,汽車公司申請仲裁,仲裁駁回了請求,汽車公司又起訴至人民法院。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王某向汽車公司支付損失人民幣4290元。

爭議焦點:

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關係是否應當賠償被上訴人損失。

本案中,王某離職並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汽車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汽車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二審期間主張其在離職前10多天已口頭告知汽車公司,且被汽車公司允許員工快離,即當天說當天走,但王某未能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且汽車公司對此並不認可,故本院對王某該主張不予採信。

汽車公司在一審期間提供了員工工資發放記錄,以證明上訴人擅自離職後,被上訴人安排公司其他員工完成王某的工作,汽車公司為此支出了工資及加班費,王某對汽車公司提交的前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沒有異議,予以認可。

鑑於汽車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王某擅自離職給其造成的損失金額為19305元,勞動者應賠償的損失大致應與其一個月工資或用人單位聘用其他人員頂替其工作30天所應支付的報酬相當,一審法院參照王某離職前月平均工資酌定汽車公司應賠償的損失為一個月工資即4290元,合法合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該建立良好的良好的勞動關係,誠信經營,調整好姿態,勞動者也應當盡到自己的義務,積極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因為企業和員工息息相關,緊密相連。






黔北小林


我們公司連續兩個月不發工資,應不應該說走就走?老闆還讓辦理交接,我進公司說試用期三個月,我試用期三個月沒到就已經提出辭職了,這樣的老闆該怎麼對待?為公司辦事摩托車被扣,交了500罰款,這個公司有沒有責任?


woif1


這要看你自己了,如果有欠薪達到勞動法規定的,員工有權利自己解除合同。


一場夢魘擾我三年3


沒簽勞動合同、購買五險一金社保,加班沒有加班費的企業可以說走就走,因為就憑沒簽勞動合同這一條,企業就已經理虧在先了,沒勞動仲裁誰都不怕,一旦有勞動仲裁了企業慫得和孫子一樣!


京醫通


題主說的承擔責任,是指員工還是用人單位?在員工方面說,如果是比較正規的公司,簽有勞動合同,而且員工擔任的職位很重要,而且還涉及到公司敏感技術的保密性,及後續工作的持續性,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員工賠償,常見的就是扣壓工資和獎金,嚴重的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在用人單位方面來說,公司和員工簽有正規合同,五金一險正常為其購買,沒有過錯,員工毫無徵兆說走就走,按規定,這算是曠工,前三天每曠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資,三天以內重新上班,按曠工處理,職位保留,工資按扣除曠工處受處罰後所得發放。如果連續曠工三天以上,視為自動離職,自動離職公司可以拒絕發放工資獎金,並不需要任何賠償


返屋養豬


這就是合同的重要性,

1 有沒有合同有約在先,如果有一切按照合同辦事。

2.還有就是這個事情的來龍去脈是怎麼回事,如果造成比較嚴重的後果就需要走法律程序了。


程青鵬


好還走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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