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被困國外,主動聯繫還款!來看限制“被執行人”的大招有哪些?

“老賴”被困國外,主動聯繫還款!來看限制“被執行人”的大招有哪些?

    “我來替被執行人孫某償還欠款,先還30萬,剩餘的分期還,我為他做擔保,請求法院把他從‘黑名單’裡撤下來吧。”近日,盧氏縣法院在執行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時,遇到這樣一幕——被執行人孫某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困在老撾無法回國,委託合作伙伴李某到法院代為償還債務。

  孫某因長期拖欠工程款,被王某等人起訴,經盧氏縣法院、三門峽市中院兩級法院審理後,依法判決孫某支付王某等人工程款145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孫某卻不履行義務,今年9月份他被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孫某已經出國,電話無法接通,其名下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遂將他列入“失信黑名單”。

  沒多久,案情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一個叫李某的人主動找到執行幹警,要協商還款。原來,孫某從老撾回國時,被告知禁止購買機票,無奈之下,他只好讓國內的合夥人李某聯繫法院還款。

  在執行幹警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11月1日,李某把30萬元交付給申請人,法院將孫某從“失信黑名單”中撤掉,他才得以購買機票回國。

  法官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六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具體就企業而言,貸款、融資,採購和工程項目招投標將嚴格受到限制;就個人而言,不但會被限制出境,也買不到機票、動車、臥鋪火車票,信用卡額度會被降低,不能開辦公司,購買房屋、非經營必需車輛等,甚至包括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也會受到限制。情節嚴重的,還會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該強制措施不但對本人有很大影響,而且還會影響到子女。因此,法官奉勸失信被執行人,切莫以身試法。


新聞1+1

  2019,限制“被執行人”超強措施彙總!

  一《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執行措施:

  1、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股票等財產;

  4、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車輛等動產;

  5、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應收賬款等財產;

  6、強制執行被申請執行人的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7、強制被申請執行人返還特定的財物;

  8、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二 特殊標的強制執行

  1、執行唯一住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符合條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執行,而且實務中,已經出現了大量執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後肯定會越來越多。

  2、執行被執行人工資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執行程序中能否扣劃離退休人員離休金退休金清償其債務問題的答覆》,在離退休人員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離退休金髮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離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償還該離退休人員的債務。

  3、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要求社保機構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養老金問題的覆函》(2014)執他字第22號,明確確認社會保障機構作為養老金髮放機構,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應得的養老金。

  4、執行配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此規定明確,債權人向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可見,在夫妻債務性質的推定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推定為共同債務。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不是共同債務,或者財產約定各自所有。在實務中,不少法院在實務中對能認定為共同債務的已經開始直接執行配偶的財產,比如浙江法院,也有部分法院不予執行,不過相信在日後的司法實務中會越來越明確,不少利用假離婚來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會受到更大力度的打擊。

  5、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鉅額財產強制執行

  將財產轉移到期子女名下也是老賴慣用的逃債手法,目前法院已經出現相關案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未成年子女來歷不明鉅額財產,以後也將得到普遍認可。

  6、強制拍賣被執行人手機號

  案例一:山東省臨沂市臨沭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擁有1***999999手機號,每月最低消費1200元,迅速對其進行查封和評估,並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上進行公開拍賣,於2017年3月11日上午5時22分以19.38萬元順利成交。

  案例二:焦作博愛縣法院在執行其(2016)豫0822民初139號民事判決書過程中,因被執行人竇某下落不明,且查無可供執行財產,導致案件無法執行。在其後執行過程中,博愛縣法院執行幹警查明被執行人名下號碼為15xxxx88888手機卡一張,隨即依法查封被執行人上述名下手機號。經過評估,該手機號價值6萬元。2017年8月25日,該手機號碼在淘寶網司法拍賣,以20萬元的最高價成交。

  三 特殊行為禁止

  1、禁止出入境

  依據《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中國公民可根據通報備案對象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當事人有未執行民事案件的,向當事人口頭通知或書面通知,在其案件(或問題)執結之前,不得離境。

  2、禁止失信被執行人上高速

  2015年1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重慶高速執法一支隊在重慶市高速路部分主線收費站嚴查“老賴”,“老賴”們的車輛只要行駛上了高速,就將被現場扣留,由高速執法移交法院處理。

