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122 證券簡稱:*ST天馬 公告編號:2019-150

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於今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2019]1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公司涉及的違法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七)項至第(九)項及《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情形。

2018年4月27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下發給公司的《調查通知書》(編號:浙證調查字2018118號),因公司涉嫌違反《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公司於2019年7月10日披露了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處罰字[2019]83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及市場進入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事先告知書》”);2019年11月5日,公司收到了中國證監會下發的[2019]12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

(一)《決定書》內容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9]120號

當事人: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馬股份),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信息路18號上地創新大廈。

徐茂棟,男,1967年12月出生,天馬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時任天馬股份董事長、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住址: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興海路51號。

傅淼,男,1970年9月出生,時任天馬股份董事長、董事,住址: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海安路43號21號樓2單元101室。

陶振武,男,1979年7月出生,時任天馬股份總經理、董事、財務總監,住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9號。

韋京漢,女,1968年4月出生,時任天馬股份董事,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松坪村67棟306房

楊利軍,男,1977年8月出生,時任天馬股份董事,住址: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隴海西路330號

張志成,男,1982年1月出生,時任天馬股份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32號1號塔樓13層4號。

馬興法,男,1962年11月出生,時任天馬股份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上塘鎮沈家苑1號。

劉豔秋,女,1972年10月出生,時任天馬股份財務部總經理,住址: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西長春大街85號。

嶽基偉,男,1987年1月出生,時任天馬股份監事,住址: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碑廓鎮岳家村119號。

胡亮,男,1980年4月出生,時任天馬股份監事會主席,住址: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日照興海路居委46號。

郭松波,男,1972年12月出生,時任天馬股份監事,住址:北京市崇文區西花市南里西區4樓3單元1204號。

趙華,男,1968年5月出生,時任天馬股份獨立董事,住址: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大連路586號。

丁海勝,男,1967年7月出生,時任天馬股份獨立董事,住址: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盛世花苑9號樓2單元1201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天馬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天馬股份、傅淼、陶振武、郭松波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並要求聽證。當事人韋京漢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但未要求聽證。其餘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據此,我會2019年8月2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天馬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徐茂棟及其控制的企業與天馬股份存在關聯關係

徐茂棟持有霍爾果斯食樂淘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食樂淘)99%股份,徐某持股1%。食樂淘持有北京星河世界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河世界)100%股份,徐茂棟為星河世界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經理。星河世界持有喀什星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喀什星河)100%股份。喀什星河為星河互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河互聯)第二大股東,徐茂棟控制的億德寶(北京)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億德寶)為星河互聯第一大股東。徐茂棟是天馬股份實際控制人,喀什耀灼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喀什耀灼)是天馬股份全資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四項和《上市公司信息執露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徐茂棟及其控制的企業是天馬股份的關聯人和關聯法人,天馬股份及其控制的企業與徐茂棟控制的企業之間的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二、天馬股份未真實披露喀什星河收購天馬股份的資金來源

2016年12月3日,天馬股份發佈對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回覆公告,稱喀什星河收購天馬股份的資金中有15億元來自兄弟企業星河互聯的往來款,資金主要來源於星河互聯的股東投入及經營所獲資金,無約定的資金成本,無固定期限和擔保措施。但據調查, 該15億元實際來自星河互聯向信託公司的借款,星河互聯獲得15億元借款後,即支付給霍爾果斯天馬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名天馬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馬創業,為天馬股份原第一大股東),同時天馬創業將該筆款項質押,作為對星河互聯借款的擔保。借款到期後,星河互聯未還款,天馬創業質押的15億元被用於歸還了星河互聯的借款。

天馬股份對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回覆公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

三、天馬股份未按規定披露徐茂棟及其控制的企業非經營性佔用資金及關聯交易情況等

2017年9月1日,天馬股份董事會決議通過兩項議題,一是同意天馬股份以存貨質押向安徽金豐典當有限公司申請的貸款提供擔保,二是本次借款相關事項的確認。天馬股份董事傅淼、陶振武、韋京漢、楊利軍、張志成出席並簽字確認。同日,天馬股份與該典當公司簽訂5000萬元借款合同,天馬股份於當日出具放款委託函,該典當公司將5000萬元轉入食樂淘賬戶。

