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將近,從法律經濟學角度審視平臺“二選一”

法律經濟學,強調數學模型,也就是要分析法律和法律問題的數學與經濟學結構。與平臺“二選一”問題最相關的經濟學模型是“雙邊市場理論”,其經濟學結構與傳統的反壟斷情景不太相同。

比如,在傳統反壟斷研究所假設的經濟場景中,除去一點交易成本,買方和賣方的價格是大致相等的。但電商雙邊市場跟傳統市場區別在於,平臺可以制定市場價格結構,甚至對某一方免費,同時通過流量、點擊量等其他方式盈利。因而,把反壟斷延伸到電商雙邊市場就有了特殊性,因為其背後的經濟學模型和數學結構變了,這也是《電商法》的意義所在,可以看作是對《反壟斷法》的有益補充。

因而我們需要提出一個問題:在雙邊市場情境下,當某個優勢平臺對進駐的商家下達一個或明或暗的“二選一”命令後(比如“如果進駐了我的平臺開店,就不能再在其他平臺同時賣貨),是不是必然需要司法進行干預?

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主要考慮的因素是對社會總福利的影響。法律經濟學,就是選擇一個什麼樣的法律規則來使得人民福利和幸福最大化,通過判例、法律制度規定等使社會總福利得到保證,這是從法律經濟學角度看的最終目的。

在這一前提下,“二選一”的問題就是要看消費者和平臺商家的福利有沒有受損。方式之一是通過問卷調查深入瞭解平臺“二選一”後對購物行為有沒有明顯的影響,會不會帶來某些不便?比如會不會影響可選商品的價格、數量、質量、品種等。通常認為,價格越低,可選牌子和種類越多,消費者就越高興,反之,消費者選擇少了福利也會減少。對消費者福利或者社會總福利的維護是《反壟斷法》及諸多法律背後的真正科學基礎。

我帶領的清華法律與經濟研究組正在寫雙邊市場的“二選一”模型。我們發現,反壟斷研究中涉及電商和平臺的反壟斷社會福利計算有很大難度,它跟以往反壟斷研究中的計算有較大差別,因為其背後經濟學模型已經改變,不能直接套用傳統反壟斷如單純的市場份額來判斷雙邊市場的問題。

從經濟學模型來講,一方面,雙邊市場有正向的網絡效應,規模越大可能消費者和商家都越多,導致社會福利的增加。但另一方面,消費者可能在某些平臺已經積累了一些積分、信譽等難以進行跨平臺遷移的“平臺特定資產”,在這種情況下,假設某平臺A對某些商家發出“二選一”指令,那麼商家做出選擇(比如只在平臺A售貨),其結果很可能是該商家原來在平臺B的消費者由於擁有“平臺B特定資產”(如平臺B會員資格),就不會隨商家輕易遷移到平臺A,最終導致商家獲利減少,消費者的購買選擇範圍也減小,也就意味著消費者福利下降。

但同時要考慮到,接受“二選一”之後,只有高質量的商家才能存活下來,也許反而有利於消費者。比如,某平臺針對假貨發起了網絡打假,那麼這個平臺就為社會提供了某種有益的公共產品。將這個模型延伸,如果平臺通過“二選一”能夠使高質量賣家存活下來,讓低質量賣家失去生存空間,其結果是會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消費者福利,兜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商家有可能這種情況下不能存活,那麼,“二選一”反而提高了消費者福利。

還可以從動態方面考慮,如果某些平臺通過發佈“二選一”的命令導致其他平臺最後能吸引到的商家越來越少,以至於最終消失。此時“二選一”的結果可能是,某個平臺最後一統江湖後,再提高價格,像是溫水煮青蛙,未來有可能成為真正的壟斷者。

此外,時間節點也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比如購物節期間,“二選一”可能對消費者影響更大,因為消費者在這個時段購買的可替代彈性比較小,屬於剛需,大家都想在這個時間大量購買商品,已經形成了習慣。如果在這段時間搞“二選一”,消費者受的損害會相對較大。

從以上對平臺“二選一”問題的討論也可以看到,法律經濟學是分析此類法律問題的有力工具,法律經濟學通過理論建模和實證分析可以為司法判決提供嚴謹的科學依據,可以更加精準的測算各種判決可能對社會福利和人民幸福的影響,因而有助於提高案件判決的精度。此外,媒體也可以發揮渠道優勢,通過市場調查和統計來協助測算消費者等市場主體的福利變化,由此按照法律經濟學的思路,通過嚴肅的數學建模分析、廣泛而嚴謹的實證調查數據來幫助司法決策,也可以作為我國科學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

文/ 謝丹夏 清華大學社科學院經濟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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