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说走就走,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革斤春风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但同时也对单方解除权予以了限制。

比如,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时,应当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或者提前书面通知,此举目的在于防止因人员流动造成用人单位经营陷入被动,甚至造成损失,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

案例:

王某系深圳某汽车公司的一名员工,于2015年7月15日入职,从事普工工作。2016年6月8日,王某不辞而别,未通知汽车公司。后来,王某于2016年10月23日向汽车公司口头提出离职申请,汽车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王某送达《自动离职通知书》,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请求王某赔偿为完成王某工作的额外支出19305元。王某不同意,汽车公司申请仲裁,仲裁驳回了请求,汽车公司又起诉至人民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某向汽车公司支付损失人民币4290元。

争议焦点:

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应当赔偿被上诉人损失。

本案中,王某离职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汽车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汽车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二审期间主张其在离职前10多天已口头告知汽车公司,且被汽车公司允许员工快离,即当天说当天走,但王某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汽车公司对此并不认可,故本院对王某该主张不予采信。

汽车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供了员工工资发放记录,以证明上诉人擅自离职后,被上诉人安排公司其他员工完成王某的工作,汽车公司为此支出了工资及加班费,王某对汽车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予以认可。

鉴于汽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擅自离职给其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9305元,劳动者应赔偿的损失大致应与其一个月工资或用人单位聘用其他人员顶替其工作30天所应支付的报酬相当,一审法院参照王某离职前月平均工资酌定汽车公司应赔偿的损失为一个月工资即4290元,合法合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建立良好的良好的劳动关系,诚信经营,调整好姿态,劳动者也应当尽到自己的义务,积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因为企业和员工息息相关,紧密相连。






黔北小林


我们公司连续两个月不发工资,应不应该说走就走?老板还让办理交接,我进公司说试用期三个月,我试用期三个月没到就已经提出辞职了,这样的老板该怎么对待?为公司办事摩托车被扣,交了500罚款,这个公司有没有责任?


woif1


这要看你自己了,如果有欠薪达到劳动法规定的,员工有权利自己解除合同。


一场梦魇扰我三年3


没签劳动合同、购买五险一金社保,加班没有加班费的企业可以说走就走,因为就凭没签劳动合同这一条,企业就已经理亏在先了,没劳动仲裁谁都不怕,一旦有劳动仲裁了企业怂得和孙子一样!


京医通


题主说的承担责任,是指员工还是用人单位?在员工方面说,如果是比较正规的公司,签有劳动合同,而且员工担任的职位很重要,而且还涉及到公司敏感技术的保密性,及后续工作的持续性,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赔偿,常见的就是扣压工资和奖金,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用人单位方面来说,公司和员工签有正规合同,五金一险正常为其购买,没有过错,员工毫无征兆说走就走,按规定,这算是旷工,前三天每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三天以内重新上班,按旷工处理,职位保留,工资按扣除旷工处受处罚后所得发放。如果连续旷工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自动离职公司可以拒绝发放工资奖金,并不需要任何赔偿


返屋养猪


这就是合同的重要性,

1 有没有合同有约在先,如果有一切按照合同办事。

2.还有就是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是怎么回事,如果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就需要走法律程序了。


程青鹏


好还走吗?一


用户103365417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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