2017年9月27日,天馬股份與北京祥雲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簽訂7000萬元借款合同,約定收款賬戶為星河世界,徐茂棟和星河世界提供擔保。同日,該貸款公司委託北京雪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7000萬元轉入星河世界賬戶。

2017年10月27日,天馬股份與德清縣中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清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簽訂1億元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收款賬戶為食樂淘,同時喀什星河、浙江步森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星河世界、星河互聯、食樂淘、徐茂棟提供擔保。2017年10月30日和11月2日,德清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將1億元轉入食樂淘賬戶。

2017年12月19日,喀什耀灼將1.1億元通過北京朔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朔贏)和北京卓久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卓久)轉入徐茂棟控制的食樂淘賬戶。

2017年12月27日和28日,負責天馬股份融資工作的陳某波、天馬股份財務部總經理劉豔秋、北京星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河智能)出納張某、星河互聯高級財務經理張某峰、星河互聯出納付某雪、天馬創業會計管某超、深圳市東方博裕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博裕)江某俊等人按照徐茂棟指示,通過東方博裕、北京朔贏、北京卓久、中易金經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易金經)、億德寶等公司多道劃轉,將天馬股份5.66億元轉入星河互聯、喀什耀灼等公司賬戶,用於歸還徐茂棟及其控制企業的借款。

2018年1月2日,喀什耀灼將1億元轉入東方博裕賬戶,其中7000萬元用於歸還徐茂棟控制的企業向江某俊的借款,3000萬元用於支付徐茂棟給羅某新的款項。東方博裕為資金拆借平臺,沒有實際貿易業務。2018年2、3月份,為應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天馬股份與東方博裕簽訂鋼材採購合同,並偽造了部分東方博對外採購鋼材合同。

2018年2月5日,天馬股份與胡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天馬股份向胡某借款2500萬元,收款賬戶為食樂淘,同時喀什星河、星河世界、星河互聯、徐茂棟、陳某波提供擔保。胡某委託他人於2018年2月6日將2500萬轉入食樂淘賬戶。

天馬股份未按照《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年報準則)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第四項的規定,在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徐茂棟及其控制的企業非經營性佔用天馬股份8.96億元和關聯交易的情況,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此外,調查期間查明的10.21億元被佔用的資金中,有2.45億元是通過天馬股份對外簽訂借款合同,實際由徐茂棟控制的企業收款的方式形成佔用,天馬股份未按照《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履行臨時報告技露義務,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並且,天馬股份未將上述2.45億元借款中的2.2億元計入2017年年度報告,未將1.2億元計入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

四、天馬股份為徐茂棟控制的企業借款擔保2億元,天馬股份未按規定披露

2018年1月22日,天馬股份董事會決議同意天馬股份為星河世界向北京佳隆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表決同意董事簽名為:傅淼、陶振武、楊利軍、韋京漢、張志成。同日,天馬股份與該地產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星河世界的2億元借款提供擔保。

天馬股份未按照《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的規定履行臨時報告披露義務。

五、天馬股份成立基金以收購徐茂棟控制的資產,天馬股份未按規定披露

2017年1月26日,天馬股份公告與浙江誠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合作設立併購基金,本次對外投資的資金來源為天馬股份自有資金。3月18日,天馬股份公告杭州天馬誠合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誠合基金)完成工商註冊登記。2018年4月28日,天馬股份公告2017年5月22日誠合基金與徐茂棟控制的企業霍爾果斯市微創之星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創之星)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微創之星以16.61億元轉讓喀什誠合基石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喀什基石)99.99%股權給誠合基金,追認此交易為關聯交易,並認定天馬股份對誠合基金形成控制,誠合基金納入天馬股份合併範圍。

