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陝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教育局,楊淩示範區教育局、西鹹新區教育衛體局,韓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縣教育和體育局: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中發〔2019〕26號)最新精神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教基一〔2013〕7號)要求,結合我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際,省教育廳對《陝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19年11月5日

陝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義務教育學校管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權利,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陝西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第三條 全省統一使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學籍系統),按照“一校一碼、一生一號、人籍一致、籍隨人走”的要求,對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全面實施信息化管理。

第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採用信息化管理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學校為主的管理體制。

省教育廳統籌全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制定學籍管理辦法,按照國家要求建設電子學籍系統運行環境和學生數據庫。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學籍管理實施細則,指導和檢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落實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負責學籍數據的市級審核。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籍管理工作,應用學籍系統加強對學校和學生的日常管理,負責學籍數據的縣級審核。

各級各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負責學籍信息收集、彙總、校驗、上報,應用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規範。

第二章 學籍建立與變更

第五條 各市(區)按照規定的招生辦法開展招生工作,縣(區)及學校按規定統一錄取新生。被錄取的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持《錄取通知書》等資料到學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各級各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為其錄入學籍信息,經縣級和市級教育行政部門逐級核實通過後,取得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及時建立學籍檔案。

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的學校建立學籍。

第六條 未辦理入學註冊手續的學生,學校和市、縣教育行政部門不得為其建立學籍檔案。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向學校提出申請,報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學生法定監護人提出修改學生基礎信息的,憑《居民戶口簿》或戶籍變更、註銷等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附《居民戶口簿》複印件和其他證明覆印件,由學校核準變更學籍信息,將申請及相關證明原件圖片上傳至學籍系統,並報上一級學籍主管部門核准。

第三章 轉學、休學與復學

第八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戶籍遷移、父母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學校就讀的,可申請辦理轉學手續。

除普通學校接收特殊學校學生隨班就讀、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外,學校不得接收未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入學。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原則上不準轉學。

第九條 學生轉學由其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轉入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轉入學校通過“全國學籍查詢”功能,確認學生學籍信息,在系統內上傳監護人簽字的“轉學申請”和佐證材料後,即可發起轉學申請,報上一級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學生在轉學前,家長有義務提前向轉出學校說明轉學情況,並商定紙質學籍檔案的轉接方式。

第十條 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學籍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第十一條 學生因病三個月以上不能堅持學習者,憑縣級(含縣級,下同)以上醫療單位診斷證明、醫院病歷、繳費票據等資料,或其它特殊情況超過三個月不能堅持學習者,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同意,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予以休學,並給學生開具休學證。

第十二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監護人提出申請,可繼續休學,連續休學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應由監護人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需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治癒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經學校核準,報上一級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復學時,學校應將學生安排到適當年級學習,及時辦理學籍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後,班額須符合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

第十六條 學生出國(境)學習的,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在學籍系統中標註為出國(境),同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的電子照片,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回國(境)後仍接受義務教育的,應辦理出國(境)復學手續,接續原來的學籍檔案。

第十七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當憑相關證明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學籍系統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其學籍。

學生失蹤,學校應當依據公安部門失蹤人口信息,通過學籍系統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標註。

第四章 輟學

第十八條 實行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月報制度,學校應把本校學生的輟學情況每月書面上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義務教育年限內為其保留學籍,並利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無正當原因未到校上課超過1個星期的,學校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系統中將學生標記為“疑似輟學”狀態,“疑似輟學”超出1個月,學籍系統自動轉為“輟學”狀態。

學生返校後,學校學籍管理員應在學籍系統中將其設置為“返校復學”狀態。

第二十條 義務教育階段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輟學的,就讀學校報上一級學籍主管部門,於每學期末將輟學學生信息函告其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五章 跳級、留級與畢業

第二十一條 義務教育階段每一學段內升級採用直升式,不允許跳級、留級。

第二十二條 完成小學、初中年限教育的學生,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發放相關義務教育證書,作為完成義務教育規定年限的憑證。

教育證書損壞不予換髮,遺失不予補發。確需學歷證明的,由學校和縣級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查後出具證明。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學生參加初中學業水平考試的權利。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德、智、體、美、勞等諸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學生獲獎情況,應全面詳實地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和校紀校規的學生,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的,可按相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批評或處分。

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類。對學生給予處分的,由學校教導處或政教處告知被處分學生,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由學校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決定,經校長簽署後公佈。學生處分決定存入學生學籍檔案,處分撤銷後,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學籍檔案中撤出。處分決定、撤銷處分決定及有關材料由學校存檔。

第二十六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相關學校要與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商定,做好學籍變動的管理工作,確保這些學生具備義務教育學籍。解除刑事處罰、收容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七章 考核和評價

第二十七條 建立學生身心發展多元評價機制。從學業水平和綜合素質評價等方面評價學生,並將結果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學生學業水平及綜合素質評價實行等級制。

第二十八條 小學和初中的考試、考查或考核及學生綜合素質評價須符合國家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九條 學生的學業水平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記入學生電子學籍檔案。學校應將學生的考試、考查、考核情況及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向監護人報告。

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據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對學生進行排隊或公佈名次。

第八章 學籍管理與規範

第三十條 學校學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學籍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採用全國聯網的電子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實行全國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紙質檔案由學校負責管理。

學生學籍檔案主要包括:

一、學籍基礎信息及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含學業水平評價結果、體育運動技能與藝術特長、參加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情況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及健康體檢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的獲獎信息;

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複核學生學籍,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第三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強化主管領導對學籍管理的指導監管責任。配備專職學籍管理人員,加強業務培訓,保持人員相對穩定,建立健全權責清晰、時限及質量要求明確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得空掛學籍,不得虛設班級。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複建立學籍。

第三十四條 學校合併的,學生學籍檔案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移交併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學生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籍管理信息必須予以保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都要建立學籍管理數據保密制度並嚴格執行,確保學生基本信息不公開、不擴散。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將學生學籍信息外洩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學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學校責任:

一、為不符合入學條件的學生建立學籍檔案;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

三、為實際不在本校就讀的學生建立學籍;

四、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

五、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

六、洩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

七、違反相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省教育廳2014年制定的《陝西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陝西教育》· 綜合版是陝西省教育廳主管,陝西教育報刊社主辦的綜合性教育類月刊。欄目設置見置頂文章,發表不收取任何費用,投稿郵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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