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房有車還眾籌?“水滴”折射的齷齪

本報記者 劉吟秋 本報通訊員 石 巖 焦曉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月6日,隨著一聲法槌敲響,全國首例網絡個人大病求助糾紛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網絡籌款發起人莫某因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社會救助,違反約定用途,將籌集款項挪作他用,構成違約,被判返還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滴籌公司)全部捐贈15.3萬餘元及利息。

朝陽區法院同時向民政部、水滴籌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推進相關立法、加強行業自律,建立網絡籌集資金分賬管理及公示、第三方託管監督、醫療機構資金雙向流轉等制度,加強愛心籌款的資金監督管理和使用。

男子有房有店還眾籌15萬 妻子舉報“籌款基本沒用”

28歲的莫某與許某系夫妻。2017年9月,二人喜得一子。因兒子出生後身患威斯科特-奧爾德里奇綜合徵,2018年4月15日,莫某在水滴籌平臺發起了籌款目標為40萬元的個人大病籌款項目,最終籌集款項15.3萬餘元,捐款次數6086次。

7月23日,莫某之子不幸死亡。

7月27日,也就是莫某之子去世後的第5天,妻子許某向水滴籌公司舉報稱,“籌款在住院用掉5.3萬元,其中3.15萬元是之前社保報銷的錢付款的,醫院裡有個2萬元基金那時候也到賬了,所以水滴籌的錢基本沒用……孩子父親是拆遷戶,家裡有房,還有店面,並不存在需要借錢的情況……”

8月27日,水滴籌公司正式向莫某發送律師函,要求其在8月31日前返還全部籌集款項。莫某收到律師函後,並未返還。9月,水滴籌公司向朝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莫某全額返還籌集款項15.3萬餘元,並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被告隱瞞財產和救助

法院認定違約判返還

朝陽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莫某之子總計花費醫療費35.5萬餘元,其中醫保報銷後個人支付部分為17.7萬餘元。莫某除在水滴籌平臺籌得的款項外,還先後在愛佑慈善基金會、上海市未成年人罕見病防治基金會、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民政局籌集救助款總計8.8萬餘元。其中,莫某兒子病逝後,在醫院賬戶內的3萬元救助款結餘被相關救助機構收回,故莫某通過其他社會救助渠道實際獲得的救助款達5.8萬餘元,且前兩項救助款均發生在通過水滴籌平臺籌款前,但莫某在籌款時並未披露相關情況。

法院還查明,莫某在通過網絡申請救助時隱瞞了其名下車輛等財產信息,亦未提供妻子許某名下財產信息。莫某通過水滴籌平臺發佈的家庭財產情況與其申請其他社會救助時申報填寫的內容、妻子許某的證言等也存在多處矛盾。為此,法院認定儘管莫某之子的病情及治療情況基本真實,發起籌款時也確有求助意願和客觀必要,但是其在求助時隱瞞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信息準確性、全面性、及時性存在問題。

莫某辯稱,水滴籌款項用於償還兒子治療所欠債務。但是他與平臺、捐贈人約定的籌款用途明確為用於兒子的後續醫療費。庭審中,莫某承認違背了約定。

朝陽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莫某與贈與人之間系附義務的贈與合同關係,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全面履行。莫某隱瞞家庭財產信息、社會救助情況構成一般事實失實,莫某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籌集款的行為屬於將籌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為構成違約。根據《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在發起人有虛假、偽造和隱瞞行為、求助人獲得資助款後放棄治療或存在挪用、盜用、騙用等行為時,水滴籌平臺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籌集款項。故對水滴籌公司要求返還籌集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最終,朝陽區法院一審判令莫某全額返還水滴籌公司15.3萬餘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對於返還的籌集款,法院指出水滴籌公司應根據《用戶協議》《水滴籌個人求助信息發佈條款》、比例原則,公開、及時、準確返還贈與人,除非原贈與人明確同意轉贈他人。

■記者觀察

防範網絡詐捐需要多管齊下

□ 本報記者 劉吟秋

近年來,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因方便快捷、救助及時等優點,發展得如火如荼,極大地拓寬社會救助範圍,激發了廣大網民易行善舉的熱情,填補了傳統慈善事業的空白。截至2018年底,僅輕鬆籌、水滴籌、愛心籌三家大病網絡眾籌平臺就幫助了373萬多個家庭,籌款總額逾415億元。

但互聯網在給公益打開另一扇窗的同時,因這種救助方式主要靠民間自律來維繫,法律法規尚未對此作出規範,加之相應監管缺失,詐捐事件也時有發生。如何防範詐捐對互聯網公益公信力的戕害,已成為必須面對的現實課題。

互聯網公益詐捐亂象頻發,有著諸多複雜的原因。多起詐捐事件表明,一些籌款者有私心,不自律。全國首例網絡個人大病求助糾紛案中,網絡籌款發起人莫某被判返還水滴籌公司全部捐贈15.3萬餘元及利息。法院之所以這樣判決,道理很簡單——莫某存在隱瞞家庭財產信息、違反約定用途使用籌集款等情況。

多起詐捐事件表明,籌款平臺未盡到審核責任。全國首例網絡個人大病求助訴訟中,假如不是發起人莫某的妻子許某舉報“籌款基本沒用”,涉事網絡平臺幾乎不可能發現問題,此事也幾乎不會被曝光。但該案判決書中特別強調,網絡平臺有嚴格審核的義務,但審核的瑕疵不能成為籌款人隱瞞真實情況、挪用眾籌資金的理由。

多起詐捐事件還表明,相應法律法規相對滯後。2018年,愛心籌、輕鬆籌和水滴籌三大平臺聯合發佈《個人大病求助互聯網服務平臺自律倡議書》和《個人大病求助互聯網服務平臺自律公約》,對於規範網絡個人大病求助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規範力度仍有不足。我國慈善法也沒有將網絡個人大病求助納入規範範疇。民政部、工信部等四部門印發的《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對此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實際作用也不是很明顯。

多起詐捐事件表明,行政監管需要健全。互聯網公益作為一種新業態,監管責任主體不清晰、監管體制不健全和監管規則不完善等問題比較嚴重,沒有對互聯網公益客觀存在的不法詐捐行為築牢制度籬笆。

詐捐既褻瀆了公眾的愛心,使得公眾不敢輕言獻愛心,也讓互聯網公益公信力陷入“一地雞毛”的尷尬,危害不容小覷。朝陽區法院的這次判決,觸及互聯網慈善的空白地帶,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

該案宣判後,朝陽區法院向民政部和網絡平臺提出相應司法建議:儘快推動立法、加強行業自律;構建募集資金第三方託管機制,實現網絡平臺自有資金與募集資金的分賬管理、定期公示;建立網絡平臺與醫療機構的資金雙向流轉機制,實現籌集款扣劃至醫療機構直接用於結算,從而改變目前籌款人直接提現的方式,切實加強愛心籌款的監督管理和使用,降低資金風險。

像互聯網上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樣,只有從道德、制度、法治等方面多管齊下,把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臺發展好、運用好、管理好,才能最大限度地壓縮詐捐的生存空間,確保互聯網公益健康有序地發展,促其真正釋放出扶危濟困的正能量。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