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該不該為殺人犯辯護?

小搬搬搬


說幾個所謂的故意殺人案,應該是回答了這個奇怪的問題。

1994年10月1日,聶樹斌因涉嫌殺害一名婦女,被刑事拘留,當時的判決書是這麼認定的““聶樹斌於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菊花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後,將康強姦。爾後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

1995年,聶因故意殺人、強姦婦女被判處並執行死刑,一個月後,死刑執行。

2005年,多命案在身的王書金承認自己為“聶樹斌案”的真兇。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院裁定王書金非聶樹斌案真兇,駁回王書金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3月17日,聶樹斌的律師首次獲准查閱該案完整卷宗,此時聶的死刑已經執行了20年。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對原審被告人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聶樹斌無罪。

呼格案

1996年4月9日,在呼和浩特某毛紡廠家屬區公共廁所內,一女子被強姦殺害,也就是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公安機關報案人呼格吉勒圖是兇手,4月11日,呼格作出有罪供述 ,辦案人員認定,呼格是在女廁對死者進行流氓猥褻時,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導致其死亡的。之後,呼格對檢察官翻供,並供述了警方逼供及誘供的過程。但筆錄顯示,檢察官對呼格吉勒圖使用了“你胡說”等語言,否定了他的翻供。庭審中,呼格的兩位律師,一位做的是有罪辯護,說呼格吉勒圖年紀小、是初犯,且是少數民族,請法院從輕發落。而另一名律師一句話都沒說。

當年5月,呼格吉勒圖被判死刑。呼格吉勒圖不服,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趙志紅承認在第一毛紡廠家屬區公共廁所內殺害了一名女性。

2014年11月20日,內蒙古高院宣佈呼格吉勒圖案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罪。

還有張氏叔侄案,趙作海案(亡者歸來案)。

這些人,難道就不值得律師辯護?難道就不需要更有力和更困難的無罪辯護?


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任何人未經法院判決之前,都不得被確定為有罪。因此,你在這裡說律師為殺人犯辯護!?顯然是錯誤的。應該說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在開庭階段為被告人辯護。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因此,即使是一個殺人嫌疑犯,也必須要有律師替他辯護。

只有人民法院作出殺人罪成立的判決宣告以後,這時的被告人必須要有10天的上訴期限,

如果被告人上訴,被上一級法院駁回起訴,維持原判。此時,才可以被稱之為殺人犯。

如果上一級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那麼被告人在重新審理的判決宣告之前,只能被稱作是被告人。


木易光陰


刑事訴訟法有規定的,不用多慮,只需要量力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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