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還沒協商好,就拆除了房屋?!法院判決:賠償當事人損失

【專業解讀】

《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對於違法建築、不動產徵收強制執行以及即時執行的法定程序,作出了詳細規定,就不在展開陳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決定,或法院作出司法裁定前,應當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並對行政相對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核實,不能把正當行政程序,當作簡單的流程形式,走過場。對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應當送達到行政相對人,並告知訴權。

現已廢止的《拆遷條例》第16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行政裁決的執行。此規定,在沒有妥善解決好搬遷爭議的情況下,被拆遷人即喪失了主要的談判籌碼,從而引發了大量矛盾。修訂後《徵收條例》對此作出了改變,實行先補償,後搬遷的制度。在被徵收人對徵收補償決定不申請複議或不提起訴訟,又不搬遷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那麼,在被徵收人提起行政訴訟後,行政機關能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呢?按照公權力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行政強制法》及《徵收條例》確定了對行政行為的訴訟期間內,行政機關不能自行執行或申請司法執行制度。

拆遷補償還沒協商好,就拆除了房屋?!法院判決:賠償當事人損失

對於行政機關如何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法律上並沒有作出一個細緻規範。但行政機關應當本著尊重和保護人權、物權的精神,本著文明執法、審慎執法的原則,實施行政強制行為。對於不動產狀況以及相關物品的證據保全,可以參照《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的規定來進行。實踐中,多出現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時,先行控制被徵收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為追求強制拆除刺激效果,不對物品進行清點、搬出,而直接將建築物拆除。

在這種情況,如行政相對人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行政強制執行中的物品損失。我們認為,行政相對人只要提出一份物品損壞清單,根據正當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訴訟法》第38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對其提出的異議提供充分證據,如不能提供確鑿證據,法院則應根據舉證責任作出裁判。

拆遷補償還沒協商好,就拆除了房屋?!法院判決:賠償當事人損失

【案例評析】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5日,安徽省行政機關作出皖政地〔2011〕769號《關於馬鞍山市2011年第35批次城市建設用地的批覆》,批准徵收馬鞍山市花山區霍里街道範圍內農民集體建設用地10.04公頃,用於城市建設。2011年12月23日,馬鞍山市行政機關作出2011年37號《馬鞍山市人民行政機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將安徽省行政機關的批覆內容予以公告,並載明徵地方案由花山區行政機關實施。蘇月華名下的花山區霍里鎮豐收村豐收村民組B11-3房屋在本次徵收範圍內。蘇月華於2011年9月13日去世,其生前將該房屋處置給四原告所有。原告古宏英系蘇月華的女兒,原告沙明保、沙明虎、沙明莉系蘇月華的外孫。

在實施徵遷過程中,徵地單位分別製作了《馬鞍山市國家建設用地徵遷費用補償表》、《馬鞍山市徵遷住房貨幣化安置(產權調換)備案表》,對蘇月華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予以登記補償,原告古宏英的丈夫領取了安置補償款。2012年年初,被告組織相關部門將蘇月華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拆除。原告沙明保等四人認為馬鞍山市花山區行政機關非法將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財產權,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馬鞍山市花山區行政機關賠償房屋損失、裝潢損失、房租損失共計282.7680萬元;房屋內物品損失共計10萬元,主要包括衣物、傢俱、家電、手機等5萬元;實木雕花床5萬元。

拆遷補償還沒協商好,就拆除了房屋?!法院判決:賠償當事人損失

司法裁判: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馬行賠初字第00004號《行政賠償判決書》,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皖行賠終字第00011號《行政賠償判決書》,判決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的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徵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馬鞍山市花山區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自願交出了被徵土地上的房屋,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亦未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對沙明保等四人的房屋組織實施拆除,行為違法。

關於被拆房屋內物品損失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之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馬鞍山市花山區行政機關組織拆除上訴人的房屋時,未依法對屋內物品登記保全,未製作物品清單並交上訴人簽字確認,致使上訴人無法對物品受損情況舉證,故該損失是否存在、具體損失情況等,依法應由馬鞍山市花山區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上訴人主張的屋內物品5萬元包括衣物、傢俱、家電、手機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實際情況,且被上訴人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這些物品不存在,故對上訴人主張的屋內物品種類、數量及價值應予認定。

上訴人主張實木雕花床價值為5萬元,已超出市場正常價格範圍,其又不能確定該床的材質、形成時間、與普通實木雕花床有何不同等,法院不予支持。但出於最大限度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考慮,結合目前普通實木雕花床的市場價格,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綜合酌定該實木雕花床價值為3萬元。遂判決撤銷馬鞍山市中級法院(2015)馬行賠初字第00004號行政賠償判決;判令馬鞍山市花山區行政機關賠償上訴人沙明保等四人房屋內物品損失8萬元。