  3、禁止失信被執行人某些駕駛行為

  2016年3月浙江省雲和縣人民法院發出一張限制高消費令,首次將被執行人駕駛小型汽車納入高消費行為限制範圍。

  以上2、3雖然是部分法院進行的措施,根據限制失信人的強力措施,可能會慢慢得到推廣。

  4、凍結駕駛證,限制駕駛證年檢

  案例一:銀川市興慶區法院2015年始通過凍結失信被執行人的機動車駕駛證並不予審核的方法,執結了多起執行案件。目前,該法院執行局正在和轄區內的多個部門進行協調,打算進一步擴大凍結“老賴”的其他資格證及相關證明,讓一些靠“證”吃飯、靠“證”生活的老賴寸步難行。

  案例二:河北省滄州市海興縣法院在一起撫養費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瞭解到某長期未結案件的被執行人擁有B本駕駛證,並從事貨運工作,於2017年7月13日凍結被執行人駕駛證,不給其駕駛證年檢的機會,消除其對抗執行的本錢。

  四 全方面限制措施

  1、限制高消費

  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限制如下高消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2、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

  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提出了全方面的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限制包括:

  a)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

  b)發行債券限制。

  c)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

  d)股權激勵限制。

  e)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

  f)設立社會組織限制。

  g)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另2016年1月20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牽頭,人民銀行、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檢察院等44家單位聯合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共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享受優惠政策、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

  3、政府支持或補貼限制

  a)獲取政府補貼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政府補貼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b)獲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獲得政府補貼,在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任職資格限制

  a)擔任國企高管限制。

  b)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c)擔任金融機構高管限制。

  d)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限制。

  e)招錄(聘)為公務人員限制。

  f)入黨或黨員的特別限制。

  g)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限制。

  h)入伍服役限制等。

  5、准入資格限制

  a)包括海關認證限制。

  b)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限制。

  c)房地產、建築企業資質限制。

  6、榮譽和授信限制

  a)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類獎項限制。

  b)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

  c)授信限制。

  7、特殊市場交易限制

  a)從事不動產交易、國有資產交易限制。

  b)使用國有林地限制。

  c)使用草原限制。

  d)其他國有自然資源利用限制。

  (以上第2-7請自行詳細閱讀《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

  8、不能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2014年3月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印發《“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的通知(文明辦[2014]4號),明確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中用的是“限制”,當然也包括禁止。

  9、限制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以及其他招標從業人員招投標活動

  2016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門聯合公佈《關於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通知》,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的投標活動、招標代理活動、評標活動、招標從業活動。

  10、限制支付寶,芝麻信用等網絡支付工具和授信

  2015年7月24日,最高法與芝麻信用簽署對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合作備忘錄,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授權第三方商業徵信機構通過互聯網聯合信用懲戒。

  芝麻信用會同淘寶、天貓、神州租車、趣分期、去哪兒旅遊、我愛我家相寓等各應用平臺在消費金融、螞蟻小貸、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車等場景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壓縮失信被執行人生存空間。主要措施有:限制失信被執行人申請貸款、融資等金融行為;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通過淘寶或天貓平臺購買機票、列車軟臥、保險理財產品及非經營必需車輛、旅遊、度假產品等;限制預定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在互聯網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費行為。

  五 方便快捷強力執行行為

  1、面向社會公佈被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並通過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佈與查詢平臺、有關網站、移動客戶端、戶外媒體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供公眾免費查詢;根據聯合懲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推送名單信息,供其結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單信息。對依法不宜公開失信信息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要通報其所在單位,由其所在單位依紀依法處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依法將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受懲戒情況等公之於眾,其次,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佈,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佈,另外部分地方還在公共場所(比如火車站、各商業廣場等)通過大屏幕輪番播放當地失信人名錄,起到較大威懾作用。

  2、網絡快速查詢及執行查控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建立快速查詢信息共享及網絡執行查控協作工作機制的意見》,該意見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協作內容:一是信息共享。最高人民法院與公安部共享執行案件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及司法審判信息;二是查詢反饋。公安部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反饋被執行人身份信息、被執行人出入境證件及出入境信息、被訴訟保全被告的出入境證件信息以及被訴訟保全被告、被執行人的車輛登記信息等;三是限制出境。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四是查控車輛。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凍結車輛;五是查找被執行人。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查找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

