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捷豹”商标争夺案件认识恶意商标注册

说起捷豹,绝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

汽车!汽车!汽车!

英国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旗下的奢华汽车品牌“捷豹”有近百年的历史,近几年来与湖南捷豹酿造科技有限公司围绕“捷豹”商标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商标权属争夺战。

从“捷豹”商标争夺案件认识恶意商标注册

几经辗转,“捷豹”商标争夺案尘埃落定

“捷豹”商标由绝对牛(德国)酿酒有限公司(下称绝对牛公司)申请注册,于2012年7月7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啤酒、水(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2015年4月6日,该商标被绝对牛公司转让给湖南捷豹酿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捷豹公司)。

2014年4月11日,英国捷豹路虎有限公司针对湖南捷豹公司的“捷豹”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绝对牛公司具有明显抢注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诉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除“捷豹”商标外,绝对牛公司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注册了与“百度”“路虎”“吉普”等同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抢注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据此,原商评委于2015年3月28日作出对湖南捷豹公司的“捷豹”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湖南捷豹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绝对牛公司申请注册“捷豹”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且绝对牛公司将“捷豹”商标转让给湖南捷豹公司的行为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综上,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湖南捷豹公司的诉讼请求。

湖南捷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湖南捷豹公司上诉,认定第9573951号“捷豹”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维持一审判决。

从“捷豹”商标争夺案件认识恶意商标注册

△ “捷豹”商标状态

绝对牛公司在明知“捷豹”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还恶意注册与他人相同的商标,具有明显的抢注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这种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那么恶意商标注册行为还有哪些?针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人,国家制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01

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有哪些?

一、模仿注册有知名度的商标、商号

这是比较常见的恶意注册行为,有搭便车之嫌。

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大量注册

这种恶意注册行为主要表现在跨类别、无关联性的注册商标,或注册人(及关联人)有显著的销售商标行为。然而,一些企业会通过关联注册和防预注册来保护商标,因此还需结合多种因素证明才能判断是否属于恶意注册。

三、妨碍他人正常注册商标

这种恶意注册行为主要表现在抢注商标和囤积商标这两点上,比如抢先在中国注册那些尚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企商标等。

02

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人将受到哪些处罚?

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等行为是此次修改的重点内容之一。

为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17日发布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法的最新修改和这次规章的出台,为严厉打击恶意申请注册行为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直接的法律依据,有利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恶意商标注册行为的力度。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知产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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