拆遷補償還沒協商好,就拆除了房屋?!法院判決:賠償當事人損失

簡要評析:

在不動產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提供了初步證據,但因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對房屋內物品損失舉證,行政機關亦因未依法進行財產登記、公證等措施,無法對房屋內物品損失舉證的,法院對原告未超出市場價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內物品的賠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專業應對】

被徵收人作為弱勢一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可以提起復議或訴訟,以攔截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推進,有利於爭取時間,取得博弈的主動性。

在不動產徵收的實踐中,在暴利的驅動下,不少地方出現了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暴力拆除行為。有的甚至被徵收人還沒有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沒有獲取任何補償安置,也沒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即進行斷電、斷水、斷路等,並組織社會閒散人員對不動產實施拆除。無疑,以上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對此,被徵收人應當敢於亮劍,提高對抗的能力和準備,採取必要的正當防衛。同時進行報警、取證、投訴、訴訟等一系列組合操作,以堅定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規鏈接】

拆遷補償還沒協商好,就拆除了房屋?!法院判決:賠償當事人損失

《行政強制法》

第8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34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35條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36條 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37條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拆遷補償還沒協商好,就拆除了房屋?!法院判決:賠償當事人損失

第38條 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43條 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44條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53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54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55條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第56條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57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第58條 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第59條 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執行。

《徵收條例》

第26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27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28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拆遷補償還沒協商好,就拆除了房屋?!法院判決:賠償當事人損失

《強制執行司法解釋》

第1條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第2條 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提供《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

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3條 人民法院認為強制執行的申請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五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申請機關;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應當限期補正,並在最終補正的材料提供後五日內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無正當理由不補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請機關對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第4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5條 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第6條 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第7條 申請機關對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裁定。

第8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和被執行人,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申請機關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徵收與補償活動順利實施。

第9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徵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拆遷補償還沒協商好,就拆除了房屋?!法院判決:賠償當事人損失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

第2條 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是指在房屋拆遷之前,公證機關對房屋及附屬物的現狀依法採取勘測、拍照或攝像等保全措施,以確保其真實性和證明力的活動。

第3條 本細則適用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門的;拆除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佈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佈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以及其他房屋拆遷證據保全的公證事項。

第9條 符合證據保全公證條件的,公證處應派兩名以上公證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證員)參與整個證據保全活動。

第10條 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公證員應當客觀、全面的記錄被拆遷房屋的現場狀況,收集、提取有關證據。應該根據被保全對象的不同特點,採取勘測、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第11條 對房屋進行勘測的,應當製作勘測記錄,記明勘測時間、地點、測驗人、記錄人、被保全房屋的產權人、座落、四至、房屋性質、結構、層次、面積、新舊程度、屋面及地面質地、附屬設施以及其它應當記明的事項;能夠用圖示標明的房屋長度、寬度應當圖示;記錄應當由勘測人、公證員簽名或者蓋章;拆遷活動當事人在場的,應請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該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第12條 對房屋進行拍照和攝像的,應當全面反映、記錄房屋的全貌。房屋結構、門窗、廚房以及附屬設施等,要有單獨的圖片顯示。

第13條 公證機關對保全事項認為需要勘測的,應當聘請專業技術部門或其他部門中有該項能力的人員進行勘測。

專業技術部門及其勘測人應當提出書面勘測結論,在勘測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其他部門勘測人勘測的,應由勘測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勘測人身份。

第14條 實施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

實施強制拆遷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物品清點登記後,凡不能立即交與被拆遷人接收的,公證員要監督拆遷人將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倉庫中,並對物品掛籤標碼,丟失損壞的,倉庫保管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公證處可以接受拆遷人的提存申請,辦理提存。

第15條 公證員對房屋證據保全的活動結束後應出具公證書。公證書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及《公證書格式(試行)》第四十八式保全證據公證書格式(之二)製作。公證詞應當記明申請保全的理由及時間,公證員審查申請人主體資格及證據情況的內容,採取保全的時間、地點、方法,保全證據所製作的筆錄、拍攝的照片、錄像帶的名稱、數量及保存地點。

■️農村房屋拆遷、城市房屋拆遷、拆遷補償問題的乾貨知識分享。 

■️️想了解更多拆遷知識,請點擊文章最上方的紅色「關注」按鈕關注我!如果有拆遷問題,可以隨時私信聯繫我!我會為大家細心解答。
️■️“紀召兵徵地拆遷律師”每天為您推送各類優質拆遷法務知識與爭取補償的技巧,幫您解決拆遷中的難題,助您快速簡單的瞭解法律,走出法律盲區!


分享到:


相關文章: