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萬籌款未用於治療,“水滴籌”起訴發起人返還獲支持

新京報訊(記者 劉洋)因認為15萬餘元籌款未用於孩子治療,導致孩子死亡,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滴籌”)將籌款發起人告上法院追討善款。今日(11月6日)上午,該案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宣判,法院認定籌款發起人莫先生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違反約定用途將其所籌集的款項挪作他用,構成違約,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籌款15萬餘元並支付相應利息。同時法院要求“水滴籌”平臺後期應準確將善款返還贈與人。

朝陽區法院介紹,這是全國首例網絡大病籌款糾紛。

15万筹款未用于治疗,“水滴筹”起诉发起人返还获支持

莫先生通過遠程視頻參與宣判。新京報記者 劉洋 攝

今日上午的宣判,因被告莫先生身處外地,其通過遠程視頻方式參與庭審。

此前,“水滴籌”起訴稱,2018年1月29日,莫先生在該公司運營的“水滴籌”網絡服務平臺註冊賬號。同年4月15日20時許,莫先生使用該賬號在平臺發起個人大病籌款項目,為其子治療疾病籌集醫療費用,設定的籌款目標為40萬元整。截至2018年4月16日21時55分籌款結束時,該項目共籌得款項153136元整。籌款結束後,莫先生申請提現,平臺審核相關材料後,於2018年4月18日16時許向莫先生的銀行賬戶支付了153136元整。

2018年7月23日,莫先生之子因病去世。同時,“水滴籌”平臺收到舉報信息,得知莫先生並未將其所籌款項全部用於患者治療,也未積極尋求治療,導致患者健康狀況逐漸惡化,直至去世。

“水滴籌”稱,根據平臺《用戶協議》等規定,籌款項目發起人有責任和義務監督所籌款項全部用於受助人的治療。當受助人因疾病或其他原因去世時,籌款項目發起人應當立即通知平臺並退還籌得款項;如果發生隱瞞真實情況或發起人、受助人獲得籌得款項後放棄治療或存在挪用、盜用、騙用等行為時,平臺有權要求發起人、受助人退還全部籌得款項。據此,平臺工作人員經過向死者母親瞭解取證查明情況後要求莫先生退還籌款,莫先生同意退還,後以正籌備離婚等理由遲遲推脫,至今仍未退還。

為此,“水滴籌”將莫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莫先生返還通過“水滴籌”籌得的款項153136元整,並支付上述款項自2018年8月31日以來的利息。

隱瞞財產和救助,挪用籌集款

此前的庭審中,原告莫先生辯稱,醫生當時告知其治療唯一的方法是做心臟移植,但是孩子還不到一歲,沒有做心臟病治療的條件,所以才無奈放棄治療,帶孩子回家。莫先生說,在孩子的治療期間,他和妻子的家人產生了分歧,而孩子的去世更是導致他妻離子散,妻子及其家屬為此到平臺投訴他,稱他擅自挪用善款。

庭審時,莫先生承認,其與“水滴籌”平臺、捐贈人約定的籌款用途為用於2018年4月15日後其子治病而發生的醫療費。莫先生承認違背上述約定,並未使用籌集款支付兒子後續醫療費,而是將其在“水滴籌”所籌款項用於償還兒子治療所產生的債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除在“水滴籌”籌得的款項外,莫先生還通過其他社會救助渠道,獲得救助款58849.71元,且這些救助款均發生在通過“水滴籌”籌款前,但莫先生在“水滴籌”籌款時並未披露相關情況。同時,莫先生在通過網絡申請救助時隱瞞了其名下車輛等財產信息,也沒有提供其妻子許女士名下的財產信息。此外,莫先生通過“水滴籌”發佈的家庭財產情況與其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時自行申報填寫的內容、妻子許女士的證言等也存在多處矛盾。

為此,法院認定,儘管莫先生之子的病情及治療情況基本真實,發起籌款時也確有求助意願和客觀必要,但是其在求助時隱瞞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信息準確性、全面性、及時性存在問題。

法院認定違約判令全額返還

朝陽區法院審理認為,莫先生與贈與人之間系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關係,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莫先生隱瞞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構成一般事實失實,莫先生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籌集款的行為屬於將籌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為構成違約。根據《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在發起人有虛假、偽造和隱瞞行為、求助人獲得資助款後放棄治療或存在挪用、盜用、騙用等行為時,水滴籌平臺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籌集款項。故對“水滴籌”公司要求返還籌集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院在判決中同時指出,“水滴籌”公司未盡到嚴格形式審查義務,未妥善履行嚴格監督義務,存在審查瑕疵。但該審查瑕疵不能成為莫先生減免違約責任的合理抗辯和合法依據。鑑於莫先生經催告至今仍未返還款項,故對“水滴籌”公司主張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

最終,朝陽區法院一審判令莫先生全額返還“水滴籌”公司153136元並支付上述款項自2018年8月31日以來的利息。

對於返還的籌集款,法院指出,“水滴籌”公司應根據《用戶協議》《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比例原則,公開、及時、準確返還贈與人,除非原贈與人明確同意轉贈他人。

新京報記者 劉洋 編輯 白馗 校對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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