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元旦聚餐女子醉酒致死,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你怎么看?

Mis梁


在这件事情中,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死亡女子周某的死因是自己过多饮酒所致。其次,其喝酒的行为是自己自愿的,不是他人强迫或者极力劝酒所致。最后,周某已经是成年人,没有身体和精神方面的障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一个正常人的角度来看,每个正常的成年人对于自己喝酒能喝多少,该喝多少都有判断,还有再喝多少就不行了这样的预测。但是周某属实是因为自己的原因才导致喝酒致死,所以最终是对于死亡结果,由周某自己负主要责任。

其次,公司组织聚餐喝酒一事,即召集员工进行集会,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关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的条款,认为周某极度醉酒之后,其所属的医美公司已经意识到了醉酒给周某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未将其送往医院,而只是安排人将其送回家中,没有采取进一步的防护措施。公司本身作为众人聚餐这种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存在一定的过错(充其量是过失),也应该承担周某死亡的必要责任,具体在这次事件中承担次要的责任。



对于其他那些与周某共同饮酒的同事,如果进行了劝酒或者斗酒、强迫周某喝酒的行为,那么他们也应该尽到在劝酒后对周某的合理注意义务,在察觉到周某身体明显不适后将其送往医院,如否,那么这些周某的同事也要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是法院查明的事实中并未有周某与同事之间劝酒、斗酒的行为,所以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周某自己对死亡结果负责,而公司承担损失20%的赔偿责任,我觉得合情合理。

酒逢知己千杯少,即使如此却也切莫贪杯,自己有几斤几两一定要好好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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