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崍市:元旦聚餐女子醉酒致死,責任該由誰來承擔,你怎麼看?

Mis梁


在這件事情中,首先可以確定的是死亡女子周某的死因是自己過多飲酒所致。其次,其喝酒的行為是自己自願的,不是他人強迫或者極力勸酒所致。最後,周某已經是成年人,沒有身體和精神方面的障礙,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一個正常人的角度來看,每個正常的成年人對於自己喝酒能喝多少,該喝多少都有判斷,還有再喝多少就不行了這樣的預測。但是周某屬實是因為自己的原因才導致喝酒致死,所以最終是對於死亡結果,由周某自己負主要責任。

其次,公司組織聚餐喝酒一事,即召集員工進行集會,可以類推適用《侵權責任法》關於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的條款,認為周某極度醉酒之後,其所屬的醫美公司已經意識到了醉酒給周某造成的損害後果,並未將其送往醫院,而只是安排人將其送回家中,沒有采取進一步的防護措施。公司本身作為眾人聚餐這種群體性活動的組織者存在一定的過錯(充其量是過失),也應該承擔周某死亡的必要責任,具體在這次事件中承擔次要的責任。



對於其他那些與周某共同飲酒的同事,如果進行了勸酒或者斗酒、強迫周某喝酒的行為,那麼他們也應該盡到在勸酒後對周某的合理注意義務,在察覺到周某身體明顯不適後將其送往醫院,如否,那麼這些周某的同事也要承擔一部分賠償責任。但是法院查明的事實中並未有周某與同事之間勸酒、斗酒的行為,所以最終的處理結果是周某自己對死亡結果負責,而公司承擔損失20%的賠償責任,我覺得合情合理。

酒逢知己千杯少,即使如此卻也切莫貪杯,自己有幾斤幾兩一定要好好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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