  3、每六個月查詢一次財產

  2016年11月7日,最高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其中第九條終於明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的五年內,執行法院應當每六個月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並將查詢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

  六 其他限制

  1、通信限制

  2017年,山東高院在破解“執行難”上出大招,協同省通信管理公司通過通信網絡對“老賴”施以懲戒,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由淄博中院指定為試點法院,就實際操作執行出臺具體方案。2017年4月20日,張店區人民法院向移動、聯通、電信三大通信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請通信公司予以協助執行,在全國率先對“老賴”實施通信限制。

  2、“失信人彩鈴”措施

  2017年8月14日,黔南州中級人民法院與黔南州電信、移動、聯通各運營商聯合制定出臺了《關於加強失信通信懲戒構建協作聯動機制的暫行辦法》,將於2017年9月1日正式開通“失信人彩鈴”。除此之外、廣州法院、泉州法院、南京等等眾多法院都已經紛紛加入為失信人定製“失信人彩鈴”的措施,老賴將越來越難以遁形。

  3、執行中手機定位

  2017年8月9日,四川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法院與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富順分公司聯合簽署《手機定位被執行人實施辦法》。2017年8月10日,通信公司便協助富順法院成功定位一名被執行人,並促成這起民間借貸案成功執行,和解結案。此次聯合通訊公司通過手機定位被執行人的創新工作對失信被執行人將是一記強有力的威懾。

  4、老賴可被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2017年2月上海虹口法院開庭審理一勞動糾紛案件,陳某身為金融公司高管,因個人負有千萬元債務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致使工商登記部門無法為其辦理公司董事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據此解除了與陳某的勞動合同關係,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合法。

  5、跑到國外亦將被追責

  2017年2月23日香港《南華早報》網站報道,2014年石家莊商人顏世彪從中信銀行貸款5000萬人民幣之後舉家逃往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最高法院2017年2月21日的裁決判令顏某應服從石家莊仲裁委員會支持銀行訴求的判決。女法官謝莉·菲茨帕特里克判令顏世彪必須遵守石家莊仲裁委員會2016年3月的裁決:全額償還貸款,外加217萬人民幣的利息。

  6、APP標註老賴號碼

  北京朝陽法院2017年8月28日與360公司達成技術合作,通過“360手機衛士”APP協助法院以電話號碼標註的方式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公佈。藉助手機APP標註失信被執行人,將進一步提高執行威懾,促使其主動履行債務,進而維護並實現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7、公告懸賞提供財產線索

  2017年5月1日開始施行的《關於民事執行工作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發佈懸賞公告查找可供執行的財產。目前北京朝陽法院、北京海淀法院、石家莊井陘法院、福州法院、西安蓮湖法院、山東威海法院······已經一大批法院實行了財產公告懸賞制度。

  8、對老賴在今日頭條APP彈窗

  河南省高院2017年8月18日與今日頭條正式聯手打造全國首家省級法院老賴網絡曝光平臺,充分利用豫法陽光政務頭條號矩陣開展“老賴曝光”活動,助力解決執行難。

  9、執行懸賞保險

  2017年8月8日,四川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陽分公司簽署合作協議,推出“執行懸賞保險”項目。據悉,這是旌陽法院與保險公司跨界合作,引入第三方解決“執行難”的一項新舉措。

  2017年8月23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簽訂《“執行無憂”懸賞保險服務合作協議》,在全市法院首推“執行無憂”懸賞保險,為申請執行人(債主)提供懸賞保險服務。

  2017年8月25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兩家保險公司簽署框架協議,“懸賞金保險”工作正式實施。這意味著今後申請執行人可以購買保險並進行懸賞,一旦有人舉報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並執行成功,保險公司將承擔舉報人的懸賞金。

  7、終極大招:刑事責任的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該刑事責任的具體事項,並且規定在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情況下,公訴轉自訴。

  以上措施中最為嚴苛,最為有效的應當還是關於刑事責任的,應當加大刑事責任的追究,嚴格執行刑法第313條的規定,多懲處多公佈,廣發懲戒,這樣會比一系列民事方面的限制措施更為有效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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