據調查,誠合基金的優先級資金來源為浙商銀行,浙商銀行通過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立資管計劃,資管計劃作為誠合基金優先級LP實繳資金11.63億元,並明確資金用途為收購徐茂棟控制的持股平臺喀什星河互聯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後改名為喀什基石),底層資產為57家互聯網公司,優先級份額以年化7.2%收取利息。天馬股份對浙商銀行優先級份額承擔遠期收購義務和差額補足義務,星河世界、徐茂棟及其配偶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天馬股份認購誠合基金劣後級出資5.01億元,其中2.23億元來自中信資本(深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通過招商銀行的委託貸款,並非天馬股份自有資金。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2014年修訂)》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天馬股份作為誠合基金的唯一劣後級有限合夥人,實際控制誠合基金,應將誠合基金納入合併範圍,誠合基金是天馬股份控股子公司,收購喀什基石構成天馬股份的關聯交易。

天馬股份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未將誠合基金納入合併,存在虛假記載。對2017年半年度報告的主要影響為虛減資產總額、虛減負債總額均為11.63億元,虛減金額佔期末實際資產總額、負債總額的比例分別為14.84%、37.46%。對2017年第三季度報告的主要影響為虛減資產總額、虛減負債總額均為11.63億元,虛減金額佔期末實際資產總額、負債總額的比例分別為12.77%、32.02%,同時導致2017年第三季度虛減財務費用21,392,576元,虛增淨利潤16,044,432元,調整後淨利潤為-13,854,048.6元。並且,天馬股份關於誠合基金資金來源的臨時公告存在虛假記載。前述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此外,天馬股份未按照《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及時披露誠合基金收購喀什基石事項,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合同、財務賬套、銀行流水、相關公告、定期報告、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徐茂棟是天馬股份實際控制人,其知悉喀什星河收購天馬股份的真實資金來源,並且指使他人實施非經營性佔用天馬股份資金、利用天馬股份為其控制的企業擔保、利用天馬股份成立合夥企業收購其控制的資產等事項。徐茂棟是天馬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傅淼時任天馬股份董事長、董事,陶振武時任天馬股份總經理、董事、財務總監,兩人知悉天馬股份部分借款事項並在借款文件上簽字,兩人知悉天馬股份為徐茂棟控制的企業擔保事項並在相關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同意,兩人知悉天馬股份成立併購基金收購徐茂棟資產的事項,兩人多次在審議相關定期報告的決議上簽字確認,是天馬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無證據表明當事人中,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在上述事項中盡到勤勉盡責的法定義務。

根據本案相關合同、審議涉案定期報告的會議決議、當事人職務、任職年限、涉案程度和勤勉盡責情況等,對天馬股份上述違法行為,徐茂棟、傅淼、陶振武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韋京漢、楊利軍、張志成、馬興法、劉豔秋、胡亮、嶽基偉、郭松波、趙華、丁海勝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天馬股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同時,徐茂棟作為天馬股份實際控制人,其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行為。

天馬股份及其代理人在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喀什星河是收購天馬股份的資金來源的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天馬股份不應對喀什星河的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承擔責任。第二,天馬股份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未按規定披露誠合基金收購喀什基石、違規擔保、違規借款等行為均系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操縱導致,天馬股份非刻意隱瞞,沒有主觀惡意。第三,天馬股份已全面核查並糾正,確認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金額為對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債權,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方履行償還義務,積極主動消除和減輕危害後果。第四,天馬股份現任管理層積極挽回損失,盡力消除影響。第五,天馬股份具備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情形。

傅淼及其代理人在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傅淼實為天馬股份掛名董事,其工作重心實為在天馬股份體系外為其篩選優質投資標的,天馬股份董事會是徐茂棟個人經營決策活動的工具,傅淼在徐茂棟指使下籤署相關文件。第二,天馬股份發佈對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回覆公告時傅淼未擔任董事。第三,傅淼僅知悉天馬股份的部分對外借款和擔保事項並簽字,對星河世界收款行為以及徐茂棟的其他安排不知情。第四,傅淼作為掛名董事未參與有關誠合基金合併問題及關聯交易的討論,未合併是相關人員對會計準則的理解偏差。第五,傅淼與徐茂棟合作多年,對其充分信任,同時傅淼認可陶振武的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對其也十分信任。第六,天馬股份被調查後,傅淼積極協調各方資源,消除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對天馬股份的不利影響,符合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的規定。

