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僵尸车”必须具有法治思维

文_樊树林

近年来,私家车的拥有率逐年攀升,停车之难愈发凸显,特别是在一些车位较少的老旧小区,停车几乎成为奢求。然而,很多地方却有一些“僵尸车”,几年不动占据车位,既浪费了公共车位,又造成了环境污染。

满身的污垢、破败的车身……随处可见的“僵尸车”让居民们怨声载道。“僵尸车”具备高温天气可能引发自燃、释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影响市容市貌占用道路、致停车难“雪上加霜”、堵塞消防通道埋下隐患“五宗罪”。然而,目前国家尚未出台法律法规清理“僵尸车”,致使该问题逐步放大,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僵尸车”之所以难以清理,关键问题在于主体不明确。不能解决究竟“该谁管”的问题,即使政府联合多部门集中清理,也只能是“治一时”而不能“保长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交警可处理的范围仅限于道路中非停车位的部分,如车辆停在停车位内,则由城管来负责。而对于道路之外的“僵尸车”,没有明确具体负责的部门。同时,国家对机动车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即便是长期无人问津的“僵尸车”,在法律范畴内属于有主物,其仍属于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因此有关物业部门也不会出手解决,否则有可能涉嫌违法。

交警管不住、物业管不了、城管没有权……“僵尸车”成为管理的盲区,造成大量车辆“趴窝”在道路两侧和居民小区内,不仅有碍观瞻,还埋下了诸多安全隐患。因此,立法部门应尽快从法律层面堵塞漏洞,明确依法处置“僵尸车”的流程以及具体执行人。否则,“僵尸车”只会越来越多,让我们的城市空间变得更为逼仄和狭小。

笔者以为,一方面,需要通过立法手段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授权物业或业主委员会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可先行处置“僵尸车”。为了保证处置的公开和公正,在处置“僵尸车”时邀请公证机构到场,对车辆的状况以及车辆内的物品进行公证,并对处置结果和资金用途进行公示;另一方面,对于道路两旁的“僵尸车”,需要明确交警和城管的管理权力,对于长期停用的车辆需要在车辆上贴出告知单,并查询车主进行联系,或在媒体上进行公布,限期进行清理,否则就对这些车辆实行拖移,联合回收公司统一收购,对没有价值的车辆进行“销毁”;第三,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的报废体系,缩短报废流程,并减少报废的费用,最大限度减轻车主的麻烦。

想要“僵尸车”不“趴窝”,法律必须“站起来”。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僵尸车”的清理纳入法治的轨道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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