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秩序的原理》哈耶克

《自由秩序的原理》哈耶克

经验主义世界观,在英国处于支配地位,

而唯理主义思维进路则在法国处于压倒之势。

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进路导致了实际上完全不同的结论,而这些结论之间的主要区别,由J.L.Talmon于晚近出版的一部极为重要的著作中做出了详尽的阐明

他指出,“一方认为自生自发、及强制的不存在,乃是自由的本质,而另一方则认为自由只有在追求和获致一绝对的集体目的的过程中方能实现”;

他还指出,“一派主张有机的、缓进的和并不完全意识的发展,而另一派则主张教条式的周全规划(doctrinaire deliberateness);

前者主张试错程序(trial and error procedure),后者则主张一种只有经强制方能有效的模式(an enforced solely valid pattern)”。

一如他所指出的,上述第二派的观点实际上已然成了“全权性民主制”的渊源。

英国哲学家认为,制度的源起,并不在于构设或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或者说“赢者生存”的实践[the survival of the successful])。

他们的观点可以表述为,“各民族于偶然之中获致的种种成就,实乃是人的行动的结果,而非实施人的设计的结果”。

他们的观点所强调的是,我们所说的政治秩序,绝不是一般人所想象的条理井然的智识的产物。

斯密等人的所论所言“解决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被人们认为极有作用的种种实在制度(positive institutions),乃是某些显而易见的原则经由自生自发且不可抗拒的发展而形成的结果,

——并且表明,即使那些最为复杂、表面上看似出于人为设计的政策规划,亦几乎不是人为设计或政治智慧的结果”。

“亚当•斯密与休谟、福格森及其他人所共同持有的上述对历史发展进程的反唯理主义的洞见”,使他们得以最早理解各种制度与道德、语言与法律是如何以一种累积性发展(Cumulative growth)的方式而逐渐形成的,

而且还使他们认识到只有依据这一累积性发展的框架和在此框架内,人的理性才能得到发展并成功地发挥作用。

他们的论点,一是与笛卡尔的观点完全背道而驰,因为笛卡尔认为,是独立而先在的人之理性发明了这些制度

,二是与另一种观点相反对,这种观点认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乃是由某个大智大慧的最早的立法者或一种原初的“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所建构的。

上述第二种观点(即那种认为世界之所以能够创建一新,完全是因为那些明智之人聚集起来经详思精考而达成社会契约所致的观点),可能是那些设计理论(design theories)的最具特色的产物。

这种观点的最为精当的表述,可能是由法国大革命的大理论家Abbe Sieyes做出的,他曾主张革命(或共和)议会“要像那些刚摆脱自然状态并为达致签订一社会契约而聚集起来的人那样去行事”。

甚至连古代先哲对于自由的各种境况的理解,都胜于上述那种唯理主义观点。西赛罗(Cicero)曾引证Cato的话指出,罗马的宪政之所以优于其他国家的政制,乃是因为“它立基于众多人的才智,而不是立基于一人的天才:

它是人们经过数个世纪的努力后才得以获致的成就,而不是一代人努力的结果。

他指出,这个道理很简单,一是因为历史上根本不存在那种全知全能的天才,二是因为生活在一个时期的人,就是将他们的全部能力和智慧结合在一起,如果不能获益于实际经验的帮助和时间的检验,也不可能为未来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

因此,无论是共和的罗马还是雅典——古代世界的两个自由的国度——都不能为唯理主义者提供范例。

在笛卡尔这位唯理主义传统的鼻祖看来,恰是斯巴达给出了范例:斯巴达之所以伟大,“并不是因为其每一部特定法律的优越,……而是因为所有这些法律都趋向于一个单一的目的,即那种由某个个人最早确立的目的”。

同样也是斯巴达,成了卢梭、罗伯斯比尔、Saint-Just以及日后主张“社会”民主制或全权式民主制中的大多数论者的自由理想。

从上述种种观念中,渐渐发展出一整套社会理论(Social theory);这种社会理论表明,在各种人际关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是极其复杂但却条理井然的,然而这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做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

这种社会理论第一次明确指出,一种显见明确的秩序并非人的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因而也没有必要将其归之于一种更高级的、超自然的智能的设计:这种理论进一步指出,这种秩序的出现,实际上还有第三种可能性,即它乃是适应性进化(adaptive evolution)的结果。

唯理主义传统假定,人生来就具有智识的和道德的秉赋,这使人能够根据审慎思考而形构文明;

而进化论者则明确指出,文明乃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益积累而艰难获致的结果,或者说它是经验的总和,其中的一部分为代代相传下来的明确知识,但更大的一部分则是体现在那些被证明为较优越的制度和工具中的经验;

唯理主义的设计理论(rationalistic design theories)必定立基于下述假设:单个个人都倾向于理性行动而且个人生而具有智识和善。

相反,进化的理论则试图表明,某些制度性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智识的,以及如何型构制度才能使不良之徒的危害减至最小限度

在那些英国哲学家的眼中,人依其本性就是懒惰、放纵、短视和浪费的;而且只有透过环境的压力,人的行为才会被迫变得经济起来,或者说他才会习得如何小心谨慎地运用其手段去实现他的目的。

大凡认为一切有效用的制度都产生于深思熟虑的设计的人,大凡认为任何不是出自于有意识设计的东西都无助于人的目的的人,几乎必然是自由之敌。在这些人看来,自由意味着混乱或无序。

相反,经验主义的进化论传统则认为,自由的价值主要在于它为并非出自设计的发展提供了机会,而且一个自由社会之所以能够发挥其有助益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自由发展起来的种种制度的存在。

如果对于业已发展起来的各种制度没有真正的尊重,对于习惯、习俗以及“所有那些产生于悠久传统和习惯做法的保障自由的措施”缺乏真正的尊重,那么就很可能永远不会存在什么真正的对自由的信奉,也肯定不会有建设一自由社会的成功努力在。

这似乎很矛盾,但事实可能确实如此,因为一个成功的自由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将永远是一个与传统紧密相连并受传统制约的社会(tradition-bound society)。

在唯理主义学派以外,许多伟大的自由倡导者都始终不渝地强调着这样一个真理,即如果没有根深蒂固的道德信念,自由绝不可能发挥任何作用,而且只有当个人通常都能被期望自愿遵奉某些原则时,强制才可能被减至最小限度。(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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