陶振武在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陶振武不知悉天馬股份向安徽金豐典當有限公司借款5000萬元的事項,未參與董事會決策,未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第二,陶振武在天馬股份為星河世界2億元借款提供擔保的董事會決議簽字系受徐茂棟脅迫,並非其本人真實意願。第三,誠合基金成立以及收購行為發生時陶振武未入職天馬股份。第四,天馬股份被立案調查前,陶振武曾主動前往監管機構反映徐茂棟和天馬股份的潛在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天馬股份被調查後其積極配合調査,維護天馬股份穩定,直至新任管理層到崗,並且其及時制止徐茂棟要求天馬股份為其關聯方付款的行為,使天馬股份未遭受進一步損失。

韋京漢在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韋京漢只負責天馬股份的宣傳推廣工作,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出現違法違規情況。第二其沒有接受過天馬股份董事的專業培訓,但曾多次提醒、建議天馬股份應遵守法律法規。第三,董事會決議簽署以及相關信息披露時,經辦人不提供完整真實信息,其曾多次索要資料並詢問詳情,但被經辦人欺騙,且由於相關事項不在其職責範圍內其無權過問。第四,其未在天馬股份領取報酬。申請免予處罰。

郭松波在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認定事實均發生在郭松波擔任監事之前。第二,其擔任監事後,努力促成天馬股份及時發佈相關公告,並積極參與年報審計討論,在監事會上對審計意見投贊成票。第三,其擔任監事至審計報告發布僅19個工作日,其他大部分責任人任職時間可覆蓋違法事項發生時段,對其處罰有失公允。

對於天馬股份的申辯意見,經複核,我會認為:第一,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天馬股份在信息披露過程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天馬股份是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責任主體。

第二,天馬股份已公告撤銷星河智能對廣州星河正澤股權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星河正澤)的出資,撤銷星河正澤收購北京星河空間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的交易,將星河智能出資享有的收益權轉讓與喀什星河,尚未收回的投資資金由喀什星河、徐茂棟及徐州睦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諾共同履行足額補償之義務,基於此,我會不再認定天馬股份未按規定披露星河正澤的收購事項以及《告知書》認定的重大資產重組事項。

第三,我會已關注到天馬股份董事會新任成員及管理層實施的核查和部分代償資金等行為,但徐茂棟及其控制的企業非經營性佔用天馬股份資金金額巨大,2017年年度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後連續多日跌停,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且《告知書》認定了多項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事項,對其量罰是綜合考慮了其違法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代償行為後做出的,量罰適當、公平合理。

對於上述責任人的申辯意見,我會認為:第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負有法定責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公司管理所需的專業知識,主動了解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等狀況,基於自己的判斷獨立履行職責,負有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和質詢義務。不知情、未參與、未領取報酬、任職時間短、未實際履職等均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第二,天馬股份2017年年度報告被審計機構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天馬股份的相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勤勉盡責地進行核查,在年度報告的書面確認意見和書面審核意見上簽字確認,並保證前述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我會已查明天馬股份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未披露非經營性佔用資金及關聯交易,未計入2.2億元借款等事項,同時查明天馬股份2017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以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等行為,天馬股份相關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相應勤勉盡責的表現。

第三,有責任人提出本案部分違法事實發生時其尚未入職、曾向監管機構反映天馬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以及積極消除不利影響或阻止天馬股份的進一步損失等,我會已關注到相關責任人的上述情況。本案涉及多項違法事實且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我會已綜合考慮相關責任人的任職年限、崗位職責、涉案程度、勤勉盡責情況、後續採取的措施等,對各責任人量罰適當。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徐茂棟給予警告,並處以90萬元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30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60萬元;

三、對傅森、陶振武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四、對韋京漢、楊利軍、張志成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五、對馬興法、劉豔秋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六、對丁海勝、趙華、胡亮、嶽基偉、郭松波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匯繳專戶),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10月31日

(二)對公司的影響

根據《決定書》中認定的情況,上述違法行為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七)項至第(九)項和《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將在日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依法依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

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特就此事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亦將吸取教訓,以此為戒,採取切實措施以防止類此事項再次發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體刊登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風險。

特此公告!

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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