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员的物质“追求”——古代官员的俸禄制度

最近漫谈君在食堂吃饭,发现碗里的肉是越来越少,不由得放筷兴叹:“猪肉疯狂涨价,工资却是不见动弹。这肉,是吃不起喽!”不过,说到工资,也不知古人的工资是个什么情况,想来古代猪肉便宜得很,吃上肉总不是问题吧……所以,今天漫谈君就来带大家看看关于古代官员的工资的制度——俸禄制度。

先来简单说一下什么是俸禄。俸禄是古代国家给予在职官吏的固定报酬,在一定的时期内,以物资和货币形式支付,旨在满足官吏个人和家庭生活的需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还采用过免赋役、给力役、赐田土等形式作为补充俸禄除了对官吏职务给以报酬以外,还表明受俸人已经成为公职人员,也是对其具有官方身份的认可。禄不是世袭待遇,而是随着职务的变动随时升降,其数额多寡也是根据职务的高低而定的。

中国古代官员的物质“追求”——古代官员的俸禄制度

再来看看俸禄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历程。俸禄制度是在早期国家的“世禄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早期国家按照等级高低,分别享有不同数额的封邑,也称“采邑”。采邑的土地和各种赋税收入作为本等级的“禄”,因此也称“食邑”。这种食邑是世袭的,所以称为“世禄制”。周代曾经规定采邑额按人口数目为计算单位,九命(诸侯长)为2880口,一命(职事)为18口,最高和最低差额为16倍。

这种食邑制是在人口和人均土地数额固定的情况下规定出来的固定赋税额,实际上是对各级官员的经济收入作了原则的界定,由于封户的人身依附于被封者,故此,食封者对所封采邑也有统治权。战国时,各国对这种分封的“采邑”制进行根本的改革。首先,收回封君在自己封邑的统治权,封邑同郡县一样,必须奉行国家统一的法令,由国君派官吏进行管理,封君仅享有封邑的赋税的部分收入其次,削减封邑的规模,早期的封君多以都邑、城市或郡县为封邑,以后逐渐改为以征税户数为单位,使封君失去固定的势力范围。再次,减削封君的世袭权,在受封时明文规定是否世袭,限定世袭几代。

中国古代官员的物质“追求”——古代官员的俸禄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官僚制逐渐取代世卿制,棒禄制也就逐渐取代了世禄制。由当时社会经济状况所决定,这种俸禄主要是以粮食多少作为等差秦汉相因,从丞相、太尉的万石到最低的佐史,分成若干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享受不同数目的“粟谷”。等级和粟谷数目是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而经常变化的。这些等级大体分为三个级差:即万石至比二千石,级差在20斛(一种量器,每斛约14公斤)以上;比二千石至四百石,级差为10斛;四百石以下,级差为3斛到7斛;而最高俸禄是最低俸禄的97倍之多。

自西汉起,俸禄支付物和级差就不断变化,支付物由钱、布帛、谷物等,逐渐集中到流通的货币。级差则逐渐缩小,尤其是最高级与最低级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从最初的差额数十倍,到清代的京官一品与从九品的俸禄差额已经不足6倍。

从历代禄额的发展变化来看,额定的俸禄是不断减少,不过我们现在无论是通过相关书籍还是影视剧都会不难发现,官吏们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奢侈。

中国古代官员的物质“追求”——古代官员的俸禄制度

汉代的县令“一月之禄,得粟二十斛(约280公斤)钱二千”,县令至少需要有从者一人,是县令出钱自雇的,“客庸一月千刍,膏肉五百,薪炭盐菜又五百,二人食粟六斛,其余才足给马”,县令即使不带家属赴任,想要维持生活也是一个很艰难的事。

清代的知县月俸银不足四两,按当时的物价,只能买两担白米。实际上这些县太爷不但要供养父母妻子,还要支付幕宾的薪水,家人的用度,亲故的周济,还要置办产业。除此之外,还有送往迎来,孝敬上司,贿赂权贵等难以估算的开支。这些开支是从何而来的呢?

如果我们把历代官吏的俸禄和当时的物价及他们的消费水平作一比较,就可以看到所有官吏都不可能单纯依靠俸禄生活,必然要有其他收入,而这些收入又必远远超过俸禄。

清代有人专门为当时的首府首县填了一首词云:“红,圆融,路路通,认识古董,不怕大亏空,围棋马吊中中,梨园子弟殷勤奉,衣服齐整言语从容,主恩宪眷满口常称颂,座上客常满樽中酒不空”。从这首词中,我们可以看出三个问题:

一是官吏在俸禄之外另有额外的补充;二是官吏可以把部分公费作为自己应酬和生活开支;三是依靠贪污受贿和敲诈勒索。

中国古代官员的物质“追求”——古代官员的俸禄制度

历代官吏在禄以外的收入是相当可观的,这些收入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国家承认的各种补贴,另一部分是国家默许而听任官吏们赚取的“陋规”。前一部分数额相当多,如宋代的官员有(杂役奴仆)衣粮、人餐钱、茶、酒、厨料、薪、炭,高、盐、马料、纸笔、差费等诸多名目,对高级官员还有其他“增给”钱物的名目,这些收入实际上已经超过棒禄。

此外,还有专项的公用钱供官府借贷收息,专门的职田供官府收租,这些利息和粮租除由各级官府长官特殊支用之外,大部分发放给本部门的官吏实际上也是官吏收入的重要补充。这种补充是国家认可的,在没有职田和放贷利息的情况下,政府也给官吏一些补助,如清代官俸之外发放养廉银和恩俸,京官一品的年俸是180两,恩俸则是270两;外官总督的年也是180两,养廉银则多至15000两,养廉银竟是年俸的80多倍。

