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豹”之争终于落幕了

近期,英国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下称捷豹路虎公司)旗下全球知名汽车品牌“捷豹(Jaguar)”与湖南捷豹酿造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捷豹公司)关于湖南捷豹公司注册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的一件“捷豹”商标侵权一案,北京高院判决驳回湖南捷豹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鉴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审理、判决跨越了2001年商标法和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故本案涉及两部商标法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北京高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都认为(以下简称两院)本案相关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01年商标法。

本案关键证据之一,在两院判决书中均有提到的:捷豹路虎公司提供材料证明湖南捷豹公司的股东之一蔡某与绝对牛公司在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联系人为蔡某是同一人,以证明湖南捷豹公司与绝对牛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两院对湖南捷豹公司的两次行政诉讼不予支持。

同时,两院还都认为,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公司——绝对牛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亦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绝对牛公司将诉争商标转让给原告的行为亦有明显逃避法律追究的嫌疑。因此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当不予注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2997号原文)故而支持原商评委的行政裁定,即2015年3月28日作出的商评字[2015]第27358号关于第9573951号”捷豹”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自此,历时7年之久的“捷豹”之争终于落下了帷幕。

友情链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2997号判决书

https://www.qichacha.com/wenshuDetail_2616da2d5c9de87a506cee211ca240cf.html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4804号判决书

https://www.qichacha.com/wenshuDetail_2616da2d5c9de87a506cee211ca240cf.html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