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 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之八

对供给能力的研究

国内研究

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之八

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是解决养老供需平衡的关键点,决定着能否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完备的养老服务;城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直接决定了该地区的养老保障水平,因而具有相当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意义。目前学术界对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研究多限于从供需关系出发,探讨供需关系现状,近而提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的相关议题,主要有:倪东生等(2015)指出:当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呈现严重的供需失衡态势,政府应在竞争秩序、社会法制环境、评估机制等方面提升供给能力【156】。高鹏等(2013)指出:政府应明确其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的角色定位、职能范围不断提升供给能力,充分发挥供给作用【157】。杨燕英(2013)指出:当前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存在供给总量不够、养老产品供给缺乏、文娱供给不足、精神养老供给缺失等突出问题【158】。王晓腾等(2013)指出:政府应在资金投入多元化、服务管理社会化、政策法规体系化、与其他供给主体合作化等方面不断提升供给能力【159】。谢婷等(2016)指出:居家养老服务各供给主体应在形式、内容、意见反馈、评估监督等方面提升供给能力【160】。张伦(2012)指出:政府、社区、企业、非营利组织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应当加强协调,不断提升各自供给能力【161】。童玉林等(2016)指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应分为:政府主体、社会主体、个人主体三个层次,各主体层次需结合自身实际增强自身供给能力【162】。刘红芹等(2012)指出:规范化的服务质量测评,将大幅度提升政府供给能力【163】。郁建兴(2011)指出:政府通过协调公私合作伙伴中各供给主体间关系,提升供给能力,解决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的资金短缺、效率低、人员不足、专业技能匮乏、资源整合不足等问题【164】。王莉莉(2013)指出:居家养老服务各供给主体应在服务供给理念、服务输送理念、服务利用理念上力求转变,提升供给能力,平衡养老供需两端【165】。史薇等(2015)指出:居家养老服务各供给能力是影响城市老年人选择供给主体的重要因素,相互间加强合作,形成系统供给面,提升供给能力【166】。

国外研究

如上文所述,城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直接决定了该地区的养老保障水平,基于这一重要性,国外学界也开展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其中:Amy等(2003)指出:要充分认识到社会资本、社区观念在居家养老服务主体供给能力,有效调动居家养老者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拓展老年人的养老资源【167】。Neumayer(2003)指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应当拓宽多功能服务项目,尤其在文化、环境、适应度、培训等方面提升供给能力,更加适应居家养老者的养老需求【168】。Bruen(2005)指出:政府应在养老资金来源、市场引入机制、监管控制、协调力度方面提升能力【169】。Spirul等(2009)指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需完善智能居家护理系统,提升供给能力【170】。Pillermer等(1989)指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应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高供给能力【171】。Soar等(2010)指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在医疗和管理领域方面养老供给能力【172】。仝利民(2004)指出:社区应不断整合自身养老资源,提升供给能力【173】。Xu.Q.Wet al(2005)指出:社区应在整体环境、发展状况、自身权限等方面强化养老功能【174】。Zakus.L(1998)指出:社区保持高度供给独立性有利于其主体供给能力的发挥【175】。赵小燕(2008)指出:哈耶克、弗里德曼等人指出引入市场机制、发挥慈善组织职能、减弱政府干预、强化个人自由选择等将加强主体供给能力【176】。herrien.F(2010)指出:社区应在基础设施、人员组织、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展现强大的供给能力【177】。易松国(2006)指出:政府、家庭、社区、社会组织间应加大协调度,提升供给能力【178】。

简 评

当前研究者对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研究已涉足供需失衡问题,同时,对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也有涉及。但总体上看,国内学界关于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的研究主要关注政府作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主体的供给能力,对家庭、社区、社会组织的供给能力研究不多,尚未全面阐释。特别对政府、家庭、社区、社会组织四方作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在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上的各自作用以及相互间有力协调和整体配合研究不足。国外研究者立足本国养老实际,结合自身特色,强调社会市场化、多元化主体供给能力完善,重视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自身内在供给能力的拔高,深入研究政府供给能力、社区供给能力、社会组织供给能力的相关领域,对我国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研究有着积极借鉴作用。

目前的研究工作表明,城镇和乡村的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差别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首先是服务供给主体差别明显,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中,政府、社区与社会组织参与度较高,而乡村居家养老目前仍然以家庭为最主要的供给主体。其次,服务供给体系结构复杂程度的差别明显,城镇居家养老服务各供给主体之间的关系比乡村居家养老服务各供给主体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彼此之间的影响程度更加深刻。再次,服务供给内容与供给能力差别较大,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内容更为丰富,已逐渐向“成系列、成配套、物质精神全面覆盖”的高层次内容演变,而我国的乡村居家养老服务限于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限制,目前主要停留在“温饱供给”层面。

结 语

本章文献回顾梳理了国内外研究者关于城镇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研究成果,为本书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文献支撑和经验借鉴。从现有研究文献看,对城镇居家养老服务相关领域的研究仍有不足之处。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服务对象的界定范围和区分层次缺乏系统性研究,服务内容的选定缜密度不够,缺少对其纵向性挖掘。理论成果指导实践力度不够。研究内容稍显散乱,相互关联性低。城镇居家养老服务概念性研究不够,容易引起概念质疑。城镇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研究极少关注老年人主动参与观念的培养和理论指导,对老年人被动接受养老,其关于养老需求的诉求得不到回应等研究不足。对提升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其增权方式研究缺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研究深度不足,以生理需求研究居多,较少关注精神需求。对老年人个性化、差异化养老需求研究需加强。对老年人群体在生活层面、生理状态、精神层次等方面研究不系统。

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研究中,涉及政府领域较多,对政府在服务供给中减轻负担、分权的应采取的方式、措施研究不多。尚未明确提出我国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具体有哪些,对多元供给主体格局尚不清晰,尚未整体探讨各供给主体间的关系。关于家庭主动性参与养老供给的建议、社区的福利性功能、社会组织的参与力度等研究不足。对影响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发挥供给能力因素的研究还非常薄弱。从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角度来研究供需关系不多。目前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的研究学术界涉足不多,关于影响供给能力的因素、现存问题、导致原因、对策建议等研究缺乏。

本书将借鉴相关文献成果,并力图克服文献研究的不足。同时,依据定量方法研究城镇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层次,深挖城镇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层次性、差异性、个体性特点,展示出城镇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需求多样性特色。本书将明确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名目,研究各供给主体的角色定位、职责功能,相互间的协调关系。重点探讨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能力的影响因素,供给能力影响因素所存在的问题,系列问题产生的原因。力争创新城镇居家养老服务研究出现,从供给端探讨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能力领域,着力趋向对城镇居家养老服务供需平衡的研究,为后来研究者提供明晰的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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