再如,明代的知县月棒七石五斗。这些补贴都超过禄的收入,后一部分则更多,这些不在典章规定范围内的“陋规”,官吏提供了大量的经济收入陋规的名目繁多,如地方官府派人赴京到有关部门办事用印,京城各部门都各出窍门,巧立名目以收取一定费用,称为“印规”;学官收取士子定期送礼,称为“学规”;狱官收取犯人家属探监钱,称为“监规;本地商贾给地方官送礼,下级给上级送礼,称为“年规”、“节规”,涉及范围相当广泛,凡是涉及权力问题,都有金钱收入。

中国古代官员的物质“追求”——古代官员的俸禄制度

以明代的州县来说,各以其地处肥瘠不同,存在一些“公事”“羡余”、“规礼”、“罚赎”等非国家规定而又为国家默许的收入,这些收入不但远多于俸禄,成为州县的主要经济来源。

如长洲知县俞集在任时,“首除税外羡银千余两”;海瑞在淳安任上一次革去各项不正当收入6000余两。这些革除部分就如此之多,那没革去还隐藏在暗处的有多少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以地方征收钱粮加耗来说,“正额五升,若加六则正耗总八升。今一亩加耗一斗,则是纳一斗五升已增一半矣,夫耗米反多于正额,其理已自不通”。

至于那些“八分纸价,赎罪、赃罚银钱、香钱、引契、鱼盐、茶酒等税不系解库者”,更是州县官吏的重要经济来源。他们“征收有羡余,又有额外之征;罚赎有加耗,又有法外之罚;扣差役工食,月赏牌票;减驿所站价,坐派里甲行户,无物不取,却一钱不给;市税私给行帖,又帖上加银”。

正因为地方官不成文的陋规收人,有权有势的权臣朝官宦官便经常“横索外官钱无计”;州县的上司们勒索常例,巧取“无实之费”;而地方官吏却并未因这些横索而倾家荡产,只不过将借陋规刮削而来的不义之财,“三分归自己,七分孝敬人”,与有权势者分润,借此以倚靠为保护伞。三分归自己,“初试为县令,即已买田宅,盛舆贩,金玉玩好,种种毕具”。

只要正常为官,州县官的年收入平均在3000两白银,缺分好的州县更多。七分孝敬人,知府不用贪污,年收入总在30000两白银以上,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等而上之,官越大,规越多,应该说这些“陋规”才是官吏们的主要经济来源。

历代官吏贪污受贿和敲诈勒索的门道甚多,“凡百姓上仓交粮,正粮之外,有加耗,有茶果,有仓书、斗级、纸张、量斛、看仓诸费。及起运水次,又派有水脚、垫舱、神福等费”,“又有仓胥积恶,指称米色杂碎,勒不收。或串同斗级,踢斛淋尖,指称欠数,停阁仓收,此仓蠹之为害也。甚至粮官不肖,轻信奸书受贿,不事晒扬,宽徇势豪面情,责偿良儒。种种弊陋,不可枚举”。

中国古代官员的物质“追求”——古代官员的俸禄制度

地方官吏利用手中的权力强占勒索,在征收钱粮时上下其手,大称小量,每逢夏、秋两次征收赋税,便认为是发财机会。在考课之年,则是京官发财的绝好机会,因为各级地方官为求取上考,或为顺利报销经费,求批准上报待批案件等等,无不需要向中央有关部门的主管官吏送礼,进行疏通和拉关系。

京官们“以外官为府库”,除按例的“冰敬”、“炭敬”、“节敬”之外,还广收贿赂,甚至敲诈索贿。各级官吏在国家财政支出和管理上,更是营私舞弊。诸如,修河者虚报费用,放赈者假造民册,管军者侵吞空额兵饷,监仓者谎报糜坏,发放费用者收取回扣,他们假公济私、侵吞财物的手段和疯狂的程度令人瞠目。

以清代工部和内务府承建的工程为例,一般只有30%的款项用到工程上,其余都被层层克扣和瓜分了。在当时,凡是有权的官吏,都有办法收受贿赂,尤其是掌有实权的高级官员和权臣,收受贿赂更是公开的秘密,“是可知贿随权集,权在宦官,则贿亦在宦官;权在大臣,则贿亦在大臣。此权门贿赂之往鉴也”。谋求升迁者,求实缺者,打官司者,要报销账目者,要经营工商矿业者,几乎所有事务都要使用行贿的手段以成其事。政以贿成,难有不贪之官。

总结:

这么看来,古代的官员们想要吃起猪肉还是没什么问题的,不过,大部分的官员们在物质上并不只满足于吃得上肉,反而是有更大的“追求”。

从理论上讲,俸禄是建立在“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特殊雇佣形式之上,君主可以赏赐给臣下官禄,如不合意,也可以随时另赏别人,这就决定官僚的地位并不稳定。在权力支配一切的情况下,官吏们从君主那里得到暂时的权力,必然是尽最大可能发挥其效能,攫取最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官吏们深知官场风高浪险,荣辱无常,升迁有望而机遇不多,任期有限而难保长久,当然是不会坐失在职捞钱的权益,也就“无惑乎清白之吏不概见于天下也”。当然,历史上也是不乏像海瑞这样为官清廉,家徒四壁的清官,出淤泥而不染,自然会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永久流传。

参考文献:《中国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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