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就是按照司法的逻辑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

法治有自已清晰的逻辑。虽然不同的国家在法治的实现途径和表现形式上会存在巨大的差异,但在法治自身的逻辑上一定是一致的。概而言之,法治的实质就是以司法的逻辑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所谓司法的逻辑,首先是凡事都要有既定的规则——这是法治的前提;其次是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能得到追究和矫正——这是法治的核心;其三是追究和矫正违反规则的行为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法治的保障;其四是追究和矫正违反规则的行为必须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这是法治的关键。

一、法治的前提是凡事都有既定的规则。法治是依据既定规则而实现的治理,正是因为如此,法治的最大好处就是避免了个人的恣意妄为而导致无所适从,从而实现了治理的安定有序和理性平和。这个既定的规则,既可以是制订成文的法律,即成文法;也可以是以前就已经存在,并为大家所接受和认可的先例或习惯,即判例法。所以,法治一定要有既定规则,但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有无所不括的成文法体系,即使没有健全的成文法,也不影响法治的实施。一些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并不追求制订覆盖所有社会生活领域的成文法,他们仍然很好地实现了法治。

规则都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中经过不断演化而逐渐形成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实践是丰富彩的,“正如计划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经济活动的一切知识和信息,不能获得关于人们偏好的一切知识一样,任何法治建设的规划也不可能穷尽关于一个社会中法律活动的全部知识和信息”(苏力),规则只能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非设计的结果”(哈耶克)。因此,任何社会,不管是否已经形成完备的成文法体系,都有实行法治的前提。

二、法治的核心是任何违反规则的行为都能得到追究和矫正。在本质上,法治就是围绕追究和矫正违反规则的行为而展开的治理活动,国家通过对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追究和矫正,从而实现规则的统治。这包括两个重要的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对于没有涉嫌违反规则的人,国家不得实施任何追究或者矫正的行为,以充分尊重和保护遵守规则者的利益。如果对于没有违反规则的人,国家也对之实施追究或者矫正的行为,就否定了那些被人们所遵守的规则,宣告了规则的无效,是从根本上破坏规则的统治,必然导致社会陷入无规则状态。第二个方面就是,对违反规则的追究和矫正,必须是没有例外的,只要有一种例外情形,就足以使规则遭受破坏。这既包括普通民众,也包括政府官员,还包括所有的社会组织、法人和政府。对于不同的违反规则的对象,可以采取不同的追究和矫正方式,这是正常的、理性的,但无论违反规则的主体多么特殊,都不能出现无法追究和矫正的情形。因此,如何依据不同国家的国情和实际,构建科学、合理的追究和矫正违反规则行为的运行体系,是法治的核心内容。

三、法治的保障是追究和矫正违反规则的行为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追究和矫正违反规则的行为,从来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依靠个人自觉或者软弱无力的追究和矫正机制,就无法保障违反规则的行为都能得到有效处置,规则就会丧失它所应有的刚性。“徒法不足以自行”,要确保追究和矫正违反规则的行为能够顺利实施,必须以违规者不能抗拒的力量作为后盾,必须保障追究和矫正活动不以违规者或利害相关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这就要求,追究和矫正违反规则的行为,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确保其不受任何特权阻碍和干扰的唯一途径。对于针对违反规则行为作出的裁决,除了具备更高权威的追究和矫正主体,可以依据已有规则予以纠正以外,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拥有基于自身意愿或需要进行纠正的权力——除非修改规则。

同时,必要的形式理性,也是追究和矫正行为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重要内容。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人类的认识能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在对违反规则行为进行追究和矫正过程中,绝对的实质理性是行不通的,也是非理性的,必须依靠一定的形式理性,来弥补实质理性的局限和不足。符合时代特征和需要的形式理性就是实质理性,不能因为实质理性上的缺憾,而质疑和否定追究和矫正行为的权威性和至上性。

四、法治的关键是追究和矫正违反规则的行为必须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论语.先进》曰:“过犹不及”,就是这个道理,追究和矫正违反规则的行为也一样,追究和矫正行为都必须在应有的限度内——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超过了这个限度,不仅与法治无缘,反而会成为社会的灾难,这就是法治的关键。

追究和矫正行为要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需要具备以下基本特征:一是事后性。追究和矫正行为只能在违反规则的行为发生之后实施,而不能在违反规则的行为还没有发生,或者没有依据表明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了所谓的追究和矫正的便利,去干预社会的正常活动——这是特定权力不可逾越边界。二是适当性。采取的追究与矫正行为必须与违反规则的行为相适应,追究和矫正行为本身必然具有相当的侵害性,这种侵害性不能明显超过违反规则行为的危害性,不能因为针对较低程度的违反规则行为,采取较高强度的侵害性追究措施。三是中立性。对违反规则行为作出裁决的主体,必须是中立的、没有偏向的,作出裁决的主体,不能既是违规行为的追究者,也是违规行为的裁决者。

四是平等性。要给予被追究者平等地陈述事实,提出有利于自已的依据,并为自已的行为进行辩解的权利,如果被追究者能力和条件有限,还应当允许合适的人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只有追究和矫正行为符合前述特征,才能保证追究和矫正行为满足公平正义的要求。

法治就是按照司法的逻辑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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